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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競爭法律製度概述

競爭(zheng) 法

如同許多其它國家一樣,加拿大有一套複雜的競爭(zheng) 法律,其內(nei) 容包括:(i)禁止卡特爾(即同業(ye) 聯盟)行為(wei) ;(ii)禁止濫用自身的強勢地位;(iii)規範企業(ye) 的兼並與(yu) 收購;以及(iv)製定企業(ye) 與(yu) 競爭(zheng) 對手、客戶以及供應商之間商業(ye) 行為(wei) 關(guan) 係規範。加拿大涉及商業(ye) 競爭(zheng) 方麵的法律規範囊括於(yu) 聯邦單獨製定的«競爭(zheng) 法»(“CA”)中。與(yu) 美國司法管轄不同,加拿大沒有省一級的競爭(zheng) 法律。雖然若幹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經商方麵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為(wei) 了保護消費者。除了少數有限的商業(ye) 行為(wei) ,在加拿大的所有商業(ye) 活動都要遵守«競爭(zheng) 法»。

«競爭(zheng) 法»的管理和效力

«競爭(zheng) 法»由競爭(zheng) 管理局負責實施,後者隸屬加拿大工業(ye) 部。該管理局的局長即為(wei) 競爭(zheng) 法首席專(zhuan) 員(簡稱“專(zhuan) 員”),他全權負責«競爭(zheng) 法»的實施和執行。該局的管理人員負責對商業(ye) 競爭(zheng) 方麵的公眾(zhong) 投訴進行日常調查。«競爭(zheng) 法»還規定在案情需要的情況下,專(zhuan) 員可以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一旦調查程序開始,專(zhuan) 員擁有廣泛的強製執行權力,而且在獲得法院授權後可以(i)進入和詢查有關(guan) 場所和數據檔案;(ii)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宣誓確認屬實的數據記錄和書(shu) 麵情況材料;(iii)要求某一個(ge) 人出庭,並在宣誓後接受調查。

競爭(zheng) 管理局還單獨設立專(zhuan) 門法庭(稱為(wei) “競爭(zheng) 法庭”),由聯邦法院(訴訟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組成。該法庭職能如同法院一樣,根據«競爭(zheng) 法»規定該法庭擁有審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專(zhuan) 門權利。對其判決(jue) 可上訴,其上訴由聯邦上訴法院受理,後者可以審理涉及法律,或事實與(yu) 法律,或者經認定純事實的問題。

 

«競爭(zheng) 法»規定的刑事犯罪

串通共謀

«競爭(zheng) 法»規定列出了不少刑事犯罪行為(wei) ,其中最重要的是共謀罪。其罪行為(wei) :任何人與(yu) 任何其他人(常指競爭(zheng) 者)共謀,或以其它方式約定來達到:
(1) 以不正當的手段限製其他產(chan) 品的運輸、生產(chan) 、製造、供應、存儲(chu) 或交易;
(2) 以不正當的手段阻止、限製或減少某產(chan) 品的製造 或生產(chan) ,或者不合理地提高其價(jia) 格;
(3) 以不正當的手段阻止或消弱某產(chan) 品在生產(chan) 、製造、購買(mai) 、交換、出售、存儲(chu) 、出租、運輸或供應過程中的競爭(zheng) ;或者
(4) 以其它方式以不正當的手段限製或損害競爭(zheng) 。
如果要違法作案,其中必定有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協議或約定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阻止、限製、減少或損害競爭(zheng) (判定罪行時不一定依據其協議或約定是否已經生效)。以不正當的手段限製,係指在競爭(zheng) 中進行“不適當的、通過攪亂(luan) 秩序、過份或強迫性質的限製”。最終來說,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要在對案情性質和市場結構影響這兩(liang) 方麵評估的基礎上作出。
 
