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百科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項目

一、商業(ye) 服務

A.專(zhuan) 業(ye) 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ti) 承諾

1.允許在內(nei) 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yu) 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huo) 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nei) 地法律事務。

2.允許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ye) 者,被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香港法律執業(ye) 者不得辦理內(nei) 地法律事務。

3.允許已獲得內(nei) 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nei) 地實習(xi) 並執業(ye) ,從(cong) 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nei) 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nei) 地法律職業(ye) 資格。

5.允許第4條所列人員取得內(nei) 地法律職業(ye) 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nei) 地律師事務所從(cong) 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對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nei) 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nei) 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wei) 2個(ge) 月。

B.會(hui) 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ti) 承諾

1.對已持有內(nei) 地注冊(ce) 會(hui) 計師執業(ye) 資格並在內(nei) 地執業(ye) 的香港會(hui) 計師(包括合夥(huo) 人)每年在內(nei) 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nei) 地注冊(ce) 會(hui) 計師實行。

2.香港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內(nei) 地臨(lin) 時開展審計業(ye) 務時申請的《臨(lin) 時審計業(ye) 務許可證》有效期為(wei) 一年。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ti) 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具體(ti) 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具體(ti) 承諾

1.香港與(yu) 內(nei) 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wei) 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nei) 地短期執業(ye) 的最長時間為(wei) 3年。短期執業(ye) 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ye) 。

3.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西醫)專(zhuan) 業(ye) 畢業(ye)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xi) 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4.允許香港大學的口腔(牙醫)專(zhuan) 業(ye) 畢業(ye)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一年以上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5.允許具有內(nei) 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製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zhuan) 業(ye) 本科以上學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過執業(ye) 資格試後,完成了1年的實習(xi) 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6.允許具有內(nei) 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製高等學校口腔(牙醫)專(zhuan) 業(ye) 本科以上學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7.具有內(nei) 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製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zhuan) 業(ye) 及口腔(牙醫)專(zhuan) 業(ye) 本科以上學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別按上述第5、6條規定參加內(nei) 地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guan) 規定,在內(nei) 地實習(xi) 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8.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hui) 大學的中醫專(zhuan) 業(ye) 畢業(ye) 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nei) 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xi) 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9.允許具有內(nei) 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製高等學校中醫專(zhuan) 業(ye) 本科以上學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中醫執業(ye) 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guan) 規定,在內(nei) 地實習(xi) 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nei) 地的《醫師資格證書(shu) 》。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nei) 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wei) 臨(lin) 床、中醫、口腔。

D.房地產(chan) 服務

a.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chan) 的房地產(chan) 服務(CPC821)

b.以收費或合同為(wei) 基礎的房地產(chan) 服務(CPC822)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chan) 項目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wei) 基礎的房地產(chan) 服務。

F.其它商業(ye) 服務

a.廣告服務(CPC871)

具體(ti) 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C.管理谘詢服務(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管理谘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谘詢服務、財務管理谘詢服務(營業(ye) 稅除外)、營銷管理谘詢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谘詢服務、生產(chan) 管理谘詢服務、公共關(guan) 係服務和其它管理谘詢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提供管理谘詢服務的最低注冊(ce) 資本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辦理。

F.其它商業(ye) 服務

會(hui) 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ti) 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會(hui) 議服務和展覽服務。

二、通信服務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具體(ti) 承諾

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合資企業(ye) ,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ye) 務;

(2)存儲(chu) 轉發類業(ye) 務;

(3)呼叫中心業(ye) 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ye) 務;

(5)信息服務業(ye) 務。

2.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服務業(ye) 務的企業(ye) 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與(yu) 內(nei) 地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業(ye) 務的企業(ye) 無地域限製。

D.視聽服務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體(ti) 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以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chan) 品)的分銷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0%。

電影院服務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以合資、合作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5%。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1.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nei) 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製在內(nei) 地發行。

2.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guan) 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香港居民應占該組別整體(ti) 員工數目的50%以上。

3.香港與(yu) 內(nei) 地合拍的影片視為(wei) 國產(chan) 影片在內(nei) 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wei) 標準譯製的其它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nei) 地發行。

4.香港與(yu) 內(nei) 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創人員所占比例不受限製,但內(nei) 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yu) 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製,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應與(yu) 內(nei) 地有關(guan) 。

