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前言為(wei) 促進內(nei) 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經濟的共同繁榮與(yu) 發展,加強雙方與(yu) 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係,雙方決(jue) 定簽署《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guan) 稅和非關(guan) 稅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條 原則
《安排》的達成、實施以及修正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遵循“一國兩(liang) 製”的方針;
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三、順應雙方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實現互惠互利、優(you) 勢互補、共同繁榮;五、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第三條 建立與(yu) 發展
一、雙方自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ti) 承諾。
二、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nei) 容。
第四條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
特定條款的不適用雙方認識到,內(nei) 地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ti) 製不斷完善,內(nei) 地企業(ye) 的生產(chan) 與(yu) 經營活動已經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shu) 》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shu) 》第242段的內(nei) 容不再適用於(yu) 內(nei) 地與(yu) 香港之間的貿易。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五條 關(guan) 稅
一、香港將繼續對原產(chan) 內(nei) 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nei) 地將對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
三、不遲於(yu) 2006年1月1日,內(nei) 地將對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guan) 稅。具體(ti) 實施步驟載於(yu) 附件1.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guan) 稅的貨物應補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條 關(guan) 稅配額和非關(guan) 稅措施
一、一方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與(yu)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guan) 稅措施。
二、內(nei) 地將不對原產(chan) 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關(guan) 稅配額。
第七條 反傾(qing) 銷措施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反傾(qing) 銷措施。
第八條 補貼與(yu) 反補貼
措施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yu) 反補貼措施協議》及《1994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議》第16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chan) 於(yu) 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九條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1中的原產(chan) 於(yu) 另一方的某項產(chan) 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產(chan) 同類或直接競爭(zheng) 產(chan) 品的產(chan) 業(ye) 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嚴(yan) 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對方後臨(lin) 時性地中止該項產(chan) 品的進口優(you) 惠,並應盡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議。
第三章 原產(chan) 地
第十條 原產(chan) 地規則
一、適用於(yu) 《安排》下貨物貿易優(you) 惠措施的原產(chan) 地規則載於(yu) 附件2。
二、為(wei) 保證貨物貿易優(you) 惠措施的實施,雙方決(jue) 定加強和擴大行政互助的內(nei) 容和範圍,包括製訂和實施嚴(yan) 格的原產(chan) 地證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製,實行雙方發證和監管機關(guan) 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具體(ti) 內(nei) 容載於(yu) 附件3。
第四章 服務貿易
第十一條 市場準入
一、一方將按照附件4列明的內(nei) 容和時間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逐步減少或取消實行的限製性措施。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進一步推動雙方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據本條第二款實行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措施應補充列入附件4。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
一、《安排》中“服務提供者”的定義(yi) 及相關(guan) 規定載於(yu) 附件5。
二、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它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係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並在該方從(cong) 事附件5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ye) 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you) 惠。
第十三條 金融合作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內(nei) 地支持國有獨資商業(ye) 銀行及部分股份製商業(ye) 銀行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內(nei) 地銀行在香港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ye) 務活動;
三、內(nei) 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中介機構的作用;
四、雙方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內(nei) 地本著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內(nei) 地保險企業(ye) 以及包括民營企業(ye) 在內(nei) 的其它企業(ye) 到香港上市。
第十四條 旅遊合作
一、為(wei) 進一步促進香港旅遊業(ye) 的發展,內(nei) 地將允許廣東(dong) 省境內(nei) 的居民個(ge) 人赴港旅遊。此項措施首先在東(dong) 莞、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於(yu) 2004年7月1日在廣東(dong) 省全省範圍實施。
二、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chuan) 和推廣方麵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wei) 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三、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ye) 的服務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專(zhuan) 業(ye) 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雙方鼓勵專(zhuan) 業(ye) 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交流。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ye) 機構將研究、協商和製訂相互承認專(zhuan) 業(ye) 人員資格的具體(ti) 辦法。
第五章 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六條 措施雙方通過提高透明度、標準一致化和加強信息交流等措施與(yu) 合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十七條 合作領域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1.貿易投資促進;2.通關(guan) 便利化;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電子商務;5.法律法規透明度;6.中小企業(ye) 合作;7.中醫藥產(chan) 業(ye) 合作。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領域的具體(ti) 合作內(nei) 容載於(yu) 附件6。
三、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增加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nei) 容。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增加的領域或內(nei) 容應補充列入附件6.
第六章 其它條款
第十八條 例外《安排》及其附件所載規定並不妨礙內(nei) 地或香港維持或采取與(yu)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委員會(hui) ”)。委員會(hui) 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
二、委員會(hui) 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商及科技局。
三、委員會(hui) 的職能包括:1.監督《安排》的執行;2.解釋《安排》的規定;3.解決(jue) 《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chan) 生的爭(zheng) 議;4.擬訂《安排》內(nei) 容的增補及修正;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6.處理與(yu) 《安排》實施有關(guan) 的任何其它事宜。
四、委員會(hui)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hui) ,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天內(nei) 召開特別會(hui) 議。
五、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jue) 《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hui) 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jue) 定。
第二十條 雜項
一、除非《安排》另有規定,依據《安排》采取的任何行動不應影響或廢止一方依據其作為(wei) 締約方在其它協議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yi) 務。
二、雙方應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安排》的限製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附件《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修正根據需要,雙方可以書(shu) 麵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內(nei) 容。任何修正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條生效《安排》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