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於(yu) 2014年7月9日出台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廢止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75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涉外匯登記程序已在過去多年中對中國企業(ye) 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和以紅籌機構赴海外上市造成重大影響,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著實需要簡化和透明。
根據筆者的研讀,37號文將對75號文產(chan) 生顛覆性的影響,具體(ti) 分析如下:
37號文開宗明義(yi) ,希望達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支持走出去戰略,簡化和便利外匯登記,切實服務實體(ti) 經濟,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dui) 換程度。
要點解析:
1、“特殊目的公司”範圍擴大到“以投融資為(wei) 目的,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製的企業(ye) ”,而非75號文原規定的“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zhai) 融資)為(wei) 目的,直接設立或間接控製的境外企業(ye) ”。
2、“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chan) 或權益來源,不僅(jin) 包括境內(nei) 居民在境外的資產(chan) 或權益,還包括其在境內(nei) 的資產(chan) 或權益。意即,無論是境內(nei) 法人還是自然人,均可以其境內(nei) 外資產(chan) 或權益向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出資,並辦理相應外匯登記,以便境外投融資及外匯流轉。但是,實踐中由於(yu) 受到10號文的限製,跨境股權出資仍可能存在障礙。
3、“返程投資”定義(yi) 也做了修改,“是指境內(nei) 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nei) 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或項目,並取得所有權、控製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wei) ”,這裏為(wei) 通過新設外商投資企業(ye) (以前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下的情形)運營三年申請上市的企業(ye) 以及VIE協議安排的企業(ye) 預留了一個(ge) 口子。希望,對於(yu) 這兩(liang) 類企業(ye) 的外匯登記可以得到明確。
4、新規將明確境內(nei) 實體(ti) 企業(ye) 的董監高及員工均可以辦理關(guan) 於(yu) 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程序,從(cong) 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期權等權益並進行外匯流轉,無論該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經上市。之前,境內(nei) 居民參與(yu) 境外上市公司的期權計劃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對於(yu) 未上市企業(ye) 發放的期權則存在無法可依的狀態。在大部分美國上市的互聯網企業(ye) 中,在未上市之前就開始發放期權,現實情況以及國外成熟的期權機製,倒逼監管者放開思路。2014年7月2日,總理強調要允許科技人員持有股權期權,話音剛落,外管局即送來了一個(ge) 禮物。相信,這個(ge) 政策會(hui) 大大激活員工的活力,繼而提高公司的力量,對商業(ye) 社會(hui) 產(chan) 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5、新規將明確境內(nei) 居民控製的境內(nei) 企業(ye) 在真實、合法基礎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內(nei) 居民亦可購匯用於(yu) 出資、回購、退市等。
6、新規將明確外匯補登記的程序,對涉嫌違規行為(wei) 采取“先處罰,後補登記”的做法。這為(wei) 那些先上船後買(mai) 票的境內(nei) 居民來講確實是開了一個(ge) 口子,“花錢買(mai) 登記”,在有些時候來得便利些。
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審核要點解析
1、境外永久居留權證明等不能作為(wei) 業(ye) 務辦理的依據,接受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2、對於(yu) 同時持有境內(nei) 合法身份證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人士管理。
3、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隻為(wei) 直接設立或控製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
4、可先行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完成登記之前,不得發生融資、資本變動、境外出資等行為(wei) ,否則需要走補登記的流程。
5、新設登記的辦理時限為(wei) 10個(ge) 工作日,對於(yu) 補登記的規定在20個(ge) 工作日必須辦理完畢。
筆者觀察
37號文引進了很多新的定義(yi) ,某種程度上迎合了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操作的元素,切實計劃簡化和便利境內(nei) 居民的外匯活動,但是在具體(ti) 操作細則上,我們(men) 還將看到很多難題:
1、以前19號文底下的“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以及采納VIE架構的企業(ye) 是否納入了返程投資的大概念底下?缺乏明晰的字眼,在具體(ti) 執行的層麵講又存在扯皮的事情,境內(nei) 居民的登記之路必將坎坷。
2、補登記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以及處罰的金額沒有明確。在實踐操作中,外管局稽查科往往要求外匯專(zhuan) 項審計報告,作為(wei) 是否存在逃匯等違規行為(wei) 認定的依據。
3、審批的權限規定在境內(nei) 企業(ye) 注冊(ce) 地外匯局或境內(nei) 居民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之前盛傳(chuan) 登記的權限會(hui) 下放,而不需要到省級外匯局登記,目前的文件看不出是否下放。到省級外匯局辦理登記,著實延長了辦理的時限,在外管局實行電子係統化管理的今天,實在沒有任何必要。
4、新設登記10個(ge) 工作日和補登記20個(ge) 工作日的時限是否會(hui) 得到落實和遵守。在過往的實踐操作中,有些支局在收取文件時反複要求遞補資料,眾(zhong) 多企業(ye) 都被折騰的不輕,整個(ge) 登記變得冗長無比,無法控製時間節點,影響很多企業(ye) 紅籌上市重組和遞交上市申請的節奏。
上述的分析和解讀,僅(jin) 為(wei) 筆者根據文件的書(shu) 麵字義(yi) 以及自己的經驗得出,尚需要得到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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