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企業(ye) 破產(chan) 程序
加拿大的企業(ye) 破產(chan) 程序受不同的法律和法規管轄。盡管根據聯邦憲法規定的權利劃分,企業(ye) 破產(chan) 屬於(yu) 聯邦司法管轄範圍並要依照聯邦的有關(guan) 法律處理破產(chan) 的債(zhai) 務人資產(chan) ,但是,涉及債(zhai) 權人方麵的有關(guan) 權益卻屬於(yu) 各省的法律管轄並根據各省的法律處理。
《破產(chan) 法》(簡稱“BIA”)和《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簡稱“CCAA”)是兩(liang) 個(ge) 最常使用的處理破產(chan) 案的加拿大聯邦法律。《破產(chan) 法》和《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允許破產(chan) 企業(ye) 的債(zhai) 務人采取資產(chan) 重組程序。《破產(chan) 法》也規定了破產(chan) 企業(ye) 的清算程序。
作為(wei) 一般的法律規定,加拿大破產(chan) 程序中的非加拿大人債(zhai) 權人享有與(yu) 加拿大人債(zhai) 權人完全相同的權利。
加拿大企業(ye) 破產(chan) 處理程序的類別:
在加拿大的企業(ye) 破產(chan) 程序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一般性破產(chan)
(二)根據《破產(chan) 法》提出的企業(ye) 破產(chan) 動議
(三)破產(chan) 企業(ye) 的接收
(四)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提出的企業(ye) 破產(chan) 案
(五)依照聯邦《公司改組和重組法》(簡稱“WURA”)進行的破產(chan) 清算
上述程序中的任何一種都規定了破產(chan) 企業(ye) 的債(zhai) 權人將獲得展緩程序已防止債(zhai) 權人或權益持有者對破產(chan) 企業(ye) 采取任何強製性措施和步驟。對於(yu) 一般性破產(chan) 和根據《破產(chan) 法》提出的破產(chan) 案,根據法律規定其展緩程序是自動的,其破產(chan) 的範圍也由相關(guan) 法律作出了規定。在破產(chan) 企業(ye) 的接收程序中和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提出的企業(ye) 破產(chan) 案,以及依照《公司改組和重組法》進行的破產(chan) 清算程序中,其展緩程序是由法庭判決(jue) 令作出,其破產(chan) 範圍也是由法庭根據情況決(jue) 定。當企業(ye) 破產(chan) 程序在申請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債(zhai) 權人不能行使其權利和獲得他們(men) 向債(zhai) 務人提出的賠償(chang) 他們(men) 財產(chan) 的要求。債(zhai) 權人必須根據適用的相關(guan) 破產(chan) 法律經有關(guan) 程序提出申訴要求。
通常情況下,破產(chan) 展緩程序對破產(chan) 債(zhai) 務人的證券持有人進行正常的證券交易不產(chan) 生影響(盡管從(cong) 常規來說其證券的價(jia) 值或證券的可售性可能受到破產(chan) 的影響)。實際上,這樣的交易情況在破產(chan) 過程中很普遍。
破產(chan) 程序
破產(chan)
破產(chan) 程序導致一個(ge) 破產(chan) 實體(ti) 自願或非自願地進行清算。企業(ye) 破產(chan) 最初或者是由債(zhai) 務人本人提出或者是由其債(zhai) 權人提出。經過破產(chan) 評估或者發布破產(chan) 令,破產(chan) 企業(ye) 的全部所有權,資產(chan) 和業(ye) 務將作為(wei) 債(zhai) 權人的全部收益轉給破產(chan) 企業(ye) 受托人。
在此之後,破產(chan) 企業(ye) 受托人將所有未作抵押的資產(chan) 變賣。根據《破產(chan) 法》所製定的詳細規則,變賣所獲得的收益將分給未獲抵押的債(zhai) 權人,按照比例支付某些根據法律委托所提出的索賠和擔保索賠。除了破產(chan) 企業(ye) 受托人提出的法律規定以外的賠償(chang) ,企業(ye) 破產(chan) 不損害抵押債(zhai) 權人的權益或者所涉及的抵押資產(chan) 。破產(chan) 程序不適用銀行,保險公司,貸款公司,信托公司和獲得批準的外國銀行。
破產(chan) 動議
破產(chan) 債(zhai) 務人也可以對其業(ye) 務進行重組以便避免遭到清算或者通過債(zhai) 權人的默認和妥協沒收其財產(chan) 。這是作為(wei) 《破產(chan) 法》規定提出的破產(chan) 動議。但是,因為(wei) 《破產(chan) 法》規定所提出的破產(chan) 動議在法律上要求十分嚴(yan) 格,大部分規模較大和頗為(wei) 複雜的破產(chan) 重組案都不是根據《破產(chan) 法》的法律規定向債(zhai) 權人提出破產(chan) 動議。如果根據《破產(chan) 法》破產(chan) 重組要求潛在賠償(chang) 不存在,從(cong) 目前看,如果債(zhai) 務人在破產(chan) 過程中需要附加融資來維持其經營業(ye) 務活動,這就要依照《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的規定來處理。