三、建築及相關(guan) 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具體(ti) 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建築業(ye) 企業(ye) 時,其在香港和內(nei) 地的業(ye) 績可共同作為(wei) 評定其在內(nei) 地設立的建築業(ye) 企業(ye) 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nei) 地的建築業(ye) 企業(ye) 的實際人員數量為(wei) 資質評定依據。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nei) 地的建築業(ye) 企業(ye) 。

3.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ye) 企業(ye) 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製。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的建築業(ye) 企業(ye) 申辦資質證應按內(nei) 地有關(guan) 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ye) 企業(ye) 資質的,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nei) 參加工程投標。

四、分銷服務

A.傭(yong) 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傭(yong) 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

2.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批發商業(ye) 企業(ye) ,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yu) 3,000萬(wan) 美元;前一年的資產(chan) 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5,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批發商業(ye) 企業(ye)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yu) 2,000萬(wan) 美元;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3,000萬(wan) 元人民幣。

3.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nei) 地貿易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nei) 地貿易額不低於(yu) 5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公司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2,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000萬(wan) 元人民幣。

4.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獨資經營傭(yong) 金代理和批發業(ye) 務無地域限製。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商業(ye) 企業(ye) 。

2.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零售商業(ye) 企業(ye) ,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yu) 1億(yi) 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chan) 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000萬(wan) 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ye) 企業(ye) 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600萬(wan) 元人民幣。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零售企業(ye) 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dong) 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ye) 經營汽車銷售。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nei) 地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dong) 省境內(nei) 設立個(ge) 體(ti) 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ye) 範圍為(wei) 商業(ye) 零售,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ye) 麵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D.特許經營

具體(ti) 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從(cong) 事特許經營。

七、金融服務

A.所有保險及其相關(guan) 服務

a.壽險、健康險和養(yang) 老金/年金險

b.非壽險

c.再保險

d.保險附屬服務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並組成的集團,按照內(nei) 地市場準入的條件(集團總資產(chan) 50億(yi) 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進入內(nei) 地保險市場。

2.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nei) 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

3.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nei) 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準,可在內(nei) 地執業(ye) 。

4.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nei) 地保險從(cong) 業(ye) 資格並受聘於(yu) 內(nei) 地的保險營業(ye) 機構後,從(cong) 事相關(guan) 的保險業(ye) 務。

B.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接受公眾(zhong) 存款和其它應付公眾(zhong) 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ye) 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ti) 承諾

1.香港銀行在內(nei) 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chan) 不低於(yu) 60億(yi) 美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chan) 不低於(yu) 60億(yi) 美元。

2.香港銀行在內(nei) 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內(nei) 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nei) 地設立代表機構。

3.香港銀行內(nei) 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ye) 務時,應:

(1)在內(nei) 地開業(ye) 2年以上;

(2)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guan) 盈利性資格時,改內(nei) 地單家分行考核為(wei) 多家分行整體(ti) 考核。

B.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2.簡化香港專(zhuan) 業(ye) 人員在內(nei) 地申請證券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的相關(guan) 程序。香港專(zhuan) 業(ye) 人員申請獲得內(nei) 地證券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隻需通過內(nei) 地法律法規的培訓與(yu) 考試,無需通過專(zhuan) 業(ye) 知識考試。

九、旅遊和與(yu) 旅遊相關(guan) 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其它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2.香港旅行社與(yu) 內(nei) 地合資設立的由內(nei) 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製。

3.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dong) 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dong) 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ge) 人赴港旅遊,並不遲於(yu) 2004年7月1日在廣東(dong) 省全省範圍實施。

一十一、運輸服務

A.海運服務

H.輔助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nei) 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它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設立企業(ye)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cang) 儲(chu) 、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ye) 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wei) 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ye) 務服務。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nei) 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guan) 海關(guan) 手續。

F.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7122)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設立獨資企業(ye) 經營道路貨運業(ye) 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香港至內(nei) 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ye) 務。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ye) ,經營道路客運業(ye) 務。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倉(cang) 儲(chu) 服務(CPC742)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倉(cang) 儲(chu) 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倉(cang) 儲(chu) 企業(ye) 的最低注冊(ce) 資本要求比照內(nei) 地企業(ye) 實行。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貨代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具體(ti) 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貨代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nei) 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ye) (國際貨代)的最低注冊(ce) 資本要求比照內(nei) 地企業(ye) 實行。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物流服務

具體(ti) 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nei) 地提供相關(guan) 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cang) 儲(chu) 、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guan) 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guan) 谘詢業(ye) 務,國內(nei) 貨運代理業(ye) 務,利用計算器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ye)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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