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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資法及中國企業在加投資

1985年6月20日,加拿大政府頒布實施了《加拿大投資法》,同時成立了加拿大投資局,以代替原來的《外國投資審查法》和外國投資審查局。加拿大鼓勵外國投資,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不受限製,設立新的企業(ye) ,法律上並不要求獲得政府的批準,也不要求與(yu) 加拿大企業(ye) 合資經營,投資者隻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義(yi) 務。但《加拿大投資法》仍然規定了嚴(yan) 格的提交投資通知和審查的標準,特別是對認為(wei) 危害加拿大某一重要經濟部門或構成嚴(yan) 重競爭(zheng) 威脅的投資項目,審查尤為(wei) 嚴(yan) 格。

一、 加拿大投資法解讀

《加拿大投資法》(ICA)共9章52條。其宗旨是:鼓勵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資本和技術上投資,促進加拿大經濟增長,增加就業(ye) ;對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資進行審查。
 
  (一)投資人定義(yi)

加拿大人投資者是加拿大公民、長久居民、政府和機構控製的信托公司、合營企業(ye) 或加拿大投資法所特別界定的加拿大人控製的任何機構。非加拿大人投資者則指不符合上述定義(yi) 的投資者。按照加拿大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的多數董事應為(wei) 加拿大居民。在安大略省(ONTARIO),若公司隻有一個(ge) 董事,該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若有兩(liang) 個(ge) 董事,其中一個(ge) 必須是加拿大居民。在大不列顛哥倫(lun) 比亞(ya) 省(BC),大多數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其中一個(ge) 必須是該省居民。在阿爾伯塔省(ALBERTA),至少一半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省份具有加拿大居民資格,在某些省份隻能在某段時間具有加拿大居民資格。

在加拿大投資者並不絕對要在加拿大居住,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資人能夠按照加拿大投資法規定履行投資的報告及審核程序即可。此外,在加拿大投資者其經營行為(wei) 須符合加國的反壟斷法、消費者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專(zhuan) 利法和反仿冒法等法規。

(二)公司設立形態

加拿大的法律源於(yu) 美國大陸法體(ti) 係,經營企業(ye) 的主要形態有:
1、公司。加國公司在法律上係法人,可為(wei) 私有或公眾(zhong) 之分。私立公司的股東(dong) 不得超過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眾(zhong) 出售,轉讓也受限製。 股份責任有限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見和最實用的公司實體(ti) (也有不設立股份資產(chan) 的公司,此類公司通常為(wei) 非贏利公司)。
2、合夥(huo) 。合夥(huo) 有兩(liang) 種型態。一是普通合夥(huo) 。全部合夥(huo) 人共同參與(yu) 企業(ye) 的經營並承擔債(zhai) 務。其優(you) 點在於(yu) 可匯集各方的長處於(yu) 一身,但缺點則為(wei) 需向各方協調,會(hui) 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二是有限責任合夥(huo) 。合夥(huo) 關(guan) 係通常以正式的合夥(huo) 契約為(wei) 憑證,由一位以上的普通合夥(huo) 人管理合夥(huo) 事業(ye) 並負有清償(chang) 負債(zhai) 的無限責任,其它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則出資而不參與(yu) 該合夥(huo) 事業(ye) 的經營管理,其應負的責任僅(jin) 限於(yu) 其出資額。
3、獨資。指全部事業(ye) 為(wei) 個(ge) 人所有,利益與(yu) 責任均歸於(yu) 個(ge) 人,以個(ge) 人的名字或商號名稱經營的企業(ye) 。
4、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向營業(ye) 所在地的省政府主管單位辦理登記並繳納費用後即可取得營業(ye) 資格。該外國公司在加國分公司的盈利虧(kui) 損應視為(wei) 該外國公司的盈利虧(kui) 損,從(cong) 而可以依據該外國的稅法以抵減該外國公司的其它收入。
5、聯合投資。指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個(ge) 人或公司共同合作,雙方按書(shu) 麵協議,各自貢獻其能力並分擔財務風險,追求一項或一項以上的商業(ye) 目標。此種企業(ye) 形式在石油、天然氣和房地產(chan) 等行業(ye) 甚為(wei) 普遍。

(三)投資限製

投資人除了要注意適用於(yu) 一般投資申請的法律外,對某些特殊的產(chan) 業(ye) 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或限製。主要行業(ye) 包括銀行業(ye) 、廣播業(ye) 、鈾礦業(ye) 、報業(ye) 、航空事業(ye) 、漁業(ye) 、沿海船務業(ye) 、銷售財務業(ye) 及消費者貸款業(ye) 等等。如加拿大的銀行法對於(yu) 加國銀行的所有權則有限製。股東(dong) 中的任何一方所有權最多不得超過10%,股東(dong) 中非加拿大居民的全部所有權不得超過25%(某些新設立的銀行或外國銀行設立的子公司不受此限製)。

(四)投資主管機關(guan)

