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經濟概況
新加坡位於(yu) 馬來半島的最南端,馬六甲海峽東(dong) 口,赤道以北137公裏,麵積682.7平方公裏,由新加坡島和60餘(yu) 個(ge) 小島組成,總人口401.7萬(wan) ,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326萬(wan) ,華族人口約占77%。新加坡屬熱帶雨林氣候,常年炎熱,沒有台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是一個(ge) 難得的天然良港。
作為(wei) 一個(ge) 城市島國,新加坡沒有任何腹地和自然資源。1965年獨立初,新加坡政府麵臨(lin) 一連串的內(nei) 憂外患。有來自馬來西亞(ya) 的排斥和印尼的對抗,英軍(jun) 撤退造成失業(ye) 加劇,社會(hui) 動亂(luan) ,勞資糾紛頻繁,工潮、學潮和種族騷亂(luan) 不斷。對此,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采取了走“工業(ye) 化道路”的正確經濟發展路線。其經濟發展經曆了由獨立初期時的勞動密集型工業(ye) ,逐步過渡到具有高附加價(jia) 值的資本、技術密集型工業(ye) 和高科技產(chan) 業(ye) ,進而發展到目前的信息產(chan) 業(ye) 等知識密集型經濟。從(cong) 20世紀70年代,新加坡開始逐步擺脫了僅(jin) 僅(jin) 依靠轉口貿易維持生計的局麵,國家日益走向富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上升。在1965年後的35年間(截止到2000年),新加坡經濟增長平均達到8.69%,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增長了54倍(以新幣計算,下同),人均GDP增長了25倍,2000年人均GDP為(wei) 39585新元(約合2.3萬(wan) 美元)。如今,新加坡已發展成為(wei) 東(dong) 南亞(ya) 地區重要的金融中心、運輸中心和國際貿易中轉站,世界電子產(chan) 品重要製造中心和第三大煉油中心。
2000年新加坡在東(dong) 南亞(ya) 國家中經濟表現良好,全年名義(yi) GDP達到1590.41,約合920億(yi) 美元,人均2.3萬(wan) 美元;實質GDP1398.39億(yi) 新元,約合811億(yi) 美元,人均2.02萬(wan) 美元,GDP實現增長9.9%。目前,新加坡是中國海外第一大勞務市場,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場,第五大外資來源地和第七大貿易夥(huo) 伴。
新加坡經濟結構中,製造業(ye) 占25%,建築業(ye) 占5%,批發零售業(ye) 占16%,交通通信業(ye) 占11%,金融服務業(ye) 展12%,商業(ye) 服務業(ye) 占12%,酒店餐飲業(ye) 占3%,其他占16%。在製造業(ye) 中,電子業(ye) 占48%,石化20.8%,機械設備5.5%,運輸設備5.2%,裝配金屬產(chan) 品4.5%,印刷出版3.6%,儀(yi) 器設備3.0%,橡膠塑料產(chan) 品2.4%,食品飲料2.1%。
二、新加坡對外貿易法律框架
新加坡經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歸功於(yu) 其高度開放的貿易政策,其國際貿易額是GDP的300%,這一比率居世界各國之首,國外直接投資占製造業(ye) 投資總額的70%。新加坡的貿易政策通過專(zhuan) 項法令、條例進行規範和實施,它沒有基本的貿易法規,單個(ge) 貿易政策問題,如關(guan) 稅、貿易禁令分別由專(zhuan) 門的立法機關(guan) 研究處理。
貿易工業(ye) 部負責製定整體(ti) 貿易政策,掌管有幾乎所有重要的工業(ye) 和貿易政策的製定,經濟發展局和貿易發展局負責向貿易工業(ye) 部報告並對政策執行負責。貿發局主要職責是貿易促進和貿易控製,經發局主要職責是投資促進。在貿易政策製定和實施的過程中,部長間的磋商可能涉及到財政部(下設海關(guan) 稅務局和金融局)和國家發展部。同時,貿工部與(yu) 商業(ye) 界保持著許多正式和非正式的聯係,目的在於(yu) 接收有關(guan) 國內(nei) 經濟政策的影響或出口問題的信息以及政策方麵的建議。
新加坡的市場是開放型的,總的經濟理念是讓市場的力量決(jue) 定各部門間資源的分配和基本的經濟結構,具有部門特定幹預之外的最大自由化。新加坡隻對一類進口貨物征收關(guan) 稅:含酒精飲料。對酒類、煙草、汽車和石油征收高額消費稅,是出於(yu) 社會(hui) 和環保的原因。WTO秘書(shu) 處沒有收集到關(guan) 於(yu) 新加坡有關(guan) 貿易壁壘規範性的證據,也沒有關(guan) 於(yu) 由其貿易夥(huo) 伴提起的任何起訴。新加坡在60年代初就製定了反傾(qing) 銷法,但是這些措施在新加坡還未實行過,也沒有采用其它措施反對傾(qing) 銷。新加坡對國內(nei) 製造業(ye) 沒有直接的補貼,也沒有任何出口信貸、保險或擔保的機製,貿易發展局對出口促進提供的援助僅(jin) 限於(yu) 為(wei) 企業(ye) 提供谘詢、組織展會(hui) 和培訓等。
