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促進內(nei) 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yu) 發展,加強雙方與(yu)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係,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經過多輪磋商,於(yu) 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達成《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CEPA)(簡稱“《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鬆司長,共同簽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關(guan) 磋商紀要。協議文本和磋商紀要的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安排》的總體(ti) 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guan) 稅和非關(guan) 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安排》的實施與(yu) 今後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liang) 製”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you) 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雙方從(cong) 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ti) 承諾;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nei) 容。
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shu) 》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shu) 》第242段的內(nei) 容不再適用內(nei) 地與(yu) 香港之間的貿易。
二.香港將繼續對所有原產(chan) 內(nei) 地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
內(nei) 地將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原產(chan) 香港進口金額較大的273個(ge) 稅目的產(chan) 品實行零關(guan) 稅。這273個(ge) 稅目的原產(chan) 地標準將於(yu) 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確定。
內(nei) 地將不遲於(yu) 2006年1月1日對以上273種以外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但須事先由特區政府核定產(chan) 品確實在港生產(chan) ,並由雙方核定產(chan) 品清單和確定原產(chan) 地標準。
為(wei) 保證貨物貿易優(you) 惠措施的實施,雙方將加強和擴大行政互助的內(nei) 容和範圍,包括製訂和實施嚴(yan) 格的原產(chan) 地證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製,實行兩(liang) 地發證和監管機關(guan) 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
雙方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對方的進口貨物采取與(yu)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符的非關(guan) 稅措施;內(nei) 地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關(guan) 稅配額。
雙方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對方的進口貨物采取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原產(chan) 於(yu) 另一方的某項產(chan) 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同類產(chan) 業(ye) 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嚴(yan) 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通知對方後臨(lin) 時性中止該項產(chan) 品的進口優(you) 惠,並應另一方的要求開始磋商,以達成協議。
三.(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內(nei) 地將進一步向香港開放服務業(ye) 的主要內(nei) 容
管理谘詢
對除法律、會(hui) 計、審計和認證等外的其他管理谘詢服務業(ye)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企業(ye) 。具體(ti) 注冊(ce) 資本按內(nei) 地現行《公司法》辦理。
會(hui) 展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會(hui) 展服務。
廣告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會(hui) 計服務
1.對已持有內(nei) 地執業(ye) 資格並在內(nei) 地執業(ye) 的香港會(hui) 計師每年在內(nei) 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nei) 地注冊(ce) 會(hui) 計師處理;
2.香港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內(nei) 地臨(lin) 時開展審計業(ye) 務時,其申請的《臨(lin) 時審計業(ye) 務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為(wei) 一年。
建築及房地產(chan)
1.房地產(chan)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chan) 的高標準房地產(chan) 項目服務;
(2)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wei) 基礎的房地產(chan) 服務。
2.建築專(zhuan) 業(ye) 服務
允許香港顧問工程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公司。
3.建築及相關(guan) 工程服務
(1)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建築企業(ye) 時,其在香港和內(nei) 地的業(ye) 績可共同作為(wei) 在內(nei) 地設立建築企業(ye) 資質的業(ye) 績,但是,在內(nei) 地的港資建築企業(ye) 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nei) 地的實際人員數量為(wei) 準;
(2)香港在內(nei) 地投資的建築業(ye) 企業(ye) 可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製承攬中外合營建築項目;
(3)凡取得內(nei) 地建築企業(ye) 資質的港資企業(ye) 可在全國範圍內(nei) 參加工程投標;
(4)允許香港公司全資收購內(nei) 地的建築企業(ye) 。
醫療及牙醫
1.內(nei) 地與(yu) 香港合資合作舉(ju) 辦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大多數可為(wei) 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將具有香港特區行醫權的醫師在內(nei) 地短期執業(ye) 的最長時間放寬到3年;
3.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專(zhuan) 業(ye) 畢業(ye) 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xi) 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憑這兩(liang) 所大學的畢業(ye) 證書(shu) 和所取得的合法行醫證明,直接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4.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hui) 大學的中醫專(zhuan) 業(ye) 畢業(ye) 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nei) 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xi) 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後,報考內(nei) 地醫師資格。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分銷服務
1.傭(yong) 金代理服務和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1)允許香港企業(ye) 在內(nei) 地以獨資形式提供傭(yong) 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
