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H股方式上市時,境內(nei) 股東(dong) 的持股不發生改變,亦不涉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重組步驟,而不涉及辦理37號文登記。而在香港上市紅籌架構的搭建過程中,境內(nei) 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nei) 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並取得所有權、控製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wei) 被界定為(wei) “返程投資”,需辦理37號文登記。
如不辦理登記,境內(nei) 居民從(cong) 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nei) 使用,而且,影響WFOE與(yu) 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的合法性,可能會(hui) 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另外,在外匯管理逐漸趨嚴(yan) 的態勢下,如果銀行層層追及發現境內(nei) 個(ge) 人股東(dong) (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過境外架構持股未辦理37號文登記的,境內(nei) 實體(ti) 公司不能辦理任何股權轉讓、增資等股權變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