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的修訂條文包括廢除在1957年成立,以複審遭拒的公民權申請的公民權谘詢委員會(hui) ,以及允許法庭透過視像器材,以遠程視像會(hui) 議方式把被警方所扣押的嫌犯向推事庭提堂。
這項法案廢除上世紀50年代成立的公民權谘詢委員會(hui) ,但日後申請公民權時被移民與(yu) 關(guan) 卡局拒絕的外國人,仍可向部長提出上訴。
副總理兼內(nei) 政部長黃根成周一(4月26日)在國會(hui) 上提出憲法(修正)法案二讀時指出,公民權谘詢委員會(hui) 是按照共和國憲法第3部份第18(2)節條文委任,直接向部長報告。委員會(hui) 的職責是複審所有遭拒的公民權申請,以確保遭拒的申請都獲得公平處理,並有合理的拒絕理由。部長在對個(ge) 別申請作出決(jue) 定之前,都會(hui) 把它的報告考慮在內(nei) 。
“政府是在檢討了公民權谘詢委員會(hui) 的角色之後決(jue) 定加以廢除。因為(wei) 這個(ge) 委員會(hui) 已經過時。它當年是在新加坡還是英國殖民地時成立的,當時人們(men) 擔心即使新加坡取得自治,他們(men) 也可能領不到公民權。 ”
黃根成說,公民權谘詢委員會(hui) 已不符合時代的需要。 “今日申請公民權的都是那些要把新加坡當成他們(men) 家園的外國人。外國人領取公民權已是一項特權,而不是權利。”
提堂間警察將不在場
另一方麵,黃根成說,在提堂時,警察將不會(hui) 在場,而法官和嫌犯都能透過各自麵前的大屏幕,清楚看到整個(ge) 提堂情況。
嫌犯在被警方扣留48小時內(nei) 首次提堂時,當局可透過視像器材以遠程視像會(hui) 議方式進行,不再需要監獄用囚車載嫌犯到推事庭。不過,修訂法案仍舊保障嫌犯的基本人身自由,除非法庭下令延長拘留,警方不得拘留任何嫌犯超過48小時。
新加坡初級法庭從(cong) 1996年1月起便透過視像會(hui) 議方式讓刑事犯在監獄裏提審。過後,視像會(hui) 議的用途不斷擴大,從(cong) 初庭、監獄擴大到應用於(yu) 大多數案件的審前會(hui)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