(2)降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外貿公司和批發商業(ye) 企業(ye) 的準入條件:
(a)申請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nei) 地貿易額降至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2,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nei) 地貿易額降至不低於(yu) 500萬(wan) 美元,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1,000萬(wan) 元人民幣;
(b)申請設立批發商業(ye) 企業(ye) 。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3,000萬(wan) 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chan) 額降至1,0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的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5,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批發商業(ye) 企業(ye) ,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2,000萬(wan) 美元,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3,000萬(wan) 元人民幣;
(3)對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投資提供傭(yong) 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不設置地域限製。
2.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1)允許香港投資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商業(ye) 企業(ye) ;
(2)降低香港投資者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商業(ye) 企業(ye) 的準入條件。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商業(ye) 企業(ye) 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1億(yi) 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chan) 額降至1,0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的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1,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ye) 企業(ye) 最低注冊(ce) 資本額降至600萬(wan) 元人民幣;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企業(ye) 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dong) 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ye) 經營汽車銷售,但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nei) 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中國內(nei) 地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在廣東(dong) 省境內(nei) 設立個(ge) 體(ti) 工商戶,無須經過外資前置審批。其營業(ye) 範圍為(wei) 商業(ye) 零售業(ye) ,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ye) 麵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特許經營
允許香港企業(ye) 在內(nei) 地以獨資形式從(cong) 事特許經營。特許經營的有關(guan) 規定另行頒布。
物流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相關(guan) 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cang) 儲(chu) 、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guan) 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guan) 谘詢業(ye) 務,國內(nei) 貨運代理業(ye) 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ye) 務。
貨代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貨代服務;
2.對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ye) (國際貨代)的最低注冊(ce) 資本額要求比照內(nei) 地企業(ye) 實行。
倉(cang) 儲(chu) 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以獨資形式提供倉(cang) 儲(chu) 服務;
2.對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倉(cang) 儲(chu) 企業(ye) 的最低注冊(ce) 資本要求比照內(nei) 地企業(ye) 實行。
運輸服務
1.道路運輸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企業(ye) 經營道路貨運;
(2)允許香港公司經營香港至內(nei) 地各省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ye) 務;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客運企業(ye) ,經營道路客運業(ye) 務。
2.海運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cang) 儲(chu) 、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ye) 務以及無船承運業(ye) 務;
(2)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wei) 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ye) 務服務;
(3)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nei) 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須辦理有關(guan) 海關(guan) 手續。
旅遊服務
香港公司可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對香港旅行社在內(nei) 地設立合資旅行社不設置地域限製。
視聽服務
1.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以合資形式從(cong) 事音像製品(含後期電影產(chan) 品)的分銷業(ye) 務,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過70%。
2.電影
(1)香港公司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nei) 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不受配額限製,作為(wei) 進口影片在內(nei) 地發行;
(2)香港與(yu) 內(nei) 地合拍的影片可視為(wei) 國產(chan) 影片在內(nei) 地發行;
(3)對香港與(yu) 內(nei) 地合拍電影:
(a)允許港方人員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內(nei) 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yu) 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b)故事不限於(yu) 發生在中國內(nei) 地境內(nei) ,但情節或主要人物必須與(yu) 內(nei) 地有關(guan) 。
3.電影院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或改造電影院,並允許港方控股經營。
法律服務
1.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nei) 地代表處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內(nei) 地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縮短至2個(ge) 月;
2.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3.允許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ye) 者;
