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ti) 承諾製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nei) 地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ti) 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guan) 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對於(yu) 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guan) 措施,內(nei) 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shu) 》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ti) 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四、對於(yu) 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ti) 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nei) 地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內(nei) 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製性措施。
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nei) 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ye) 的內(nei) 容。有關(guan) 具體(ti) 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nei) 地人員取得香港專(zhuan) 業(ye) 資格的具體(ti) 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guan) 條款進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