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簡介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guan) 於(yu) 批轉財政部〈關(guan) 於(yu) 對進出口產(chan) 品征、退產(chan) 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cong) 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chan) 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製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chan) 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製度為(wei) 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製度。
二、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內(nei) 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者收購的免稅農(nong) 產(chan) 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ju) 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wei) 出口貨物退(免)稅隻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ti) 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guan) 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guan) 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liang) 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guan) 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yu) 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nei) 銷售、不報關(guan) 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ye) 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ye) 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wei) 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nei) 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隻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隻適用於(yu) 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nei) 個(ge) 人購買(mai) 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ye) 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ye) 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ge) 條件。但是,生產(chan) 企業(ye) (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生產(chan) 企業(ye) 、外商投資企業(ye) ,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ge) 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chan) 企業(ye) 的自產(chan) 貨物(外商投資企業(ye) 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三、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ye) 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ye) 執照、海關(guan) 代碼證書(shu) 和稅務登記證於(yu) 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ye) 務的稅務機關(guan) 填寫(xie) 《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表》(生產(chan) 企業(ye) 填寫(xie) 一式三份,退稅機關(guan) 、基層退稅部門、企業(ye) 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ye) 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ye) 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ye) 務的稅務機關(guan) 辦理注冊(ce) 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ye) 退稅稅務登記內(nei) 容發生變化時,企業(ye)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注冊(ce) 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退稅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xie) 《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chan) 企業(ye) 填寫(xie) 一式兩(liang) 份,退稅機關(guan) 、企業(ye) 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ye)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冊(ce) 登記的,應當自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持有關(guan) 證件向退稅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四、出口退稅範圍
(一)下列企業(ye) 出口屬於(yu) 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nei) (外)資生產(chan) 企業(ye) 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自產(chan) 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ye) 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chan) 企業(ye) (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自產(chan) 貨物;
4、保稅區內(nei) 企業(ye) 從(cong) 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ye) 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ye) (不限於(yu) 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yu) 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ye) 務的企業(ye) 用於(yu) 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ye) 在國內(nei) 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wei) 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ye)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you) 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ye) 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chan) 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nei) 企業(ye) 中標銷售的機電產(chan) 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ye) 務企業(ye) 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mai) 的中國產(chan) 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guan) 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ye) 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yu) 稅法列舉(ju) 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製、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yu) 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guan) 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guan) 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shu) ,內(nei) 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chan) 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nei) 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jun) 品以及軍(jun) 隊係統企業(ye) 出口軍(jun) 需工廠生產(chan) 或軍(jun) 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you) 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nong) 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ye) 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yu) 生產(chan) 企業(ye) 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ye) 代理出口的自產(chan) 貨物;
2、外貿企業(ye) 從(cong)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chan) 、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鬆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ye) 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ye) 自非生產(chan) 企業(ye) 、非市縣外貿企業(ye) 、非農(nong) 業(ye) 產(chan) 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於(yu) 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製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chan) 企業(ye) 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chan) 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yu) 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ye) 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chang) 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chang) 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yu) 補償(chang) 貿易與(yu) 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五、出口退稅範圍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製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ti) 係的專(zhuan) 項稅收製度。這項新的稅收製度與(yu) 其他稅收製度比較,有以下幾個(ge) 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wei)
稅收是國家為(wei) 滿足社會(hui) 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yu) 國民收入中剩餘(yu) 產(chan) 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wei) 一項具體(ti) 的稅收製度,其目的與(yu) 其他稅收製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nei) 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ye) 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wei) ,這與(yu) 其他稅收製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ye) 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jia) 格參與(yu) 國際市場競爭(zheng) 。這是提高企業(ye) 產(chan) 品競爭(zheng) 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yu) 其他稅收製度鼓勵與(yu) 限製並存、收入與(yu) 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範疇內(nei) 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製度,雖然其具體(ti) 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製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wei) 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製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製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製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ye) 的出口產(chan) 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jia) 格參與(yu) 國際市場的競爭(zheng) 。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yu) 各國的征稅製度是密切相關(guan) 的,脫離了征稅製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ti) 的依據
六、出口退稅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wan) 人民幣,增值稅率為(wei) 17%,退稅率為(wei) 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wei) 進一步控製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you) 化出口商品結構,抑製“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chan) 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hui) 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guan) 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ge) 方麵: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鹽和水泥等礦產(chan) 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chan) 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chan) 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一般普碳焊管產(chan) 品、非合金鋁製條杆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chan) 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製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 18730,365,1.99%)及其製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製品、部分鋼鐵製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chan) 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wei) 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於(yu) 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wei) 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nei) 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hui) 公布,以使企業(ye) 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jia) 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jia) 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於(yu) 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目前,企業(ye) 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七、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guan) 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ye) 在取得有關(guan) 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chan) 品業(ye) 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yu) 30日內(nei) 辦理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ye) 領到"出口企業(ye) 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guan) 要求填寫(xie) ,加蓋企業(ye) 公章和有關(guan) 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chan) 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guan) ,稅務機關(guan) 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guan) 接到企業(ye) 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ye) "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ye) 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八、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guan) 單。報關(guan) 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ye) 向海關(guan) 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guan) 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ye) 根據與(yu) 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ye) 財會(hui) 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chan) 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wei) 了確定出口產(chan) 品的供貨單位、產(chan) 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chan) 企業(ye) 的銷售價(jia) 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shu) 。
5. 屬於(yu) 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製產(chan) 品,凡以到岸價(jia) 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複出口產(chan) 品業(ye) 務的企業(ye) ,還應向稅務機關(guan) 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複出口產(chan) 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chan) 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yu) 出口退稅有關(guan) 的其他材料。
九、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
