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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七種行為不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規定自09年3月1日起,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ye) 務具有右表中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ye) 不得將該業(ye) 務向稅務機關(guan) 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兩(liang) 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ye) 凡從(cong) 事右表中業(ye) 務之一並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ye) 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

  機關(guan) 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guan) 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ye) 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1.出口企業(ye) 以自營名義(yi) 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2.出口企業(ye) 以自營名義(yi) 出口,其出口業(ye) 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ye) 及其投資的企業(ye) 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ye) 、個(ge) 體(ti) 經營者及其他個(ge) 人)假借該出口企業(ye) 名義(yi) 操作完成的。

  3.出口貨物在海關(guan) 驗放後,出口企業(ye) 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wei) 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與(yu) 海運提單有關(guan) 內(nei) 容不符的。

  4.出口企業(ye) 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guan) 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guan) 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ge) 人使用的。

  5.出口企業(ye) 以自營名義(yi) 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6.出口企業(ye) 未實質參與(yu) 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cong) 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ye) 務,但仍以自營名義(yi) 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guan) 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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