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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出口退稅證的變更、注銷相關知識

一、更改登記

  出口企業(ye) 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點、進出口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事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有關(guan) 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 ,持變更登記的有關(guan) 證明文件和原退稅登記證件等資料到退稅機關(guan) 辦理退稅變更登記。

  退稅機關(guan) 根據出口企業(ye) 的申請,經過調查核實後,在原《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證》上簽署意見,加蓋“變更”字樣的印章,並核法新的《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證》。

二、注銷登記

  出口企業(ye) 發生破產(chan) 、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稅事項的情況,須在批準撤並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注銷登記。退稅機關(guan) 按規定對其清算退稅款後,注銷並收回遠簽發的《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證》。

三、驗證和換證

  退稅機關(guan) 定期組織對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的查驗工作,對登記證的有關(guan) 內(nei) 容與(yu) 出口企業(ye) 提供的有關(guan) 證件資料的原件進行審驗並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出口企業(ye) 在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證的同時,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換證手續。

四、其他

  (1)《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mai) 賣或者偽(wei) 造;

  (2)納稅人遺失出口退稅登記證,應當書(shu) 麵報告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並登報公告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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