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相關(guan) 問題的規範要點:
(1)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在搭紅籌架構時,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後、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滙登記手續。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nei) 居民從(cong) 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nei) 使用。而且,還會(hui) 造成WFOE與(yu) 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cong) 而可能會(hui) 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而境內(nei) 機構境外直接投資(ODI)有專(zhuan) 門手續,無需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項下外滙登記。
(2)登記的地點和時間:目前,一般通過VIE架構申請辦理。操作上,一般通過境內(nei) 權益(內(nei) 資公司)注冊(ce) 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以營業(ye) 執照頒發為(wei) 標誌)前辦理。銀行在辦理過程中若遇到不確定的問題,仍然會(hui) 報外管局審核。
(3)登記的基礎:以VIE架構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前,境內(nei) 居民需要首先成為(wei) 內(nei) 資公司的股東(dong) 。但是,該境內(nei) 居民在內(nei) 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為(wei) 融資主體(ti) 的特殊目的公司(開曼公司最常見)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4)未完成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上市前如果有部分股東(dong) 因故,未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特別是在美國或香港上市的情況,隻要不是控股股東(dong) ,經過適當披露也往往不會(hui) 對上市造成實質不利影響。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先例。
(5)變更登記:當境內(nei) 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為(wei) BVI公司)的股權結構、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BVI公司將其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售出變現後,分配給境內(nei) 居民,該境內(nei) 居民需要將收益調回境內(nei) 使用時。BVI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
(6)多個(ge) 創始人:當公司存在多個(ge) 創始人(境內(nei) 居民),通常建議每個(ge) 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ge) BVI公司。這是因為(wei) 如果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ge) 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ge) 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會(hui) 比較繁瑣。
(7)紅籌直接持股(非VIE):在直接持股的結構下,實踐中經常辦不出初始登記(盡管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規定了這種情況),一般隻能通過WFOE所在地的外管局辦理補登記,且耗時較長。
另外,可能需要交納數十萬(wan) 的罰款(根據各地實踐,也可能更多)。同樣,雖然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規定境內(nei) 居民可以使用境外合法收入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並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但實踐中一般無法辦理(有通過該種方式完成補登記的案例)。
(8)資金回境:如境內(nei) 居民在境外出售股權,且計劃將資金調回境內(nei) 使用,外管局通常會(hui) 要求該境內(nei) 居民開立個(ge) 人外滙賬戶(受監管),用以存放調回的外滙資金,並根據資本項目外滙管理規定結滙使用(支付結滙製)。
(9)信托:雖然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jue) 策權仍屬於(yu) 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可能會(hui) 存在一定障礙。
(10)員工股權激勵: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登記,但辦理時還是存在障礙。實踐中,員工無法通過辦理這種登記將行權價(jia) 款滙出境外,或被登記為(wei) 境外公司股東(dong) ,直到上市(適用上市後行權的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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