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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采購製度

一、體(ti) 製及機構

新加坡的政府采購活動由政府的一些部、廳以及法定 機構(事業(ye) 單位)負責執行。新加坡是一個(ge) 城市型國家,沒有地方政府,自1995年5月1日中央采購辦公室的關(guan) 閉,考慮到規模效益,財政部隻負責少量物品如 紙張、計算機等實行集中購買(mai) ,其他大量的物品采購活動,由各部委、廳或法定機構負責。但是,他們(men) 都要遵守財政部(預算署)製定的中央采購指南。一般來說, 每年沒有固定的采購計 劃,如果需要就可以購買(mai) 。

以下部門負責采購活動的管理:

1、財政部(預算署):製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指南,其他部委、廳或法定機構都必須遵守;集中采購少量物品;負責對為(wei) 政府采購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注冊(ce) 。

2、衛生部:受財政部委托,對有關(guan) 部委、廳、法定機構所需的醫藥產(chan) 品的集中采購;對為(wei) 政府采購提供醫藥產(chan) 品的供應商進行注冊(ce) 。

3、建築業(ye) 開發委員會(hui) :受財政部的委托,負責對建築業(ye) 主的注冊(ce) 。

二、采購政策及實務

新加坡政府實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開和競爭(zheng) 性。總的來說,新加坡沒有通過特別的政府采購計劃來實現社會(hui) 或經濟目標,如支持中小企業(ye) 、不發達地區、特別產(chan) 業(ye) 或幼稚產(chan) 業(ye) 。
政府采購的程序是實行招標機製,包括公開招標方法,選擇性招標方法和限製性招標方法。

適合公開招標的標準為(wei) :超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勞務,以及達到30000新元 的工程。選擇性
招 標標準為(wei) :低於(yu) 15000新元的商品和勞務,或不足30000新元的工程。選擇性招標隻適用於(yu) 特殊情況,如涉及到機密的或敏感性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招 標邀請函隻發給有限的供應商。限製性招標是在購買(mai) 特別產(chan) 品或隻有一家能夠提供設備時適用,同時,在緊急情況或者明顯有益於(yu) 公眾(zhong) 利益時,也可采用限製性招標 方法。總的來說,競爭(zheng) 性招標占招標總數的85%,如剔除國防采購,競爭(zheng) 性招標占總采購價(jia) 值的60%。

在製標書(shu) 時,購買(mai) 實體(ti) 要使用中性語言,不得有針對性,也不能提出給任何投標者優(you) 惠條件。標書(shu) 中應規定最低的應標期限,所有國內(nei) 外投標者都必須到財政部、衛 生部、建委會(hui) 登記,前去登記的公司必須提交經注冊(ce) 部門簽發的有關(guan) 該公司的背景、財務和負債(zhai) 等方麵的材料,並要求交納一筆不退還的資金。中標者為(wei) 既滿足招標 者要求且 價(jia) 格最低的公司,中標者還必須得到招標委員會(hui) 的批準。中標者要求交納一筆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約為(wei) 投標商品價(jia) 值的5%,當合同圓滿完成後,才返還保證金。

新加坡對國內(nei) 供應商並無優(you) 惠政策,除非在執行政府工程方麵業(ye) 績一直很好的業(ye) 主,對中小企業(ye) 也沒有優(you) 惠政策。在國際組織協議中,新加坡按有關(guan) 規定給予組織成員一定的優(you) 惠。

三、政府采購法規到目前為(wei) 止,新加坡與(yu) 政府采購的法律有財務程序法以及政府合同法,在政府合同法中規定了可以代表政府簽訂合同的官員的資格要求。

四、申訴與(yu) 仲裁財政部(預算署)負責處理供應商的申訴與(yu) 仲裁事宜,如有必要,確定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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