(一)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5種:
一是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
二是對銷項稅額先征後退,即“先征後退”辦法;
三是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nei) 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實行退稅,即“免、抵、退”辦法;
四是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nei) 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即 “免、抵”稅辦法;
五是免稅,對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一種辦法主是適用於(yu) 外貿企業(ye) 和實行外貿企業(ye) 財務製度的工貿企業(ye) 、企業(ye) 集團等;第二、三種辦法主要適用於(yu)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本身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自產(chan) 貨物適用於(yu) 第二種辦法,1994年1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自營(或代理)出口的貨物自2001年1月1日起也實行第二、三種辦法。第四種辦法適用於(yu) 國家列名的鋼鐵企業(ye) 銷售“以產(chan) 頂進”鋼材。第五種辦法適用於(yu) 來料加工等貿易形式和出口有單項特殊規定的指定貨物,如卷煙等等。對按國家統一規定免稅的貨物,不分是否出口銷售一律給予免稅,如出口企業(ye) 直接收購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銷售的自產(chan) 農(nong) 產(chan) 品,古舊圖書(shu) 等,這類貨物在國內(nei) 生產(chan) 、流通環節均已免稅,因此出口後也不再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消費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征生產(chan) 環節消費稅,“先征後退”和退稅三種辦法即一是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二是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其他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三是對外貿企業(ye) 收購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