4.允許已獲得內(nei) 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nei) 地實習(xi) 並執業(ye) ,從(cong) 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nei) 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nei) 地法律職業(ye) 資格,在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從(cong) 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允許在內(nei) 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yu) 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huo) 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nei) 地法律事務。
銀行業(ye)
1.降低香港銀行和財務公司進入內(nei) 地市場的資產(chan) 規模要求:將設立分行和設立法人機構的資產(chan) 規模要求同時降至60億(yi) 美元。銀行可選擇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財務公司隻可設立法人機構;
2.香港銀行在內(nei) 地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或香港財務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設立代表機構;
3.降低香港銀行內(nei) 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ye) 務的資格條件:
(1)將須在內(nei) 地開業(ye) 3年以上的要求降為(wei) 開業(ye) 2年以上;
(2)在審查有關(guan) 盈利性資格時,改內(nei) 地單家分行考核為(wei) 多家分行整體(ti) 考核。
證券業(ye)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並比照境外證券機構在內(nei) 地設立代表處的程序辦理;
2.香港證券專(zhuan) 業(ye) 人員可依據相關(guan) 程序在內(nei) 地申請從(cong) 業(ye) 資格。
保險業(ye)
1.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後,無須獲得預先批準,可在內(nei) 地執業(ye) ;
2.對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並組成的集團,可以按照市場準入的申請條件(集團總資產(chan) 50億(yi) 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批準其進入內(nei) 地保險市場;
3.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nei) 地保險從(cong) 業(ye) 資格後,在內(nei) 地執業(ye) ;
4.將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nei) 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限製從(cong) 現行的10%提高到15%。
(二)“香港公司”界定標準
香港有關(guan) 企業(ye) 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務的優(you) 惠:
(1)企業(ye) 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guan) 條例注冊(ce) 成立。
(2)企業(ye) 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cong) 事實質性商業(ye) 經營,其判斷標準為(wei) :
企業(ye) 擬在內(nei) 地從(cong) 事的業(ye) 務性質應與(yu) 其在香港從(cong) 事的業(ye) 務性質相一致,並在其在香港從(cong) 事的實質經營範圍內(nei) 。
企業(ye) 在實質運營期間,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申請企業(ye) 應已在香港注冊(ce) 設立和實質性經營3年以上(含3年),建築及相關(guan) 工程、銀行、保險業(ye) 應已在香港注冊(ce) 設立和實質性經營5年以上(含5年)。
企業(ye) 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ye) 務場所,從(cong) 事實質性經營,其業(ye) 務場所規模應與(yu) 其業(ye) 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企業(ye) 在香港雇傭(yong) 的員工應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50%)。
(三)金融合作
1.內(nei) 地支持國有獨資商業(ye) 銀行和部分股份製商業(ye) 銀行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持內(nei) 地銀行在香港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ye) 務活動;
3.內(nei) 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
4.雙方將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5.內(nei) 地將本著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內(nei) 地保險企業(ye) 以及包括民營企業(ye) 在內(nei) 的其他企業(ye) 到香港上市。
(四)旅遊合作
1.為(wei) 進一步促進香港旅遊業(ye) 的發展,內(nei) 地將允許廣東(dong) 省境內(nei) 的居民個(ge) 人赴港旅遊。此項措施首先在東(dong) 莞、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於(yu) 2004年7月1日在廣東(dong) 省全省範圍實施;
2.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chuan) 和推廣方麵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wei) 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3.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ye) 的服務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五)專(zhuan) 業(ye) 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1.雙方鼓勵專(zhuan) 業(ye) 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交流;
2.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ye) 機構將研究、協商和製訂相互承認專(zhuan) 業(ye) 資格的具體(ti) 辦法。
四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主要包括以下七個(ge) 領域:
(一)貿易投資促進
加強雙方在貿易、投資方麵的相互促進,及共同開拓國際商品、工程市場方麵的合作。
(二)通關(guan) 便利化
建立雙方海關(guan) 信息通報製度,探討數據聯網、發展口岸電子清關(guan) 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guan) 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guan) 效率。
(三)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加強雙方在機電產(chan) 品檢驗監督、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衛生檢疫監管、產(chan) 品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等方麵的合作。
(四)電子商務
加強雙方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製定及企業(ye) 運用、推廣、培訓等方麵的合作;加強電子政務合作。
(五)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將加強合作,努力為(wei) 兩(liang) 地工商企業(ye) 提供資訊,為(wei) 促進兩(liang) 地經貿交流奠定基礎。
(六)中小企業(ye) 合作
加強雙方中小企業(ye) 的信息交流,組織雙方企業(ye) 交流與(yu) 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醫藥產(chan) 業(ye) 合作
加強雙方在中醫藥法規建設、發展戰略和行業(ye) 發展導向等方麵的信息共享,發揮各自優(you) 勢,共同推動中醫藥產(chan) 業(ye) 化和走向國際市場。
五.《安排》共有6個(ge) 附件,分別是內(nei) 地對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安排、適用於(yu) 《安排》的原產(chan) 地規則、原產(chan) 地證簽發程序和合作監管機製、內(nei) 地與(yu) 香港相互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ti) 承諾、“服務提供者”定義(yi) 及相關(guan) 規定、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安排》各附件的法律文本將於(yu) 2004年1月1日前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