操縱投標

«競爭(zheng) 法»禁止兩(liang) 人或兩(liang) 人以上達成協議以便其中有人不投標,或按商定的標價(jia) 投標。(但是,應召投標的人如投標時或投標之前被告知達成的約定,這種情況則不構成犯罪行為(wei) )。與(yu) 對共謀罪定義(yi) 不同,對操縱投標罪並無“不正當”這一概念。因而,操縱投標協議各方的市場控製力和在招標過程中相關(guan) 協議的實際效應無關(guan) 。
 
價(jia) 格操控

«競爭(zheng) 法»在禁止價(jia) 格操控條款中規定,在加拿大提供或供應某種產(chan) 品的商業(ye) 活動中,禁止通過協議向產(chan) 品的供應者進行許諾、脅從(cong) 或任何類似手段來影響其確定價(jia) 格或阻礙其降價(jia) 。因此,強求不屬於(yu) 自己所有的下屬經銷商、零售商按某一價(jia) 格銷售,在加拿大屬於(yu) 非法行為(wei) 。其行為(wei) 同樣觸犯了法律。因為(wei) 他“拒絕供應” 某產(chan) 品或“以其它不平等方式對待”他人實行的廉價(jia) 銷售。此外,這一規定也適用於(yu) 試圖對競爭(zheng) 者或其他任何人的定價(jia) 施加影響的行為(wei) 。

價(jia) 格歧視

«競爭(zheng) 法»規定,當其他供應商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提供給購買(mai) 此貨物的購貨者時,禁止供應商在相互競爭(zheng) 的購買(mai) 者之間以讓價(jia) 或其它好處的形式提供歧視性價(jia) 格。與(yu) 競爭(zheng) 法其它規定不同,價(jia) 格歧視的行為(wei) 判定不取決(jue) 於(yu) 是否已經造成不利於(yu) 競爭(zheng) 的後果。當然,這方麵也有合法情況(比如購買(mai) 一定數量的產(chan) 品可以有折扣),供應商的價(jia) 格在一定範圍內(nei) 可以有所區別。

其它刑事犯罪

«競爭(zheng) 法»還規定了其它犯罪行為(wei) ,其中包括:歧視性價(jia) 格補貼、掠奪性定價(jia) 、強行推銷、雙重價(jia) 格標簽、金字塔式銷售、與(yu) 專(zhuan) 業(ye) 體(ti) 育運動合謀共銷、與(yu) 聯邦金融機構就利息、服務與(yu) 貸款進行特別約定以及通過廣告誤導消費者。廣告誤導消費者行為(wei) 可依照刑法或民法規定處理。專(zhuan) 員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競爭(zheng) 管理局依照民事處罰規定來處理廣告誤導消費者案件。如果按刑事案控罪處理,一般需要有明顯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i)被告者明知而不管其後果,故意製作虛假的或誤導性廣告介紹;(ii)刑事起訴目的基於(yu) 保護廣大公眾(zhong) 的利益。

處罰

«競爭(zheng) 法»規定了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包括數額很大的罰款處罰。在有些觸犯刑律的情況下還可判處入獄。例如,共謀罪最高可判5年監禁,一千萬(wan) 元罰款,或兩(liang) 者並罰。操縱投標罪則無罰款上限,而且除了罰款之外,還可判處長達5年的徒刑。加拿大已經有人觸犯了共謀違法行為(wei) 而被判處入獄,而且有趨勢表明個(ge) 人犯罪越來越多,對共謀違法和操縱競標犯罪案的罰款金額越來越高。

刑事起訴豁免

專(zhuan) 員也公布了有關(guan) 免除起訴措施。該措施允許那些公司實體(ti) 或其管理人員在違法的情況下,如果他們(men) 能夠“主動”交待罪行(如在共謀違法或者操縱投標案件中),並且合作檢舉(ju) 其他人作交換,同時又符合“免除起訴措施”的其它條件時,可建議免於(yu) 刑事起訴處理。

