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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外貿易法律製度綜述

加拿大對外貿易法律製度綜述
 

加拿大屬於(yu) 市場經濟國家,市場開放程度高,市場管理製度成熟。政府在經濟領域立法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zheng) 環境及承擔國際協定的義(yi) 務。在對外貿易方麵,加拿大沒有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立法,其立法主要是針對市場管理的需要而製定相應的單行法律,現對其有關(guan) 對外貿易方麵的立法綜述如下:


一、 立法的基本情況

加拿大在對外貿易方麵的立法可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

(一)國內(nei) 立法
1、特殊進口措施法。該法於(yu) 1984年通過,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參與(yu) 的同國際貿易相關(guan) 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在加拿大國內(nei) 法範疇內(nei) 確定傾(qing) 銷和補貼的核定辦法,並授予加海關(guan) 稅務署對外進口產(chan) 品是否構成傾(qing) 銷或受到政府補貼進行調查的權利,以及在加國際貿易法庭對損害裁定後征收反傾(qing) 銷或反補貼稅的權利。該法共76條,分別對反傾(qing) 銷、反補貼、臨(lin) 時稅的責任、正常價(jia) 值、出口價(jia) 格、傾(qing) 銷幅度、補貼數額、傾(qing) 銷和補貼調查程序、重新裁定和上訴等實體(ti) 和程序內(nei) 容作了規定。

2、海關(guan) 稅則法。該法於(yu) 1997年通過,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參與(yu) 的同國際貿易相關(guan) 的條約或協定、特別是世界海關(guan) 組織製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授權加內(nei) 閣在財政部長和/或國際貿易部長的建議下,發布、製定、修改進口貨物原產(chan) 地規則、海關(guan) 進口稅收稅則、關(guan) 稅待遇規則、特別、緊急和保障措施、關(guan) 稅減免等規定。

3、海關(guan) 法。該法於(yu) 1986年經第二次修訂通過,主要規定了加拿大海關(guan) 的職責和相應程序。該法共169條,共分7個(ge) 部分,分別為(wei) :總則、進口、關(guan) 稅的計算、關(guan) 稅的減免及補償(chang) 、出口、執法、刑事犯罪的執法、以及從(cong) 屬規章的規定等。

4、國際貿易法庭法。該法於(yu) 1988通過,主要是通過該法設立國際貿易法庭,並對其職能權限作了詳細規定。加國際貿易法庭性質為(wei) 獨立的準司法行政法庭,其通過加財政部長向國會(hui) 負責。該法庭承擔著類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hui) 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受理加拿大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立案和延期申請,針對進口量猛增的產(chan) 品是否已經對或對該國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嚴(yan) 重損害進行保障措施調查;受理加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立案和延期申請,針對傾(qing) 銷或受到補貼的進口產(chan) 品是否已經對該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實質損害進行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調查;受理針對加拿大海關(guan) 稅務署依據《海關(guan) 法》、《貨物稅法》和《特別進口措施法》進行的行政裁定的行政上訴申請;受內(nei) 閣或財政部長的委托,就經濟、貿易和關(guan) 稅問題進行調查和匯報;受理供貨商依照《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國內(nei) 貿易協定》和WTO《政府采購協議》提起的聯邦政府采買(mai) 立案等。

5、出口和進口許可法。該法於(yu) 1999年最新修訂通過,主要是授權加拿大內(nei) 閣針對一些有戰略意義(yi) 的或其他同加拿大或國際社會(hui) 的安全、環保、經濟貿易秩序相關(guan) 的產(chan) 品以及其他貨物,進行監控,並對該等產(chan) 品的出口和進口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取得必要的許可證。關(guan) 於(yu) 出口,該法授權加內(nei) 閣針對一些國際禁運戰略性武器的國家或禁運自動武器的國家設立《區域控製清單》或《自動武器國家控製清單》。關(guan) 於(yu) 進口,該法授權內(nei) 閣針對資源稀缺的產(chan) 品、受保護的動植物產(chan) 品、軍(jun) 火和規避WTO《紡織品協議》的進口產(chan) 品設立《進口控製清單》。