加國投資業(ye) 務自1994年起由加拿大外交國際貿易部及工業(ye) 部主管,現由加拿大國際貿易部和工業(ye) 部主管。除了負責加拿大投資法的製訂修改、審核及實施外,還為(wei) 投資者提供服務。

(五)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程序

1、投資申請程序。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1條的規定,非加拿大人投資如果是以在加國建立新企業(ye) 的方式者,則隻需向管理當局上報備案即可。即投資者隻需在有關(guan) 投資進行之前,或在事後三十天內(nei) ,將投資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資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投資者無需再進一步呈報資料。除非該新企業(ye) 是屬於(yu) 下列被保護產(chan) 業(ye) 之一,否則此項投資無需經過審核或批準。
 
2、審核程序
第一,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資於(yu) 某些特殊行業(ye) ,或接管現有的企業(ye) ,則該項投資不僅(jin) 需要申報並且需要依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接受審核。根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第15條規定,被保護的產(chan) 業(ye) 具體(ti) 如下:書(shu) 籍、雜誌、期刊、報紙的出版、發行或銷售;電影或影像產(chan) 品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音樂(le) 錄音帶或錄像帶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形式的音樂(le) 出版、發行或銷售。

第二,如果非加拿大人在收購一個(ge) 現有商業(ye) 的控製權,而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時,通常需要有公告程序。一是收購者直接收購該加拿大企業(ye) 資產(chan) (並非借著收購一個(ge) 非加拿大人所擁有公司,而間接取得一個(ge) 加拿大人商業(ye) 機構的控製權),而該加拿大企業(ye) 資產(chan) 在500萬(wan) 加元以上;二是收購者間接收購該加拿大企業(ye) 其資產(chan) 在5000萬(wan) 加元以上;三是對所有資產(chan) 在500萬(wan) 加元至5000萬(wan) 加元的加拿大企業(ye) 的間接收購,而該企業(ye) 資產(chan) 又占整個(ge) 投資交易總額的50%以上。

第三,如果投資申請項目需經過審核,則投資人必須提出有關(guan) 投資者個(ge) 人及投資計劃的詳細資料。依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6、20及21條的規定,每一投資項目都將以個(ge) 案方式接受評估,以決(jue) 定此投資項目是否對加拿大有利。下列事項是評估時考慮的因素:一是該投資對加拿大經濟活動及性質是否有影響,包括對就業(ye) 、原料加工、加國設備、零部件及服務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夠增加對外出口;二是加拿大國民是否能夠在新企業(ye) 或新企業(ye) 所屬的產(chan) 業(ye) 中得到充分參與(yu) 及就業(ye) 機會(hui) 。該投資是否能提升生產(chan) 力及效率,是否能促進科技發展及產(chan) 品創新,並使產(chan) 品多元化;三是該投資對該產(chan) 業(ye) 或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競爭(zheng) 情況有何影響;四是該投資是否與(yu) 全國工業(ye) 、經濟及文化政策兼容;五是該投資對加國在國際市場上是否有競爭(zheng) 力。

第四,對外國投資者收購加拿大企業(ye) 資產(chan) 金額需要審查的額度區分為(wei) WTO成員和非WTO成員標準。WTO成員國(敏感經濟領域除外)直接並購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額在2.5億(yi) 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加政府審核;所涉金額在2.5億(yi) 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隻需向加政府備案。非WTO成員投資以及敏感領域的直接投資在500萬(wan) 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政府審核;500萬(wan) 加元以下的隻需向政府備案。

3、項目修訂
投資申請如果不視為(wei) “對加拿大有利”的投資項目,申請人則可向主管當局申明理由,說明未來的營運計劃及目標,並提出保證,以取得投資許可。如果此保證方式獲得許可的投資,但在日後主管當局可能進行複審,以確定投資人是否履行其當初的保證,並修改其對加國經濟有利的項目文件。

4、對不公平競爭(zheng) 提出審查意見
依據投資法的規定,加拿大工業(ye) 部公平競爭(zheng) 局(Competition Bureau)對於(yu) 企業(ye) 並購的投資項目需就公平商業(ye) 競爭(zheng) 及損害投資的立場提出意見。即使不需經過投資法審查的投資項目,如果超過某一限度,在公司合並前必須向公平競爭(zheng) 局備案。公平競爭(zheng) 局的主要宗旨是限製那些會(hui) 對加國內(nei) 市場的競爭(zheng) 情況產(chan) 生影響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資企業(ye) 在尋求擴張營運的過程中,有意取得現有加國企業(ye) 的控製權時,也要參考公平競爭(zheng) 局的審核意見。
 
