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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員工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員工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或期權激勵的,相關(guan) 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實踐操作中,因為(wei) 員工持股比較複雜,不確定性比較大,因此外管局對於(yu) 員工持股的外匯登記比較謹慎。變通的做法是:如果員工人數不多的,則由大股東(dong) 代員工持股;或者由員工先在境內(nei) 實體(ti) 公司持股,再作為(wei) 創始人身份隨同大股東(dong) 一並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第二種方案下,有些銀行要求創始人必須在境內(nei) 實體(ti) 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因此還需提前與(yu) 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


至於(yu) 期權計劃的外匯登記,銀行均不予辦理。那麽(me) ,企業(ye) “授予期權”是否需要辦理登記呢?根據筆者辦案經驗,此取決(jue) 於(yu) 各地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態度。大部分地區(例如深圳、上海等地)授予期權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但有些地區(例如江蘇蘇州)外匯管理部門認為(wei) ,雖然尚未行權,但授予期權的行為(wei) 讓員工獲得了相關(guan) 境外權益,也需要辦理登記。在此情況下,很多企業(ye) 都選擇上市後對員工予以激勵,屆時則根據《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個(ge) 人參與(yu) 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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