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guan) 稅的實施製定本附件。
二、香港繼續對原產(chan) 內(nei) 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
三、內(nei) 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guan) 部門和授權發證機構按照香港法例的有關(guan) 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chan) 地證書(shu) 。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guan) 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nei) 地海關(guan) 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guan) 部門或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chan) 地證書(shu) 。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nei) 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nei) 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香港的生產(chan) 企業(ye) 提出要求享受零關(guan) 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nei) 地稅則號提出。
五、不遲於(yu) 2006年1月1日,內(nei) 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具體(ti) 實施步驟如下:
(一)申請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產(chan) 企業(ye) 可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guan) 規定,向香港工業(ye) 貿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關(guan) 稅貨物的申請。
2.申請企業(ye) 應向香港工業(ye) 貿易署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產(chan) 能力或預計生產(chan) 情況的資料和數據。
3.香港工業(ye) 貿易署及香港海關(guan) 應對申請企業(ye) 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產(chan) 貨物和擬生產(chan) 貨物分別匯總。
(二)確認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業(ye) 貿易署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chan) 能力或預計生產(chan) 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
2. 商務部在收到香港工業(ye) 貿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後,應會(hui) 同內(nei) 地有關(guan) 部門與(yu) 香港工業(ye) 貿易署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
3. 貨物清單確認後,海關(guan) 總署應與(yu) 香港工業(ye) 貿易署就有關(guan) 貨物的原產(chan) 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應於(yu) 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chan) 地標準的磋商。
(三)公布和實施
1. 對香港現有生產(chan) 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nei) 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chan) 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nei) 地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chan) 地證書(shu) ,準予有關(guan) 貨物按照《安排》零關(guan) 稅進口。
2. 對擬生產(chan) 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nei) 地應將有關(guan) 貨物的原產(chan) 地標準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ye) 正式投產(chan) 後,經香港工業(ye) 貿易署和香港海關(guan) 核查,由香港工業(ye) 貿易署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內(nei) 地將有關(guan) 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nei) 地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chan) 地證書(shu) ,準予有關(guan) 貨物按照《安排》零關(guan) 稅進口。
3. 雙方應於(yu) 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確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產(chan) 地標準。
(四)香港工業(ye) 貿易署每年6月1日後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guan) 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shu) 就,一式兩(liang) 份。
本附件於(yu)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