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注冊成立公司全攻略

美國加利福尼亞(ya) 州注冊(ce) 成立公司


(1) 外國或外州公司須先向加州州務卿辦公室(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辦理代理人及營業(ye) 住所之登記。此外,外國公司尚須提出其國家政府機構所出具的「營業(ye) 良好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州務卿辦公室通常在二、三周內(nei) 即會(hui) 批準。


須繳交申請費及每年繳納最低營業(ye) 權稅(Franchise Tax)。


(2) 加州就業(ye) 發展局(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yu) 就業(ye) 有關(guan) 的資訊,協助雇主招聘合格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ye) 保險條例之規定,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ye) 發展局辦理登記。


(3) 在加州開設辦事處之程式如下:


a. 向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申請設立許可:


依據其他州或國家法律及規例設立之公司,須向州務卿申請外國公司之聲明及指定表(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並確認該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辦事處地點。


外國公司須提出其表現良好證書(shu)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國家有良好表現,此證書(shu) 須向所在國的有關(guan) 單位取得,並以英文表達。在收到外國公司的聲明及指定表格以後,州務卿辦公室約需六至八周時間核發資格符合證書(shu) (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外國公司每年須提出外國公司聲明(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並繳付三五○美元之申請費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權稅至州務卿辦公室,獲準設立之外國公司須逐年報稅,因加州稅法複雜且執行嚴(yan) 格,故於(yu) 準備申報稅款時,應尋求詳細明確之協助。



b. 申請公司名稱:公司應於(yu) 成立前向州務卿辦事處詢問並肯定該名稱之可行性,若該名稱與(yu) 其他已登記名稱重複時,應注冊(ce) 為(wei) 假定商務名稱。假定商務名稱聲明(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須交給注冊(ce) 申請人主要商務所在郡之辦事員,另注冊(ce) 申請人須在卅天內(nei) 將該聲明刊登於(yu) 郡內(nei) 通行之報紙,每週刊登乙次,連續刊登四星期,並提出刊登具結書(shu) (AFFIDAVIT)予郡辦事員。


c. 申請地方執照與(yu) 營業(ye) 許可(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在各郡及城市個(ge) 別地區開辦商務需有執照,建築物的使用亦需執照。商務執照費用因地區而異,可能統一收費(FLAT RATE)或根據營業(ye) 值之百分比及各種因素組合而定,另公司亦須繳納動產(chan) 稅並向郡的稅務機構注冊(ce) 。


d. 申請商標或服務標誌:公司須向州務卿辦公室申請注冊(ce) 其商標及服務標誌,遞呈商標及服務標誌注冊(ce) 表(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有關(guan) 此方麵之規則甚為(wei) 複雜,須特別加以注意。


e. 申報加州交易及使用稅(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依據交易及使用稅法,每一有形動產(chan) 的銷售,須向加州平等委員會(hui) 申請銷售商許可證。若動產(chan) 擁有權及所在地變更時則須重行申請,申請銷售商許可證須填報申請單(APPLICATION FOR A SELLER'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並附繳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聲明(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通過平等委員會(hui) 之審核後,將發給許可證以張貼於(yu) 每一商業(ye) 營運處所。


f. 加州就業(ye) 發展局之簡介:加州就業(ye) 發展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負責提供與(yu) 就業(ye) 有關(guan) 之資訊,幫助雇主覓得合格合適的員工。按加州所得稅法及失業(ye) 保險條例,每一公司均須向就業(ye) 發展局登記,該局並提供有關(guan) 稅額扣繳、保險、分擔金等廣泛資訊。


g. 申請美國簽證:所有外國投資者須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適當之簽證,簽證種類計分為(wei) 四類:


● 暫時商務觀光簽證(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為(wei) 最易獲得簽發的簽證,適用於(yu) 短期來美處理商務之人士,有效期間長短視持有簽證人士的國家與(yu) 美國之互惠關(guan) 係而定,通常不得超過六個(ge) 月的停留時間。


● 條約商人與(yu) 條約投資人簽證(E-1/E-2)(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該外國人須為(wei) 條約簽訂國的公民,並為(wei) 受雇人員,職位亦須為(wei) 管理、執行階層或特定專(zhuan) 業(ye) 知識領域。


● 美國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簽證 (L-1)(INTRA-COMPANY TRANSFER)。此類簽證為(wei) 發給跨國公司的美國分公司受雇人員的入境美國以繼續為(wei) 同一公司服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簽證。


● 1990年通過之移民條例規定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可給予投資者,永久居留身份。但要件為(wei) 最低投資額為(wei) 100萬(wan) 美元,且在新企業(ye) 中至少提供美國人士十員工作名額;在鄉(xiang) 村或經濟較不發達之地域投資,最低投資額可為(wei) 五十萬(wan) 美元。另投資者須於(yu) 兩(liang) 年內(nei) 建立其投資本身的經營持續性,才可保持其永久居留權。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