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
聯邦議會(hui) 製定的«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簡稱“ICA”)旨在鼓勵加拿大人和外國人對加拿大進行投資,該法律也涉及到在加拿大收購或建立一個(ge) 企業(ye) 。加拿大工業(ye) 部下設投資審批委員會(hui) ,該部門負責投資法的實施和審批外國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資項目。但是,文化行業(ye) 除外。文化行業(ye) 方麵的投資則由加拿大祖遺部(Heritage Canada)下屬的投資審批部門依據該法律負責審批。任何外國人試圖在加拿大創建一個(ge) 新企業(ye) 或收購現有的企業(ye) 應該了解這一法律的相關(guan) 規定。
按照«加拿大投資法»的定義(yi) ,一個(ge) 加拿大的企業(ye) 控製權如果被他人控製就意味著該企業(ye) 被收購。«加拿大投資法»還明確界定了諸如誰是“非加拿大人投資者”、誰是“WTO成員國投資者”(指來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投資者)、“企業(ye) ”與(yu) “加拿大企業(ye) ”的含義(yi) ,並確定了新建企業(ye) 在何時才算正式建立,企業(ye) 的控製權從(cong) 什麽(me) 時候算起視為(wei) 被收購。
必須經過審查的投資
一般說來,一個(ge) 非加拿大人購買(mai) 正在經營中的加拿大企業(ye) 必須依照«加拿大投資法»的規定向投資審批部門通知備案,或要經過申報批準。至於(yu) 是需要通知備案還是要申報批準,則根據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資產(chan) 總值的數額而定。«加拿大投資法»適用於(yu) 那些目前仍然由加拿大人控製的企業(ye) ,以及被那些在加拿大設立了分公司的外國公司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
直接控製一個(ge) 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控製一個(ge) 加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全部,或實質上全部用於(yu) 企業(ye) 經營的資產(chan) 獲得。間接控製一個(ge) 加拿大公司可以通過收購一家外國公司所控製的加拿大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獲得;或者收購在加拿大沒有注冊(ce) ,但是對加拿大公司擁有控製權的非加拿大人實體(ti) 有投票權的份額獲得。
一個(ge) 加拿大企業(ye) 的控製權由一個(ge) 非加拿大人(非WTO成員國投資者)收購時,如果屬於(yu) 下述情況必須事先經投資審批委員會(hui) 審定:
• 被直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其資產(chan) 達5百萬(wan) 元或以上;
• 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其資產(chan) 達5千萬(wan) 元或以上;以及
• 在跨國投資項目中,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其資產(chan) 達5百萬(wan) 元或以上,但是,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ye) 的資產(chan) 占被收購資產(chan) 總值50%以上。
除了在某些敏感企業(ye) 外的投資,上述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既定的標準已經大大提高或已經取消。一個(ge) WTO成員國的投資者直接收購一個(ge) 加拿大企業(ye) 的資產(chan) 總額超出2億(yi) 6千5百萬(wan) 時才需要申報審批。此投資標準適用於(yu) 2006年內(nei) 完成的投資交易。該指標參照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每年將會(hui) 有變化。對WTO成員國的投資者間接收購的投資交易審查已經完全取消。如上所述,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界定的“WTO成員國投資者”應包括那些最終掌握有投票權股份,並有直接或間接擁有控製權的WTO成員國投資者的實體(ti) 。至於(yu) 如何界定對一個(ge) 實體(ti) 的控製,«加拿大投資法»有明確的規定。
以下一般規則用來確定投資者是否已經通過購買(mai) 股份而控製了公司:
• 收購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為(wei) 獲得了控製權;
• 收購了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於(yu) 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獲得了控製權,除非證明被收購的股份份額並沒有使得投資者實際獲得控製權;以及
• 隻收購了公司三分之一以下有投票權的股份不能被認定為(wei) 獲得控製權。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可能適用的規定。
如果是必須經申報審批的收購項目,投資者必須向工業(ye) 部投資審批委員會(hui) 申報審定;如係文化企業(ye) ,除一些有限的特殊情況,則必須向加拿大祖遺部申報。這類在投資交易成交之前必須先申請並在獲得批準之後方可進行。工業(ye) 部在45天內(nei) 審核確定該投資是否確實有利於(yu) 加拿大,不過該審核期可能會(hui) 延長30天。如果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nei) 未收到審批部門的任何通知,這將說明該投資項目已經被確認為(wei) 有利於(yu) 加拿大的投資項目。
以下也是審查部門在審查時要考慮的因素:
• 投資在經濟活動水平與(yu) 性質上對加拿大產(chan) 生的效益;
• 在特定行業(ye) 和相關(guan) 行業(ye) 中,加拿大人在投資的加拿大項目上總體(ti) 的參與(yu) 程度;
• 投資對加拿大生產(chan) 力、工業(ye) 效率、技術開發、產(chan) 品的更新和多樣化方麵所產(chan) 生效用;
• 投資對加拿大相關(guan) 企業(ye) 所產(chan) 生的的競爭(zheng) 影響;
• 投資與(yu) 加拿大工業(ye) 、經濟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重視各省所製定政策和目標的程度;以及
• 投資對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場競爭(zheng) 力的貢獻。
如果投資審批委員會(hui) 認為(wei) 項目不符合要求,將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訴並可以作出承諾保證。投資審批部門將根據其申訴和所作的承諾保證來做批準或不批準的最後決(jue) 定。
文化企業(ye) 和其它特例
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所設立的高門檻不適用於(yu) 某些敏感行業(ye) 的投資。這些行業(ye) 包括金融或運輸服務行業(ye) ,或鈾礦開采,或者文化企業(ye) 。根據«加拿大投資法»,創建一個(ge) 企業(ye) 或者收購一個(ge) 加拿大企業(ye) 的控製權可能不需申請報批,但是,若投資涉及上述限製的行業(ye) 之一,可能需要申報獲得批準。
文化企業(ye) 的定義(yi) 為(wei) :
• 書(shu) 籍、雜誌、期刊或報紙,不論印刷品或機讀產(chan) 品的出版、發行或銷售,但屬於(yu) 單純書(shu) 籍、雜誌、期刊或報紙的打印或排版經營活動除外;
• 影片或影像產(chan) 品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覽;
• 音樂(le) 聲像錄製品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覽;
• 印刷或機讀形式音樂(le) 產(chan) 品的製作、發行、或銷售;
• 無線電通訊,供一般公眾(zhong) 直接接收的廣播以及任何無線電、電視和有線電視廣播事業(ye) 、衛星節目的製作和廣播網絡服務。
此外,«加拿大投資法»還製定了“預防逃避審查”條款。投資審批部門有責任對那些正在從(cong) 事或準備要從(cong) 事任何上述限定的文化企業(ye) 活動的實體(ti) 進行審查以確定該實體(ti) 是否已經實質上被非加拿大人控製。同樣,投資審批部門也有責任審查任何收購正在從(cong) 事或準備從(cong) 事任何文化行業(ye) 實體(ti) 控製權的交易。
備案
即使是屬於(yu) 不用審查的投資項目,一個(ge) 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資要在創建企業(ye) ,或收購現有企業(ye) 之後的30天內(nei) 通過填報規定的表格形式上報投資審批部門備案。
(本節內(nei) 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wei) 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