6、出口法。該法於(yu) 1985年修訂通過,主要是授權加內(nei) 閣對有關(guan) 木材、紙漿、某些特定礦產(chan) 品、烈性酒的出口以及關(guan) 稅征收等方麵作出了管理規定。

7、出口發展法。該法於(yu) 1985年修訂後通過,主要是為(wei) 支持和發展加拿大與(yu) 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提高加拿大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zheng) 力,依該法設立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為(wei) 加公司、企業(ye) 、個(ge) 人提供貸款、保險、再保險、賠償(chang) 、擔保、谘詢服務等。該法對出口發展公司、設立、業(ye) 務範圍、特權(免繳所得稅)、以及其他經營規範作了詳細規定。

8、文化資產(chan) 進出口法。該法於(yu) 1985年修訂後通過,主要是對加拿大出口文化資產(chan) 和從(cong) 國外非法出口的文化資產(chan) 進入加拿大作了規定。根據該法,加製定文化資產(chan) 管製清單,並對其實行許可證管理,同時成立加拿大文化資產(chan) 出口審議委員會(hui) ,對文化資產(chan) 出口有關(guan) 問題進行審議並作出決(jue) 定。


(二)為(wei) 執行國際多雙協定的立法

為(wei) 履行加拿大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多雙邊協定、公約等,將其權利義(yi) 務轉化為(wei) 加國內(nei) 立法得以實施,加拿大在對外貿易方麵先後頒布了執行“世界貿易組織”法、執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法、執行“加拿大-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法和執行“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法等四個(ge) 法律。

二、立法特點

1、加拿大雖然沒有一部完整的對外貿易法典,但其通過不同的專(zhuan) 題立法,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外經貿法律體(ti) 係,特別是進出口環節立法較多,包括出口法、文化資產(chan) 進出口法、特別進口措施法等。

2、加對外貿易立法在WTO框架下,依然保留了大量的許可證貿易管理方式,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作了專(zhuan) 門的立法,在其他法律中(如出口法)也有許可證管理的內(nei) 容。

3、為(wei) 有效實施管理,掌握進出口商品信息,加對外貿易立法采取了進出口管製清單,如文化資產(chan) 進出口法、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法等,均有規定。

4、加在開展對外貿易中,專(zhuan) 門製定出口發展,並據此設立出口發展公司,對發展出口進行促進。

5、加對外貿易立法根據需要不斷進行修改調整,其所有立法都進行了多次修訂調整工作,如,為(wei) 及時保護本國利益,其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shu) 承諾及時頒布C-50法案,對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法、進出口許可證法、海關(guan) 稅則法等進行了適時修改,並通過一個(ge) 法案予以體(ti) 現,提高了其立法效率。

6、加對外貿易立法為(wei) 進一步做好有關(guan) 低一級法律程序的立法留下了空間,幾乎其所有對外貿易法令中,都有所需進一步立法明確有關(guan) 內(nei) 容的規定。

7、加對外貿易立法體(ti) 現了其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企業(ye) 的充分保護,除在國際貿易法庭法、特別進口措施中對有關(guan) 反傾(qing) 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進行專(zhuan) 門規定外,在海關(guan) 法、海關(guan) 稅則法、進出口許可證法等中也有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企業(ye) 提供保護的法律救濟措施,另外其反傾(qing) 銷等規定的法律層次較高,由議會(hui) 通過。

8、加對外貿易法中對有關(guan) 具體(ti) 法律實施情況,要形成年度報告,並向國會(hui) 報告。

9、加對所締結加入的多雙邊公約、協定,進行專(zhuan) 門立法,把相關(guan) 權利義(yi) 務進行轉化,並對執行公約、協定中對本國的保護進一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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