根據《破產(chan) 法》向債(zhai) 權人提出重組動議一般情況下通過發出該動議的意向通知開始。動議的提出啟動破產(chan) 展緩程序。從(cong) 最初發出破產(chan) 動議通知到程序完成,必須由有許可的受托人接受該破產(chan) 動議。《破產(chan) 法》明確規定,一項破產(chan) 動議必須在程序開始前6個(ge) 月內(nei) 提出。根據《破產(chan) 法》,破產(chan) 動議一般可以向債(zhai) 權人提出,或者在利益平等的基礎上向不同級別的債(zhai) 權人提出。根據《破產(chan) 法》提出的破產(chan) 動議也可以向抵押債(zhai) 權人提出。依照《破產(chan) 法》提出的破產(chan) 動議隻有在所有等級的債(zhai) 權人通過投票並以多數或者三分之二債(zhai) 權人出席會(hui) 議投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得到確定。此外,破產(chan) 動議還需要經法庭批準。
如果債(zhai) 務人未能獲得所有債(zhai) 權人必須要求獲得的批準,或者法庭拒絕批準破產(chan) 動議將導致企業(ye) 自動破產(chan) 。銀行,保險公司,貸款公司,信托公司和獲得批準的外國銀行不能提出破產(chan) 動議。
破產(chan) 企業(ye) 的接收
破產(chan) 企業(ye) 的接收人可以私下確定或者由法庭指定。破產(chan) 企業(ye) 接收人可以變賣債(zhai) 務人的所有權,資產(chan) 和全部企業(ye) 並根據債(zhai) 務人對債(zhai) 權人相對優(you) 先程序分配收益。此外,接收人可以被指定為(wei) 企業(ye) 接受人和經理人,並以當事人的身份,或者作為(wei) 監管人全權經營債(zhai) 務人的企業(ye) 。可能獲得的賠償(chang) 因各省的法律規定不同而各異。
在私下確定的破產(chan) 企業(ye) 接收人情況下,獲得擔保的債(zhai) 權人可以在某些按照合同規定下或依照法律指定接收人來接受違約債(zhai) 務人的所有權,資產(chan) 和全部企業(ye)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擔保文件中債(zhai) 務人賦予債(zhai) 權人的合約權利任命接收人。在接收人任命前10天,獲得擔保的債(zhai) 權人必須發出意向通知履行其對債(zhai) 務人的擔保業(ye) 務。
由法庭指定的接收人既不是債(zhai) 務人也不是債(zhai) 權人的代理人。作為(wei) 法庭的官員,接受人除了負有法庭人任命中所規定的要求外還負有某些責任和義(yi) 務。其權力也在任命令中特別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破產(chan) 法》還給與(yu) 法庭權力在采取其它措施和賠償(chang) 程序期間任命一個(ge) 臨(lin) 時接收人。沒有法律標準確定哪些實體(ti) 可以作為(wei) 破產(chan) 程序中的接收人。實踐中常常是由法庭根據情況來決(jue) 定接受人。
《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規定的程序
頗具規模和較大的破產(chan) 企業(ye) 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進行公司重組(例如最近所進行的加拿大航空公司的企業(ye) 重組)。相當數量的加拿大破產(chan) 企業(ye) 重組是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啟動進行。這是因為(wei) 該法具有靈活性,它可以使得破產(chan) 企業(ye) 確定重組計劃來應對其特別的處境。《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允許債(zhai) 務人和他們(men) 的債(zhai) 權人,包括有擔保和無擔保的債(zhai) 權人作出妥協或者進行特別債(zhai) 權處置。
《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適用於(yu) 任何在加拿大注冊(ce) 的公司或者其在加拿大的資產(chan) 和業(ye) 務活動麵臨(lin) 破產(chan) 或者導致破產(chan) 行為(wei) ,而且其所欠債(zhai) 權人的全部債(zhai) 務超出5百萬(wan) 元(單獨達到或作為(wei) 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其債(zhai) 務超出5百萬(wan) 元)的情況。但是,銀行,保險公司,貸款公司,信托公司和獲得批準的外國銀行例外。
《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旨在使破產(chan) 債(zhai) 務人和其債(zhai) 權人更容易達成妥協處理和對債(zhai) 務的處置,以便使公司能夠繼續其業(ye) 務活動。當一個(ge) 公司自己能夠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處置其債(zhai) 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隻是扮演監督的角色以防止既成的事實和程序變化。目的是使其達到妥協處理和債(zhai) 務處置能夠獲得批準,或者對很明顯不能獲得批準企業(ye) 重組提前發出通知。