5、遵循自由貿易協定
加國依據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及世貿組織協議執行法內(nei) 容修訂其投資法令。如公司投資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擁有公司股份。如投資人屬於(yu) 北美自由貿易區或世貿組織成員,則適用北美自由貿易區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投資規定。 對鈾工業(ye) 、金融服務和交通的投資,加拿大規定了較為(wei) 寬鬆的審核標準,且該標準每年修訂一次。2005年這一審核標準為(wei) 2.5億(yi) 加元,即WTO成員方直接並購加拿大企業(ye) 所涉金額在2.5億(yi) 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間接並購則沒有任何限製,隻需向加拿大政府備案即可。
加拿大投資法的貫徹實施,對加拿大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經濟,促進產(chan) 業(ye) 創新,增加就業(ye) ,產(chan) 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雖然投資法為(wei) 20年前所製定的法律,但加拿大政府通過不斷修正相關(guan) 法律法規,日益加大本國市場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目前,加拿大眾(zhong) 議院轄下的工業(ye) 、自然資源、科學和技術常設委員會(hui) ,正進行“加拿大21世紀工業(ye) ” 研究,重點將集中在能源、製造業(ye) 及服務業(ye) 三大領域,此研究中包括對接受外國投資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並重新審核加拿大投資法。

二、加拿大吸收外資情況

據加拿大統計局2004年底統計,外國在加拿大直接投資額比1990年增加一倍多,達3679億(yi) 加元。投資多集中在工業(ye) 基礎研究、高新科技、通訊、化工、醫藥等領域。累計在加拿大投資金額前10位的國家和地區是,美國2382億(yi) 加元;英國295億(yi) 加元;法國278億(yi) 加元;荷蘭(lan) 145億(yi) 加元;日本106億(yi) 加元;瑞士81億(yi) 加元;德國76億(yi) 加元;香港53億(yi) 加元;盧森堡33億(yi) 加元;百慕大10億(yi) 加元。

我國企業(ye) 在加投資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處、有限公司、合資公司。投資領域有資源開發、工業(ye) 生產(chan) 、建築承包、農(nong) 牧漁業(ye) 、餐飲業(ye) 、科技文化交流、交通運輸谘詢服務等。截至2004年12月,我在加投資項目已達173個(ge) ,中方投資4.6億(yi) 美元。2004年,中國對加投資新設立企業(ye) 18家,中方投資2347.7萬(wan) 美元。
 
在加投資的主要不利因素:一是加拿大市場小。加拿大人口3207萬(wan) ,與(yu) 我國重慶市人口相當。二是公司所得稅率高。加拿大廠商平均公司稅率為(wei) 35.3%,這與(yu) 美國為(wei) 國內(nei) 消費而進行生產(chan) 的公司39%的稅率相比雖具有競爭(zheng) 力,但39%隻是美國的名義(yi) 稅率,出口的優(you) 惠稅率是29.6%。這對於(yu) 一體(ti) 化了的北美市場擴大銷售的美國公司來說十分有利,而加拿大出口產(chan) 品則失去了競爭(zheng) 優(you) 勢。三是加拿大的資本費用較高。實際優(you) 惠利率現在平均為(wei) 8.0%,流動資本與(yu) 風險資本的費用很高。四是加拿大投資收益較低。稅收和政府規章等構成的間接成本增加,加元兌(dui) 美元升值也使投資和出口成本增加。

三、對中國企業(ye) 在加投資的幾點建議

國家鼓勵有實力、有條件的企業(ye) “走出去”赴國外投資,開展國際經濟合作。許多在海外投資的企業(ye) 經營很有成效,同時也有許多值得注意的問題。據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指出,三分之一的中國對外投資是虧(kui) 損的,中國企業(ye) 在國外經商,高收益與(yu) 高風險並存。 根據在加投資企業(ye) 經營的經驗和教訓,擬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來加拿大投資的中國企業(ye) ,應在投資前對加國的市場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投資環境等做充分的調研和科學分析,也可向加國權威律師、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谘詢機構進行谘詢,權衡利弊,製定出一套完整的投資計劃,以避免盲目性。

第二,準確把握投資定位。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長遠戰略的需要,中國企業(ye) 到加拿大投資的重點,一是能源開發性項目,如油砂開發利用;二是資源開發性項目,主要包括林業(ye) 資源(包括木材、紙漿、膠合板等)、礦業(ye) 資源(包括鐵礦、銅礦、鉀礦、鎳礦等);三是科技合作項目等。

第三,選擇好合作對象。 有些企業(ye) 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輕信對方表白,缺乏必要的調查研究,甚至在經營中把人、財、物全權交對方,結果企業(ye) 利潤全部飽其私囊。個(ge) 別合營企業(ye) 由於(yu) 對加市場缺乏深入、直接的調研,以及對加拿大法律生疏,與(yu) 合作夥(huo) 伴僅(jin) 建立在所謂相互信任和友誼的基礎上。在企業(ye) 管理上,規章不明,管理製度不科學、不嚴(yan) 謹,企業(ye) 自開業(ye) 到停產(chan) 僅(jin) 半年,就進入了法律訴訟程序直至宣布破產(chan) 。
第四,依據市場經濟規律進行投資。 在加拿大投資建廠或開辦公司,屬企業(ye) 行為(wei) ,企業(ye) 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kui) 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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