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公司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加拿大聯邦公司或省公司

聯邦公司或省公司

商業(ye) 公司可以按《加拿大商業(ye) 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簡稱CBCA)向聯邦注冊(ce) 組建,或在任何省進行注冊(ce) 。在安大略省,商業(ye) 公司受《商業(ye) 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簡稱OBCA)管轄。在魁北克省,相關(guan) 的法律是《公司法》(Companies Act,簡稱QCA)。CBCA、OBCA、QCA的規定要求基本一樣,明顯的不同之處將在下麵闡述。但是,不管是依據上述哪個(ge) 管轄法律注冊(ce) 公司,其效率都很高,注冊(ce) 費也比較便宜。

聯邦公司(盡管在魁北克省注冊(ce) 需要填報一個(ge) 法語的公司名稱)有權以公司名義(yi) 在任何省份開展業(ye) 務,而按省法律成立的公司沒有合法權利這麽(me) 做。因而,一個(ge) 安大略省的公司或一個(ge) 魁北克省的公司如果該省已經有其他公司使用與(yu) 其相似的,容易混淆的名字不能在該省用這個(ge) 名字申請執照或注冊(ce) 。如果擔心這種情況的發生,那麽(me) 按CBCA注冊(ce) 成立公司可能會(hui) 更有利。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如果CBCA公司的名字在其他省份會(hui) 引起混淆,它或許同樣需要用不同的名字在其他省份運營。不過,注冊(ce) 省公司可能更容易得到自己想要的公司名稱。根據OBCA(不同於(yu) CBCA)申請的公司名稱無須經過預先審批來避免或確定是否和其它公司名稱混淆。公司創辦人可以自行決(jue) 定其所選擇的公司名稱是否可能遭受被他人反對的風險。

聯邦和省公司必須在他們(men) 計劃開展業(ye) 務的各省按要求注冊(ce) 。省內(nei) 公司如果想在其他好幾個(ge) 省份開展業(ye) 務還需獲得省外執照。不過,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隻有注冊(ce) 要求。

通常隻有上市公司(不論是聯邦公司還是省公司)必須向公眾(zhong) 公布財務報告。
CBCA要求至少25%的董事是加拿大居民,除非公司董事少於(yu) 四人,在這種情況下,至少一位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OBCA要求多數董事是加拿大居民,除非公司隻有一、二位董事,那麽(me) 至少一位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而在魁北克省注冊(ce) 公司沒有要求必須有加拿大居民作為(wei) 董事。但是,聯邦的公司法,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公司法都要求一個(ge) 上市公司最少要有三名董事。

值得一提的是,CBCA公司,OBCA公司和魁北克省公司之間有一些重要的區別。QCA準許發行有麵值和無麵值兩(liang) 種股票,並規定可以發行沒有完全兌(dui) 付的股票。然而,CBCA和OBCA禁止有麵值的股票,同時也禁止發行沒有完全兌(dui) 付的股票。最後,CBCA和OBCA對公開財務狀況的披露規定比QCA 更嚴(yan) 格,並授予少數和持不同意見股東(dong) 更多的權利,所獲得的補償(chang) 也比QCA多。但是,QCA,也有一些限製。因為(wei) 不同於(yu) 聯邦和其他省的規定,QCA沒有規定股東(dong) 和董事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參加會(hui) 議何進行投票。

加拿大其他省的公司法和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公司法相比大致相同。但是,有些若幹細節規定上會(hui) 更加靈活,更多地是有利於(yu) 投資人。例如某些省不要求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或者可以準許一個(ge) 公司直接或通過其分公司持有其股份(這方麵聯邦和安大略省的公司法是禁止的)。
 
管理人員和董事

公司的日常運作通常由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人員可以是非加拿大居民,但是,他們(men) 需要符合《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規定要求(見下麵的臨(lin) 時入境和永久居住一節)。

雖然多數OBCA公司的董事通常必須是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外國人控製公司依然是可能的,因為(wei) 股東(dong) (不需要是加拿大人)可以選舉(ju) 董事也可以撤銷他們(men) 的職務。再者,如上所述,CBCA、OBCA和QCA以及其他省的公司法律規定根據一致達成的股東(dong) 協議,也可以有效地把董事的一些或全部權力和職責(連同他們(men) 承擔的責任)轉給股東(dong) 們(men) (或者單個(ge) 股東(dong) )。
董事和管理人員必須誠信行事,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wei) 目的。他們(men) 應該像一個(ge) 理智和審慎的人在同樣的狀況下所應該做到的那樣盡心、盡力和盡其所能地履行職責。
董事和管理人員可能因某些行為(wei) 造成公司違反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而要承擔個(ge) 人責任。例如公司破產(chan) 時,董事如果違反安大略省的《2000年雇用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魁北克省的《勞工標準法》(Act Respecting Labour Standards)以及聯邦的《所得稅法案》(Income Tax Act)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的工資以及與(yu) 工資相關(guan) 的扣除款項就要承擔個(ge) 人法律責任。

公司可以為(wei) 董事和管理人員就這類個(ge) 人責任購買(mai) 保險;但是,保險一般隻能涵蓋董事和管理人員在真誠履行職責情況下所犯的違法行為(wei) 。CBCA允許保險範圍更廣些,即便該行為(wei) 與(yu) 董事和管理人員的誠信職責相違背也可以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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