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內(nei) 地與(yu) 澳門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nei) 地與(yu) 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製定本附件。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guan) 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ye) 合作,產(chan) 業(ye) 合作7個(ge) 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guan) 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貿易投資促進
雙方認識到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對兩(liang) 地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性,從(cong) 貿易與(yu) 投資發展的現實和增長需要出發,雙方同意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製
通過發揮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有關(guan) 工作組的作用,指導和協調兩(liang) 地貿易投資促進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nei) 容
根據雙方以往的合作經驗,以及兩(liang) 地經貿交流合作的發展情況,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 通報和宣傳(chuan) 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2. 對解決(jue) 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3. 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合作向海外投資的促進方麵加強溝通與(yu) 協作。
4. 在舉(ju) 辦展覽會(hui) 、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hui) 方麵加強合作。
5. 共同開展經貿促進活動,推動雙方與(yu) 葡語國家的貿易和投資。
6.對雙方共同關(guan) 注的與(yu) 貿易投資促進有關(guan) 的其它問題進行交流。
(三)其它實體(ti) 的參與(yu)
雙方注意到,貿易投資促進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yu) 具有積極的影響及意義(yi) 。雙方同意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協助這些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四、通關(guan) 便利化
雙方認識到兩(liang) 地海關(guan) 長期密切的合作關(guan) 係和實行通關(guan) 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hui) 的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強在通關(guan) 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製
雙方通過兩(liang) 地海關(guan) 部門聯合指導和協調通關(guan) 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guan) 和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家小組推動通關(guan) 便利化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nei) 容
根據雙方不同的通關(guan) 製度和監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經驗,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 建立相互通報製度,通報有關(guan) 通關(guan) 及便利通關(guan) 管理的政策法規。
2. 對雙方通關(guan) 製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加強通關(guan) 便利化合作的具體(ti) 內(nei) 容。
3. 探討拓寬進一步合作的內(nei) 容,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物流等方式通關(guan) 中加強監管和提高通關(guan) 效率方麵的合作。
4. 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製方麵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guan) 順暢。
5. 建立定期的聯係製度,探討設立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與(yu) 澳門海關(guan) “粵澳海關(guan) 口岸通關(guan) 效率業(ye) 務小組”的可行性。
6.研究設立由雙方海關(guan) 組成的“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guan) 專(zhuan) 家小組”,探討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guan) 係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guan) 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guan) 效率。
五、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雙方認識到貨物貿易及人員往來中保障內(nei) 地和澳門人民的身體(ti) 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領域加強交流。
(一)合作機製
利用雙方有關(guan) 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互訪、磋商和各種形式的信息溝通,推動該領域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nei) 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商品檢驗監督
為(wei) 確保雙方消費者的安全,雙方通過已建立的聯係渠道,加強信息互通與(yu) 交流,並特別注重商品安全的情報交換,共同防範商品安全出現的問題,共同促進檢驗監督人員的培訓合作。
雙方研究簽署《產(chan) 品安全合作安排》,建立有關(guan) 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執行法規工作程序和不安全產(chan) 品事件的溝通聯係渠道,開展技術交流和加強培訓。
2. 動植物檢驗檢疫
雙方建立檢驗檢疫協調機製,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麵的合作,以便雙方更有效地執行各自有關(guan) 法規。
3. 衛生檢疫監管
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liang) 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yu) 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dong) 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chuan) 染病、媒介生物調查和防範,特殊物品、核輻射物品的監測和監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運輸、檢驗、治療和控製等方麵的合作。
4. 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雙方推動各自有關(guan) 機構加強對合格評定(包括測試、認證及檢驗)、認可及標準化管理方麵的合作。
5. 提高檢驗檢疫效率
雙方加強在檢驗檢疫通關(guan) 管理方麵的合作,相互提前提供貨物的報檢資料。同時,探討雙方檢驗檢疫電子聯網,口岸檢驗檢疫電子監管的可行性,建立貨物及人員檢驗檢疫電子信息交換機製,提高口岸檢驗檢疫通關(guan) 效率。
六、電子商務
雙方認識到,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推廣將給雙方的貿易和投資帶來更多的機會(hui) 。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流與(yu) 合作。
(一)合作機製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guan) 工作組,形成電子商務合作的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製,推動雙方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nei) 容
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麵開展合作:
1. 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製定方麵進行專(zhuan) 項合作,如考慮兩(liang) 地在電子認證方麵的互相認可及互通的可行性,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2. 在企業(ye) 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麵加強交流與(yu) 合作。發揮兩(liang) 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chuan) ,推動兩(liang) 地企業(ye) 相互間交流及促進企業(ye) 間開展電子商務。
3. 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麵的合作,如資料互通的可行性,密切雙方多層麵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yu) 合作。
4. 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七、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認識到,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是促進兩(liang) 地經貿交流的重要基礎。本著為(wei) 兩(liang) 地工商企業(ye) 服務的精神,雙方同意加強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製
通過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設立的有關(guan) 工作組和互設的代表機構開展合作。
(二)合作內(nei) 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 就投資、貿易及其它經貿領域法律法規的頒布、修改情況交換信息資料。
2. 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ti) 及時發布政策、法規信息。
3. 舉(ju) 辦和支持舉(ju) 辦各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hui) 、研討會(hui) 。
4. 通過內(nei) 地WTO谘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中國貿易指南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及貿易投資促進局網站等為(wei) 工商企業(ye) 提供谘詢服務。
八、中小企業(ye) 合作
雙方認識到,中小企業(ye) 的發展對於(yu) 增加就業(ye) 機會(hui) 、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hui) 穩定具有重要意義(yi) ,雙方同意共同促進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交流與(yu) 合作。
(一)合作機製
在雙方政府部門間建立促進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合作的工作機製,促進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nei) 容
雙方同意支持和促進以下方麵的合作:
1. 通過交流與(yu) 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2. 考察、交流雙方為(wei) 中小企業(ye) 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3. 建立為(wei) 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提供信息服務渠道,定期交換有關(guan) 出版刊物,設立專(zhuan) 門網站,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4. 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直接交流與(yu) 溝通,促進企業(ye) 間的合作。
5. 以澳門作為(wei) 經貿合作平台,促進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與(yu) 海外中小企業(ye) 的交流和合作。
(三)其它實體(ti) 的參與(yu)
雙方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liang) 地中小企業(ye) 合作中發揮作用。
九、產(chan) 業(ye) 合作
雙方認識到,兩(liang) 地根據優(you) 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產(chan) 業(ye) 合作與(yu) 交流,將有利於(yu) 兩(liang) 地產(chan) 業(ye) 和整體(ti) 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雙方將在中醫藥產(chan) 業(ye) 開展合作,並考慮在適當的時候,開展其它產(chan) 業(ye) 的專(zhuan) 項合作。
(一)合作機製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hui) 的指導和協調下,在適當的時候成立專(zhuan) 責小組,負責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合作事宜。
(二)合作內(nei) 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 根據兩(liang) 地產(chan) 業(ye) 發展方向和定位,共同就雙方各有優(you) 勢的特定產(chan) 業(ye) 的合作進行專(zhuan) 項研究。
2. 雙方相互通報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發展情況、發展方向和法律法規建設情況。
3. 雙方加強在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科研、技術合作和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麵的合作。
4. 促進兩(liang) 地企業(ye) 在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相互投資合作。
5. 支持兩(liang) 地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合作,為(wei) 兩(liang) 地產(chan) 品貿易提供便利,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十、 根據《安排》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同意增加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nei) 容,將補充寫(xie) 入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