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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外資公司注冊|如何注冊外資公司|代表處設立流程|外資企業年檢|中外合資企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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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投資開辦外商投資公司企業(ye) 享受政府的各項優(you) 惠政策、如稅收、購買(mai) 土地。開辦外商投資公司企業(ye) 不但在稅收有三減兩(liang) 免,且備有獨立的有自營進出口權(自理進出口報關(guan) 權),在設備及貨物進出口方麵有更多的免稅及減稅優(you) 惠。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請資料提交

1、 場地租賃合同正本或買(mai) 賣合同正本
2、 海外銀行資信證明文件 1份
3、 海外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複印件 1份
4、 海外公司商業(ye) 登記證複印件1份
5、 海外公司會(hui) 計師簽署的資信證明文件1份
6、 海外公司章程原件各 1份
7、 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8、 海外公司企業(ye) 登記授權委托書(shu) 原件 1份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辦條件

海外公司企業條件: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和商業登記證複印件;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注冊資本

1)、外資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於100萬元港幣;
2)、保稅區企業不得低於200萬港幣;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辦流程

企業設立申請或立項報告-》外資局批準證書-》環保批文-》企業預賦碼-》工商營業執照-》稅局國稅地稅-》企業代碼卡-》公安局印章-》銀行基本帳號-》辦理外匯登記證-》辦理海關登記證

外商投資公司企業辦理完畢全套資料

1、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章程
2、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環保批文
3、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政府批文
4、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批準證書
5、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工商執照
6、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國稅或地稅
7、外商投資公司企業:企業代碼證
8、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外匯登記證
9、外商投資公司企業:申領稅務登記
10、外商投資公司企業:海關登記證
11、外商投資公司企業:公安(公章、私章、財務章、報關章)
12、外商投資公司企業:銀行基本帳號

注冊登記外商代表處機構

(一)申請書(shu) (此書(shu) 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代寫(xie) ,並由該董事或總經理簽名)
由該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shu) 內(nei) 容如下:
1)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2)首席代表機構人員名單
3)企業(ye) 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ye) 務範圍
4)辦公地址
5)駐在期限

(二)任命書(shu) (此書(shu) 由代理機構根據代表機構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代寫(xie) ,並由該董事或執行董事簽名)
任命書(shu) 內(nei) 容如下:
由該企業(ye)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shu)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曆及身份證件(複印件)如董事長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權書(shu) 必須由該企業(ye) 董事會(hui) 兩(liang) 名以上董事簽署,不設董事會(hui) 的企業(ye) 由執行董事簽署有關(guan) 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曆
(四)首席代表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
(五)由該企業(ye) 所在國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開業(ye) 合法證書(shu) (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該企業(ye) 有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書(shu) (正本)注明信用評價(jia) 及有效期
(七)涉外辦公樓駐在證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張2寸照片

代表處經營範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隻能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ye) 進行外國企業(ye) 的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聯絡、產(chan) 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ye) 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ye) 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ye) 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cong) 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cong) 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cong) 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於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

辦理事項和主管部門

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製公章:公安局
企業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統計登記:統計局
外匯許可證外匯管理
稅務登記: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海關備案登記:海關
健康證明:衛生檢疫站
外籍代表就業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證和工作簽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後,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cong) 事的業(ye) 務範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1.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ye) 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ye) 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shu) 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於(yu) 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jia) 。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yu) 該外企有業(ye) 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並由授權人員簽字。

2.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shu) (原件)
該任命書(shu) 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nei) 容為(wei) 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ye) 任命何人為(wei) 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ye) 的信紙上,並由該外國企業(ye) 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3.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曆、護照的複印件和照片
簡曆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曆應從(cong) 高中學曆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4.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guan) 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guan) 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shu) 或者購買(mai) 房產(chan) 的證明。這主要是為(wei) 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並不是所有的建築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ye) 作為(wei) 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隻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wei) 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5.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guan) 印製,外國企業(ye) 或承辦單位可以從(cong) 登記機關(guan) 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nei) 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ye) 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6. 公司成立證書(shu) 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wei) 公司成立證書(shu) 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nei) 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ye) 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guan) 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e) 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guan) 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ye) 提交合法開業(ye) 證明和該企業(ye) 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shu) 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並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7.外國企業(ye) 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ye) 概況,包括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地址、經營範圍、員工人數、營業(ye) 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注意事項
1)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製,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guan) 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wei) 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並注明與(yu) 原件一致。

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於(yu) 未取消審批的行業(ye) ,如金融業(ye) 、保險業(ye) 、海運業(ye) 、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ye) 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guan) 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shu) ,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ye) 外國(地區)企業(ye) 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hui) 與(yu) 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ye) 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ye) 、船舶代理企業(ye) 、多式聯運企業(ye) 以及其它與(yu) 航運相關(guan) 的企業(ye) 和組織,從(cong) 事公路運輸業(ye) 的外國企業(ye) 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ye) 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ce) 的商業(ye) 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ye) 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ye) 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準。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外國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ce) 會(hui) 計師協會(hui) 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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