新加坡積極支持多邊貿易體(ti) 製的建立,是WTO和它的前身GATT的積極參加者。新加坡把最惠國待遇擴展給它的所有貿易夥(huo) 伴,隻是在知識產(chan) 權領域非WTO成員方待遇才有所差別。同時,新加坡很重視區域經濟聯盟的作用,它是東(dong) 盟的創始成員國之一,又是亞(ya) 太經合組織和亞(ya) 歐會(hui) 議的成員,新加坡積極致力於(yu) 在這些國家間減少貿易及非貿易壁壘。新加坡與(yu) 印尼、馬來西亞(ya) 還組成“經濟成長三角聯盟”,充分利用周邊國家的資源、市場優(you) 勢。在雙邊經濟合作領域,新加坡同新西蘭(lan) 、日本和墨西哥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在談判或醞釀中。
三、《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和《自由貿易區法令》
(一)、《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
《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共分為(wei) 三章四十五條,其中重點規定了對進出口貨物實行登記注冊(ce) 、管製及控製的政府授權(第三條),許可證的發放及撤銷(第六、七條),計算機服務(第八條),授權官員可以行使的具體(ti) 權利包括扣押貨物、沒收貨物、對運輸工具的權利、檢查貨物及包裝、搜查等(第十二至二十六條),及商業(ye) 秘密保留(第三十一條)。
該法是一部很詳細的關(guan) 於(yu) 管理進出口貨物的法律,內(nei) 容涉及對貨物進行登記注冊(ce) 、管製和控製的多個(ge) 方麵。從(cong) 立法技術上講,該法案有些地方值得我們(men) 在製定有關(guan) 對外貿易法律時加以借鑒。例如,該法針對相對人不遵守法律規定、不服從(cong) 授權官員指示的行為(wei) 製定了相當具體(ti) 的規定,如第16(7)、第17(2)、第19(3)、第21(4)和第27條等,處罰措施包括罰款、拘留和監禁,視應履行義(yi) 務的輕重緩急靈活適用。這使得該法的貫徹執行得到有力保障,同時應當注意處罰措施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我國《對外貿易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多規定的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很少。其實《對外貿易法》中應當更多地體(ti) 現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淡化刑事責任或隻作簡單的指引性規定,對行政責任部分規定更加明確、具體(ti) 的內(nei) 容。
從(cong) 內(nei) 容上看,該法案也有我們(men) 值得學習(xi) 的地方。首先,該法第八條用多達11款的內(nei) 容對計算機服務作了詳細規定。電子商務作為(wei) 一種新興(xing) 的貿易模式和信息交流模式,為(wei) 企業(ye) 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潛力,也日益影響著對外貿易的方方麵麵。作為(wei) 管理對外貿易的宏觀性大法,《對外貿易法》應當對此做出原則性規定,以保證我國對外貿易領域電子商務將來發展的順暢性。其次,該法第三十一條對商業(ye) 秘密保留作了具體(ti) 規定。對外貿易管理人員接觸到的企業(ye) 信息,很多都屬於(yu) 商業(ye) 秘密,屬於(yu) 不應對外發表或公開的資料,保守這些商業(ye) 秘密是管理者基本的義(yi) 務,一旦違反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國在製定貿易法律時應當對管理者保守商業(ye) 秘密的義(yi) 務加以規定,重視商業(ye) 秘密保留在對外貿易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自由貿易區法令》
《自由貿易區法令》共分為(wei) 七個(ge) 部分二十四條,其中重點規定了自由貿易區內(nei) 商品的處理(第5條),自由貿易區內(nei) 的操作和生產(chan) (第6條),關(guan) 稅的計算(第7條),及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功能(第11至14條)。
該法是一部比較詳細的關(guan) 於(yu) 自由貿易區的法律。其中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功能部分的規定很具體(ti) ,也很有特色,體(ti) 現了政府部門作為(wei) 服務機關(guan) 和管理機關(guan) 雙重身份的特點,一方麵要提供各種設施做好服務,另一方麵要監督自由貿易區的合法經營,這些都值得我們(men) 製定相關(guan) 對外貿易法律時加以借鑒。新加坡的轉口貿易、加工貿易舉(ju) 世聞名,自由貿易區在整個(ge) 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舉(ju) 足輕重的地位。同樣,在加強管理、確保稅收安全的前提下,我國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類似自由貿易區的地區也必將對國民經濟做出巨大貢獻,尤其對我國沿海地區從(cong) 事勞動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chan) 業(ye) 來說更是如此,所以《對外貿易法》應當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做出規定,保護並擴大此類地區的經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