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現行有效的1948年公司法為(wei) 主體(ti) 構成的各種英國公司法律的總稱。包括《1948年公司法》;《1967年公司法》第一、三部分;《1972年蘇格蘭(lan) 公司法》(浮動擔保和受讓人);《1972年歐洲共同體(ti) 法》第九節;《1976年股票交易法)》(買(mai) 賣成交);《1980年公司法》和《1981年公司法》。英國公司法以成文法為(wei) 主,判例僅(jin) 在法院解釋有關(guan) 成文法時具有重要意義(yi) 。早期的英國公司依照國王“特許令”,沒有公司法。英國於(yu) 1841年成立“合股公司法起草委員會(hui) ”,並於(yu) 1844年正式頒布英國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律即《合股公司法》。該法明確劃分了合股公司和合夥(huo) 的界限,允許公司股份轉讓,采用完全公開原則,規定了公司股份製度,但禁止合股公司采取有限責任形式。經過激烈爭(zheng) 論,1855年又頒布“有限責任法”,允許合股公司依照法律采用有限責任。次年,該法被並入《合股公司法》。
1862年,《合股公司法》經重大修改,首次正式稱為(wei) “公司法”,並允許成立保證有限公司。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又多次補充和修改公司法,陸續允許公司減資和變更宗旨,采取強製審計製度以及允許設立私人公司等。《1948年公司法》依據當時有效的各種公司法律製定而成,並一直沿用至今。英國公司法將公司主要分為(wei) 有限公司、保證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其中,采取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又分為(wei) 公開公司和私人公司。公開公司原僅(jin) 限於(yu) 可以公開募集股份的公司,1980年修改公司法後,它與(yu) 私人公司的界限逐漸模糊。無限公司主要為(wei) 貸款互助會(hui) 、投資公司、家庭地產(chan) 公司等極少負債(zhai) 的公司采用。無限公司的資本可以劃分成股份,公司成員在退休後可將股份或份額交給公司。根據《1967年公司法》,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進行相互轉換注冊(ce) 。英國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廣泛。由於(yu) 《1976年股票交易法》(買(mai) 賣成交)為(wei) 英國公司的基本組成部分,英國公司法調整在其它國家屬於(yu) 證券管理法的內(nei) 容。同時,不依照《1914年英國破產(chan) 法》,不能宣告公司破產(chan) 。因此,公司破產(chan) 應當依據英國公司法有關(guan) 公司清理(Windingup)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