依照《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所提出的企業(ye) 重組從(cong) 向法庭遞交申請開始以獲得對債(zhai) 務人公司展緩破產(chan) 程序令。根據《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法庭將被要求在破產(chan) 展緩令生效後任命一位監督人來監控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情況。由於(yu) 法庭監督《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規定下的公司重組有很大的權限,目前沒有具體(ti) 確定展緩令的統一格式。與(yu) 《破產(chan) 法》規定的破產(chan) 動議提出的要求不同,《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在很多問題上給法庭留下了很大的處理空間。這些問題包括展緩程序範圍,債(zhai) 務人可以重新談判合同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債(zhai) 務人優(you) 先獲得融資貸款的可能性和具體(ti) 條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債(zhai) 務人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財產(chan) 在計劃出爐之前能夠售出。實際上,許多與(yu) 《公司債(zhai) 權人權益處置法》相關(guan) 的重組範圍和具體(ti) 操作都是由法官決(jue) 定作出。
除此之外,法庭的命令一開始還包括債(zhai) 務人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遞交一份債(zhai) 務處置計劃。處置計劃必須遞交給債(zhai) 權人通過各等級債(zhai) 權人會(hui) 議批準。債(zhai) 權人對計劃批準的要求和《破產(chan) 法》的要求一樣:所有等級的債(zhai) 權人通過投票以多數或者三分之二債(zhai) 權人出席會(hui) 議投票同意的情況下獲得批準。一旦債(zhai) 權人投票通過計劃,法庭要發布一個(ge) 批準令。但是,如果債(zhai) 權人或法庭拒絕批準計劃,破產(chan) 將不能自動生效。
《公司改組和重組法》規定的清算程序
盡管對於(yu) 大部分破產(chan) 公司來說都有可能按照《公司改組和重組法》規定的清算程序進行清算,在實踐中,該法律(通常結合《加拿大儲(chu) 蓄保險公司法》和《銀行法》規定)常常專(zhuan) 門用於(yu) 破產(chan) 的金融機構改組,而且一般情況下,其程序都在有關(guan) 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公司改組和重組法》不適用於(yu) 根據加拿大公司法注冊(ce) 成立的公司。
根據《加拿大儲(chu) 蓄保險公司法》,法庭令可以命令將所有的破產(chan) 企業(ye) 的股份和銀行發行的其附屬債(zhai) 券歸到加拿大儲(chu) 蓄保險公司,或者指定儲(chu) 蓄保險公司作為(wei) 其接收人。《銀行法》規定了允許金融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監控一個(ge) 銀行的資產(chan) 和管理企業(ye) 改組程序。在實踐中,這兩(liang) 個(ge) 法律中的一些規定和《公司改組和重組法》規定的程序結合一起實施,因為(wei) 該法規定了處理債(zhai) 權人提出的有關(guan) 索賠的法律架構。
國際破產(chan)
破產(chan) 企業(ye) 的資產(chan) 屬於(yu) 外國司法管轄
加拿大法庭對在加拿大以外的人和資產(chan) 不享有司法管轄權。加拿大法庭的司法令隻在加拿大有效力。因此,為(wei) 了使加拿大的破產(chan) 企業(ye) 債(zhai) 務人位於(yu) 國外司法管轄下的資產(chan) 適用在加拿大的破產(chan) 展緩程序,加拿大法庭必須要求其資產(chan) 所在地的外國法庭同樣也發布展緩法庭令或同樣的破產(chan) 程序令以便實施加拿大的破產(chan) 程序。這樣並行發布破產(chan) 程序在目前還不相當普遍的情況下,加拿大的破產(chan) 債(zhai) 務人在其它國家有大規模資本時,大部分這樣的並行破產(chan) 程序隻適用於(yu) 加拿大和美國。
加拿大法院承認外國所判定的破產(chan) 程序
加拿大的企業(ye) 破產(chan) 立法規定加拿大各級法院承認外國做出的破產(chan) 程序。加拿大法庭確定是否承認外國破產(chan) 程序的關(guan) 鍵是檢驗破產(chan) 案和外國的司法管轄是否存在有確鑿而實質性的聯係。法院令,破產(chan) 的預測和公平性一般是法庭側(ce) 重要審視的內(nei) 容。
盡管如此,承認外國做出的企業(ye) 破產(chan) 程序不能夠剝奪加拿大法院屆時確定其是否有公平和平等方麵的問題。即使加拿大法院承認外國的破產(chan) 程序,外國的破產(chan) 程序也必須根據加拿大一貫的法律標準來對待加拿大的債(zhai) 權人和相關(guan) 資產(chan) 。
(本節內(nei) 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wei) 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