競爭(zheng) 法規定審查的非刑事犯罪情況

濫用自身強勢地位

競爭(zheng) 法庭一旦發現下述違法情況可以簽發處罰命令,其中包括命令當事方停止某種行為(wei) 或者出售其資產(chan) 或股份:

(1) 一個(ge) 人或數人實質上或者完全控製整個(ge) 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地方的一類生意;
(2) 一個(ge) 人或數人已經,或正在進行違反競爭(zheng) 法的行為(wei) ;以及
(3) 其行為(wei) 已經,或正在,或者將可能在從(cong) 根本上阻繞或削弱競爭(zheng) 。
 
競爭(zheng) 法庭認為(wei) ,如果一個(ge) 供貨商具有足夠的市場支配能力,並在相當長時期內(nei) 將價(jia) 格固定在競爭(zheng) 水平之上,這樣的供應商就可能被認為(wei) 是在“控製一種生意”。該法庭認為(wei) ,判斷一個(ge) 供貨商是否有市場支配力,應視其市場所占有的份額和進入市場的壁壘。如果一個(ge) 公司有非常大的市場份額,就很可能達到市場支配力。不過,要確認這一點還要看有多少其它競爭(zheng) 者及他們(men) 相應的市場份額、超出市場容量餘(yu) 地,以及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均需要加以考慮。

然而,確定一家公司的市場支配力究竟到多大程度可以被認定為(wei) 觸犯了有關(guan) 法律條款,在加拿大很少能夠找到權威性規定來幫助確定。但無論如何,一家公司的市場份額超出40-45%時就要謹慎為(wei) 妙;再比如說,如果為(wei) 數較少的公司所占據的市場總份額超出所說的門檻,並在有可能形成“聯合強勢”的時候被認定為(wei) 控製了市場。

«競爭(zheng) 法»中對“不利於(yu) 競爭(zheng) 的行為(wei) ”做出的定義(yi) 不是很透徹。實際上任何行為(wei) 隻要是有意掠奪、排他性的或懲戒性地對付競爭(zheng) 者的行為(wei) 均可能構成損害競爭(zheng) 行為(wei) 。

拒絕交易

競爭(zheng) 法庭還裁定一個(ge) 人在其客戶的生意從(cong) 根本上受其影響或者被排擠在行業(ye) 之外時,如果拒絕向其供貨,法庭可以有權命令他向該客戶供應產(chan) 品。這種情況包括該客戶(i)在市場各處均無法按平常的價(jia) 格獲得足夠供貨,(ii)由於(yu) 市場上該產(chan) 品的供應商不具有足夠的競爭(zheng) 力而又無法獲得合適的供貨,(iii)客戶願意並能夠滿足該產(chan) 品供應商的正常交易條件時,最後,(iv)該產(chan) 品供應充足。
該法庭指出,如果在上述4個(ge) 條件均成立的情況下,在發布是否命令其向客戶供貨時還應該考慮其他一些因素,這包括被告是否有合法理由中斷供貨(譬如要銷售存貨告罄)、供貨關(guan) 係維持情況以及終止客戶供貨的方式。
其它要審查的非刑事犯罪情況

根據«競爭(zheng) 法»規定,要審查的非刑事犯罪還包括:獨家控製交易和搭配銷售、市場限製以及違反民事性質的廣告誤導條款。目前,除廣告誤導外,上述應審查的情況均不受判罰或處以罰款。

在加拿大收購或創建企業(ye)

«競爭(zheng) 法»還為(wei) 審查和監管在加拿大的企業(ye) 兼並和收購建立了完備的法律框架。此外,如果兼並交易的規模達到一定門檻界限它還製定了事前申報機製並規定了相應的審查期。