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ye) 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chan) 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ce) 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guan) 係;
· 改變生產(chan) 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nei) 容。
· 企業(ye) 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shu) ;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ce) 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guan) 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ye) 發生解散、破產(chan)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wei) 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ye) 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guan) 證件向原退稅機關(guan) 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ye) 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guan) 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guan) 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ye)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的,應當自營業(ye) 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原退稅登記機關(guan) 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ye) 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hui) 、職代會(hui) 的決(jue) 議,外商投資企業(ye)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複和董事會(hui) 決(jue) 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jue) 定書(shu) ;
· 原退稅機關(guan) 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shu) 複印件;
· 其他有關(guan) 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ye) ,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ye) 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製度,時間由市局統一製定。
十、出口退稅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nei) 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wei) 零,對於(yu) 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guan) 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nei) 生產(chan) 、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jia) 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ye) 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wei) 企業(ye) 辦理退稅,由於(yu) 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yu) 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hui) 產(chan) 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yu) 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製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曆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chan) 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wei) 3%、6%和9%三檔。
1998年為(wei) 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chan) 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wei) 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 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chan) 品、生物醫藥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guan) 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5、13%和175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cong) 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guan) 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wei) 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chan) 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chan) 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san) 、家具、寢具、燈具、鍾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chan) 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chan) 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chan) 品出口退稅率。具體(ti) 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yi) 、陀螺儀(yi) 、離子射線檢測儀(yi) 、核反應堆、工業(ye) 機器人等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ti) 等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ti) 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製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於(yu) 等於(yu) 30cm的單晶矽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ye) 出口退稅從(cong) 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ye) 的複蘇。
十一、新出口退稅政策五大特點
我國從(cong) 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1994年、1999年和今年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今年10月最新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yu) 前兩(liang) 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ge) 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you) 勢產(chan) 業(ye) 的國際競爭(zheng) 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hui) 將“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列為(wei) 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wei) 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ye) 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ye) ,在國際競爭(zheng) 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you) 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並不會(hui) 影響到這些行業(ye) 的出口競爭(zheng) 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yu) 發展它們(men) 的競爭(zheng) 力,盡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nong) 產(chan) 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ge) 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nong) 產(chan) 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nei) 。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關(guan) 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wei) 5%和13%的農(nong) 產(chan) 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wei) 13%的以農(nong) 產(chan) 品為(wei) 原料加工生產(chan) 的工業(ye) 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nong) 產(chan) 品的加工行業(ye) 的產(chan) 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you) 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今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dong) 、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dong) 、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dong) 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yi) 美元,占去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wei) 十強省市所占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占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cong) 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稅資金方麵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yi) 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並不會(hui) 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杆調節國內(nei) 資源性產(chan) 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產(chan) 品國際競爭(zheng) 力和國內(nei) 需求情況,采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chan) 品的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chan) 品目錄中,資源性產(chan) 品為(wei) 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產(chan) 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chan) 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產(chan) 品的國內(nei) 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製出口,改善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國內(nei) 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匯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wei) 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nei) 經濟、亞(ya) 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匯儲(chu) 備總額達到3647億(yi) 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匯儲(chu) 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hui) 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並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匯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yu) 主要貿易夥(huo) 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hui) 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十二、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hui) 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nei) 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谘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nong) 產(chan) 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wei) 13%的以農(nong) 產(chan) 品為(wei) 原料加工生產(chan) 的工業(ye) 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wei) 17%、退稅稅率為(wei) 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guan) 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wei) 17%的貨物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yu) 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wei) 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wei) 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ye) 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jia) 格不可更改的屬於(yu) 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jia) 值在200萬(wan) 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chan) 品(指單台、件價(jia) 值在100萬(wan) 美元以上的機電產(chan) 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guan) 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guan) 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hui) 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chan) 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ye) 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ti) 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上海關(guan) 注明的離境日期為(wei) 準。
十三、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chan) 企業(ye) 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ye) 務的稅務機關(guan) 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nei) 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jia) 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jia) 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nei) 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jia) ×外匯人民幣牌價(jia) ×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jia) 格×外匯人民幣牌價(jia) ×退稅稅率
十四、“免、抵、退”稅的會(hui) 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chan) 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hui) 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後三個(ge) 月內(nei) 辦理,逾期將視同內(nei) 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十五、退稅票據丟(diu) 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麽(me) 辦?
丟(diu) 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
出口企業(ye) 丟(diu) 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diu) 失防偽(wei) 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guan) 可作為(wei) 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diu) 失防偽(wei) 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diu) 失出口貨物稅收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出口企業(ye) 丟(diu) 失出口貨物稅收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ye) 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guan) 出具的有關(guan) 該批貨物稅收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guan) 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複印件和供貨企業(ye) 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ye) 丟(diu) 失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ge) 月內(nei) 可憑主管退稅機關(guan) 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guan) 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ye) 向主管退稅機關(guan)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diu) 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
出口企業(ye) 丟(diu) 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guan) 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ye) 向主管退稅機關(guan)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diu) 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ye) 丟(diu) 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guan) 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guan) 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guan) 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guan) 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guan) 於(yu) 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托方主管退稅機關(guan) 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guan) 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