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號文登記?
37號文中“控製”,是指境內(nei) 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zhai) 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jue) 策權。雖然從(cong) 法規的字麵意義(yi) 上理解,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jue) 策權仍屬於(yu) 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hui) 存在一定障礙,需要與(yu) 當地外管部門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