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IE的內(nei) 涵
基於(yu) 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政策對於(yu) 外資的限製,互聯網、傳(chuan) 媒、教育等企業(ye) 紛紛采取VIE模式繞開法律監管,實現境外上市、獲得境外資本的投資。所謂VIE模式(VariableInterest Entity,直譯為(wei) “可變利益實體(ti) ”),即VIE結構,在國內(nei) 被稱為(wei) “協議控製”,是指境外注冊(ce) 的上市實體(ti) 與(yu) 境內(nei) 的業(ye) 務運營實體(ti) 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ti) 通過協議的方式控製境內(nei) 的業(ye) 務實體(ti) ,業(ye) 務實體(ti) 就是上市實體(ti) 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ti) )。
VIE 模式一般由境外上市主體(ti) 、外商獨資企業(ye) (WOFE)和境內(nei) 經營實體(ti) (外資受限業(ye) 務牌照持有者,如具有辦學資質的學校)三部分架構組成。其中,境外上市主體(ti) 出於(yu) 稅收、注冊(ce) 便利等種種考慮,可能采取開曼公司、香港殼公司等多種甚至並存的多重模式。
在VIE 模式中,境外上市主體(ti) 不直接收購境內(nei) 經營實體(ti) ,而是在境內(nei) 投資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ye) ,再通過一攬子協議,取得對境內(nei) 經營實體(ti) 全部股權的優(you) 先購買(mai) 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jue) 權、經營控製權。同時,通過為(wei) 國內(nei) 運營實體(ti) 企業(ye) 提供壟斷性谘詢、管理等服務,將境內(nei) 業(ye) 務實體(ti) 的所有淨利潤,以“服務費”的方式支付給外商獨資企業(ye) ,最終在完稅後再將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上市主體(ti) 中。
二、VIE構架搭建步驟
(一)設立海外第一層權益主體(ti) ——BVI 公司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ce) 成立第一層權益主體(ti) BVI 公司的原因為(wei) ,BVI對公司注冊(ce) 的要求簡單,成立程序快捷、維續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寬鬆的外匯管製;無須繳付任何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移稅、繼承稅、遺產(chan) 稅或財產(chan) 稅。BVI 作為(wei) 創始股東(dong) 的持股主體(ti) ,股東(dong) 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開曼公司的股份,而非個(ge) 人直接在開曼公司持股,若以後開曼公司有分紅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該項收入進入BVI 公司而非個(ge) 人,BVI 免稅且具保密性,股東(dong) 避免了被立即征收個(ge) 稅,具有遞延納稅或者可能免稅的功能。
(二)設立海外第二級權益主體(ti) ——開曼公司
現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等國際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冊(ce) 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公司掛牌上市。但因BVI 注冊(ce) 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選擇開曼作為(wei) 上市主體(ti) 。
(三)設立海外第三級權益主體(ti) ——香港殼公司
香港跟中國大陸有稅收優(you) 惠政策,即《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yu) 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nei) 地與(yu) 香港關(guan) 於(yu) 建立更緊密經貿關(guan) 係的安排》。設置一層香港,未來大陸公司向股東(dong) 分紅等可能會(hui) 享受一些稅收優(you) 惠政策;從(cong) 具體(ti) 注冊(ce) 操作層麵講,用香港作為(wei) 股東(dong) 在境內(nei)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WOFE),需要對股東(dong) 進行公證,而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均比對開曼進行公證節約很多。
(四)香港殼公司在境內(nei) 設立WOFE
WOFE 與(yu) 境內(nei) 運營實體(ti) 公司簽訂一係列協議,達到利潤轉移及非股權控製的目的。
通過這一係列的控製協議,注冊(ce) 在開曼的境外上市主體(ti) 可以控製中國的境內(nei) 經營實體(ti) 及其股東(dong) ,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誌經營境內(nei) 運營實體(ti) 企業(ye) 、分配、轉移利潤。
三、VIE 構架涉及的協議
境外上市主體(ti) 為(wei) 了取得對境內(nei) 運營實體(ti) 的控製權以及轉移業(ye) 務利潤,通常會(hui) 安排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控製的WOFE 與(yu) 境內(nei) 運營實體(ti) 公司及其股東(dong) 簽署一係列協議,一般而言,該一係列協議會(hui) 包括以下類型:
(一)借款協議
即WOFE 借款給內(nei) 資運營實體(ti) 的股東(dong) ,股東(dong) 將資金注入企業(ye) 發展業(ye) 務。
(二)股權質押協議
內(nei) 資企業(ye) 的股東(dong) 將其持有的運營實體(ti) 公司的股權完全質押給WOFE。
(三)獨家顧問服務協議
通過該協議實現利潤轉移,協議規定由WOFE向經營實體(ti) 企業(ye) 提供排他性的知識產(chan) 權及技術顧問服務,而實體(ti) 公司向WOFE 支付的費用額為(wei) 全年的淨利潤。
(四)資產(chan) 運營控製協議
通過該協議,由WOFE實質控製經營實體(ti) 的資產(chan) 和運營。
(五)認股權協議
即當法律政策允許外資進入實體(ti) 公司所在的領域時,WOFE可提出收購實體(ti) 公司的股權,成為(wei) 法定的控股股東(dong) 。
(六)投票權協議
通過該協議,WOFE 可實際控製運營實體(ti) 公司董事會(hui) 的決(jue) 策或直接向董事會(hui) 派送成員。
四、VIE 架構相關(guan) 主體(ti) 設立所需資料
五、VIE 構架的法律風險及解決(jue) 對策
(一)合規性法律風險
VIE結構主要用於(yu) 境外投資機構投資我國禁止性行業(ye) 和規避2006 年商務部頒布的10 號文的關(guan) 聯並購審查製度,在境內(nei) 的適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規避我國對外資禁止性行業(ye) 的準入規定,合規性尚無明確定論。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判決(jue) 了VIE結構第一案:亞(ya) 興(xing) 公司和安博教育關(guan) 於(yu) VIE構架的股權糾紛案件,並且支持了VIE結構的合法性。這是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院這個(ge) 層麵觸及到VIE 結構的合法有效性這個(ge) 議題,雖然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是從(cong) 現階段看,VIE 結構的適用安全性是能夠得到保證的。
(二)控製風險
VIE構架下,WOFE作為(wei) 運營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投資人將需考慮限製境內(nei) 企業(ye) 實際控製人權限的風險控製安排,包括加強投資方參與(yu) 外商獨資企業(ye) 經營決(jue) 策與(yu) 管理的權力,由投資方人委派的人選擔任外商獨資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至少成為(wei) 董事等,以防止境內(nei) 企業(ye) 實際控製人全權操縱VIE 結構的存續,並確保在境內(nei) 企業(ye) 違約時能及時觸發VIE 控製協議中股權質押等權利的行使機製。
(三)WOFE 和運營公司合約風險
改進和優(you) 化WOFE 和運營公司之間控製協議的條款規定,提高企業(ye) 控製協議的可執行性和建立違約風險控製措施,從(cong) 而切實提高VIE 結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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