任何兼並(此處定義(yi) 為(wei) ,以直接或間接收購或創建方式,整體(ti) 或部份地控製其競爭(zheng) 者、供應商、客戶或其他人一定規模的企業(ye) 利益)均有可能按競爭(zheng) 法規定由專(zhuan) 員提交競爭(zheng) 法庭審查。專(zhuan) 員可以將某一宗擬議中的,或已經完成的交易(如果完成未滿3年)提交該法庭。法庭可以就擬議交易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簽發命令,也有權解除已完成的交易,或者剝奪交易的資產(chan) 或股權。法庭還可以在專(zhuan) 員和交易各方同意的基礎上簽發命令。
在做判決(jue) 之前,法庭必須確定該項交易阻止或削弱,或可能實質上大大阻止或削弱相關(guan) 市場的競爭(zheng) 。法庭一般采用經濟和法律分析來作出這種“確定”。與(yu) 美國法院受理反壟斷案相似,可能要考慮的因素有:外國競爭(zheng) 的可能性、被收購的生意是否失敗了,或者可能會(hui) 失敗,有無合適替代的可能與(yu) 替代程度、是否為(wei) 市場準入和市場革新製造障礙。法庭也會(hui) 考慮交易是否導致一家實力雄厚的競爭(zheng) 者退出市場,以及成交後有效的市場競爭(zheng) 是否會(hui) 繼續。不過,如屬於(yu) 法律規定,符合嚴(yan) 格限製的特例範圍,法庭也會(hui) 批準某些違反競爭(zheng) 的交易。
 
兼並前申報

除了按競爭(zheng) 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資交易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外,某些大規模的交易必須事先申報。除某些例外,一般如果在加拿大已經有一家或多家經營的這種生意時,一項擬議中的收購資產(chan) 或股份交易案、或者通過合並或重組在加拿大創建新企業(ye) ,或者進行業(ye) 務活動超出確定的限額門檻,交易各方就要事先向專(zhuan) 員申報。審查期限未滿,規定不得成交。申報有“簡單表”和“複雜表”兩(liang) 種格式(後者被要求提供交易和交易各方的更多情況)。若遞交複雜表,審查期是42 天,簡單表則為(wei) 14 天。但是,專(zhuan) 員也會(hui) 要交了簡單表的申請再遞交一份複雜表,而且還要經過一輪42 天的審查期。所以在辦理預先申報時,如果其交易觸及敏感的競爭(zheng) 問題,就該考慮第一次遞交複雜表上報為(wei) 好。

一般情況下,投資交易是否需要預先申報設定有二個(ge) 門檻界限:其一是,交易各方,加上其所屬分公司的總資產(chan) ,或者銷售收入額,包括在加拿大國內(nei) 的銷售、從(cong) 加拿大出售到國外或從(cong) 國外賣入加拿大的銷售,其總額規模超出4億(yi) 元時要預先申報。其二是,交易本身達到最低限額。這對於(yu) 收購資產(chan) 或組建非公司性商業(ye) 聯合體(ti) 來說,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資產(chan) 或者加拿大企業(ye) 入資的總額,或者因這些資產(chan) 而獲得的年銷售毛收入,包括加拿大國內(nei) 銷售或從(cong) 加國出售到國外的收入,如果總額超出5千萬(wan) 元(對於(yu) 已經完成的公司性質合並企業(ye) 為(wei) 7千萬(wan) 元);對收購股份的交易,要求預先申報的限額為(wei) 加拿大資產(chan) 價(jia) 值,或者來自股份被收購的公司及該公司控製的所有其它公司的毛收入,超出5千萬(wan) 元(已經注冊(ce) 了的合並企業(ye) 為(wei) 7千萬(wan) 元)。還有,被收購的有投票權股份份額要達到最低百分比限額才適用事先申報。對上市公司來說,這個(ge) 門檻為(wei) 20% (如果原先已經持有其20%有投票權股份,則為(wei) 50%);對於(yu) 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其門檻為(wei) 35%(如原先已經持有其35%有投票權股份,則為(wei) 50%)。

(本節內(nei) 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wei) 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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