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nei) 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
我國於(yu) 1985年開始確立了現行的出口退稅製度,不僅(jin) 增強了出口貨物的競爭(zheng) 能力,調動了出口企業(ye) 的積極性,也大大促進了我國外貿經濟的發展。
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wei) 零,對於(yu) 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guan) 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nei) 生產(chan) 、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jia) 格進入國際市場。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ye) 產(chan) 品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wei) 企業(ye) 辦理退稅,由於(yu) 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yu) 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hui) 產(chan) 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yu) 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一個(ge) 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送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guan) 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chan) 和流通的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nei) 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ye) 的一項稅收製度。國務院規定,從(cong) 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chan) 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製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的退還產(chan) 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製度為(wei) 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製度。出口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國際產(chan) 品公平競爭(zheng) 的基礎。
可以說,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是積極的。近些年來,特別是在1997年亞(ya) 洲金融危機之後,國家為(wei) 緩解當時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刺激外貿企業(ye) 的積極性,中國政府從(cong) 1998年開始提高了出口退稅的比例,此後幾年中,曾分次、分批、分產(chan) 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得平均退稅率已達15%以上,其中紡織服裝、機電產(chan) 品和高新技術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高達17%,實現了出口的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