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基金管理業(ye) 務屬於(yu) 《證券及期貨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規定的受監管活動,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取得下列資質之一:
1. 取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成為(wei)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或
2. 登記為(wei) 注冊(ce) 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
LFMC可進一步分為(wei)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A/I LFMC)和創業(ye)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VC LFMC)三類。
· Retail LFMC是可向公眾(zhong) 募集資金和開展業(ye) 務的公募基金公司;
· A/I LFMC是僅(jin) 能向合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s)開展業(ye) 務的管理公司,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
(a) 符合下列標準的高淨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s):就個(ge) 人而言,淨資產(chan) 超過200萬(wan) 新幣[1](或等值外幣),或金融資產(chan) 淨值超過100萬(wan) 新幣(或等值外幣),或最近12個(ge) 月收入不少於(yu) 30萬(wan) 新幣(或等值外幣);就公司而言,淨資產(chan) 超過1,000萬(wan) 新幣(或等值外幣);
(b) 僅(jin) 向(a)項所述高淨值投資者發售的基金;
(c) 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包括但不限於(yu) 中央政府及其下設機構(不限於(yu) 新加坡)、多邊組織、國際組織、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公司、受認可交易所、清算機構、存托機構等、金融監管機構(不限於(yu) 新加坡)、養(yang) 老基金;或
(d) 僅(jin) 由上述高淨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組成的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
· VC LFMC是指僅(jin) 能管理創業(ye) 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且創業(ye) 投資基金須滿足如下條件:
(a) 將基金至少80%的認繳出資(扣除費用和支出)直接投資於(yu) 成立未滿10年的非上市創業(ye) 型企業(ye) (unlisted business venture);
(b) 不能持續開放認購,且不能任意由投資者贖回;及
(c) 僅(jin) 能向高淨值投資者及/或機構投資者進行募集。
· RFMC屬於(yu) 豁免持牌的管理公司,相較LFMC有更多業(ye) 務限製,例如僅(jin) 能向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募集,且資產(chan) 管理規模(不包括投資者認繳但未實繳的金額)不能超過2.5億(yi) 新幣。
新加坡基金結構新發展
在新加坡設立基金可采取的傳(chuan) 統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有限合夥(huo) 型和單位信托,市場對於(yu) 此類傳(chuan) 統基金結構也並不陌生,囿於(yu) 篇幅,本文不作詳述。
除了這些傳(chuan) 統結構,新加坡政府於(yu) 2018年通過頒布《可變資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創建了可變資本公司(“VCC”)這一新型基金結構,該法案預計於(yu) 2019年第四季度生效。
VCC的推出為(wei) 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結構方案,其主要特點包括:
· 可作為(wei) 單體(ti) 公司基金,也可以作為(wei) 傘(san) 形基金結構,在後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間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相互隔離;
· 可同時發行封閉式基金(如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如對衝(chong) 基金);
· 必須由新加坡持牌/注冊(ce) 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管理人;
· 必須在新加坡有經營實質,且至少1名董事在新加坡境內(nei) 居住,基金的董事可以由管理公司的代表或者董事擔任;
· 有新加坡境內(nei) 注冊(ce) 地址,且必須委聘新加坡境內(nei) 的秘書(shu) 公司;
· 有強製審計要求,且必須委聘新加坡境內(nei) 的審計師;
· 無需召開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且無需公開股東(dong) 名冊(ce) ;以及
· 允許現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製基金可以轉移至新加坡並注冊(ce) 為(wei) VCC。
VCC的大致結構圖如下:
稅務考量
1. 基金稅收優(you) 惠
新加坡針對基金的免稅計劃[2]主要包括:離岸基金免稅計劃(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3]、新加坡境內(nei) 基金免稅計劃(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 SITA)和特級基金免稅計劃(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1)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
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liang) 個(ge) 條件:
(a) 基金形式須為(wei) 公司製;及
(b) 不能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該類型的免稅待遇對基金規模、基金支出和投資者策略沒有要求,且無需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批準,隻要自行判斷符合要求的,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
(2) 新加坡境內(nei) 基金免稅計劃
該等免稅待遇沒有基金規模限製,但需要滿足以下五個(ge) 條件:
(a) 基金形式須為(wei) 公司製;
(b) 基金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發生在新加坡境內(nei) (administration performed in Singapore);
(c) 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須是新加坡境內(nei) 的行政管理人;
(d) 每年在新加坡境內(nei) 發生的商業(ye) 支出至少為(wei) 20萬(wan) 新幣;及
(e) 需要MAS的批準。
(3) 特級基金免稅計劃
該免稅待遇適用於(yu) 所有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夥(huo) 企業(ye) ,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資實體(ti) 、非公司型特殊目的公司(SPV)及兩(liang) 層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該免稅計劃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四個(ge) 條件:
(a) 基金規模不低於(yu) 5,000萬(wan) 新幣;
(b) 每年在新加坡境內(nei) 發生的商業(ye) 支出至少為(wei) 20萬(wan) 新幣;
(c) 需要MAS的批準;及
(d) 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內(nei) 成立的基金,則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境內(nei) 的行政管理人。
2. 管理人稅收優(you) 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於(yu) 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wei) 17%,但根據“金融行業(ye) 激勵”(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準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you) 惠稅率[4]:
(1) 基金管理人是MAS批準的持牌/注冊(ce) 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經驗的投資專(zhuan) 業(ye) 人員(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專(zhuan) 業(ye) 人員每月的工資至少為(wei) 3,500新幣,且實質性地從(cong) 事基金管理活動;及
(3) 基金管理人的資產(chan) 管理規模不低於(yu) 2.5億(yi) 新幣。
結語
在開曼群島等離岸地的基金管理人受到經濟實質法衝(chong) 擊的情況下,市場對新加坡等在岸資產(chan) 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和基金架構的關(guan) 注度在持續上升。除了法律框架和稅收優(you) 惠等硬實力,穩定的政治環境、完善的基礎設施、領先的醫療和教育體(ti) 係、多元化的文化背景和宜居的環境等軟實力也有利於(yu) 吸引海外基金及其管理團隊在新加坡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