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guan) 統計,2006 年中加雙邊貿易總額為(wei) 231.8 億(yi) 美元,同比增長 21.0%。其中,中國對加拿大出口 155.2 億(yi) 美元,同比增長 33.1%;自加拿大進口 76.7 億(yi) 美元,同比增長 2.1%。中方順差 78.5 億(yi) 美元。中國對加拿大出口的主要產(chan) 品 為(wei) 電機、電器、音像設備及其零附件、服裝及衣著附件、家具、鋼鐵製品、玩具、 塑料及其製品、車輛及其零附件、鞋類產(chan) 品等;自加拿大進口的主要產(chan) 品為(wei) 肥料、 紙漿、礦砂、穀物及穀物粉、鎳及其製品、塑料及其製品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截至 2006 年底,中國公司在加拿大累計完成承包工程 營業(ye) 額 1.8 億(yi) 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 8433 萬(wan) 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6 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加拿大的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額為(wei) 2020 萬(wan) 美元。2006 年,加拿大對華投資項目 888 個(ge) , 合同金額 25.0 億(yi) 美元,實際使用金額 4.2 億(yi) 美元。截至 2006 年底,加拿大累計 對華直接投資項目 9788 個(ge) ,合同金額 194.6 億(yi) 美元,實際投入 54.0 億(yi) 美元。
二、 貿易投資管理體(ti) 製概述
加拿大海關(guan) 及關(guan) 稅管理方麵的主要法律有:《1985年海關(guan) 法》、《1997 年海關(guan) 關(guan) 稅法》。主要負責執行的部門是加拿大邊境服務署。
與(yu) 進出口貿易有關(guan) 的主要法律法規有:《1985年出口法》、《1985年出口發展 法》、《1985年進出口許可法》、《1985年特別進口措施法》、《1985年國際貿易法庭法》以及《1985年進口許可證規定》等。主要的職能部門是加拿大外交國貿部。
加拿大與(yu) 投資有關(guan) 的法律主要有:《1985年加拿大投資法》、《1985 年加拿大投資規則》、《1985年公司法》。主要相關(guan) 部門有加拿大工業(ye) 部和文化遺產(chan) 部。
檢驗檢疫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和藥物法》、《進口貨物標識法》、《消 費者包裝與(yu) 標記法》、《貴重金屬標識法》、《危險品法》、《肉類檢驗法》、《魚類檢驗法》、《動物衛生法》、《野生動植物貿易規定》等。主要負責部門有加拿大衛生部、食品檢驗局等。
(一) 貿易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1. 關(guan) 稅製度
(1) 關(guan) 稅管理製度
加拿大財政部在有關(guan) 多邊及雙邊國際協定的基礎上製定了關(guan) 稅稅則,由加拿大邊境服務署負責實施,各省政府均無權征稅。從(cong) 具體(ti) 征稅稅目看,最惠國關(guan) 稅和普遍優(you) 惠關(guan) 稅是目前加拿大實行的主要稅目。此外,還有普通關(guan) 稅、最不發達國家關(guan) 稅、加勒比海聯邦國家關(guan) 稅、對澳大利亞(ya) 關(guan) 稅和對新西蘭(lan) 、墨西哥、美國、 智利、哥斯達黎加以及對以色列關(guan) 稅等特殊稅目。
加拿大國內(nei) 市場開放程度較高,平均關(guan) 稅稅率已處於(yu) 較低水平,大多數原材料的進口關(guan) 稅為(wei) 零或很低,但部分進口產(chan) 品有關(guan) 稅升級現象。另外,加拿大還對部分進口農(nong) 產(chan) 品實行關(guan) 稅配額管理。
除進口關(guan) 稅外,加拿大還對蒸餾酒、果酒、啤酒和麥芽酒等征收額外關(guan) 稅。
(2) 海關(guan) 編碼修改
2004 年 6 月,世界海關(guan) 組織對商品名稱及協調編碼製度進行修改並於(yu) 200年1月1日起實行。此次修訂對千餘(yu) 種產(chan) 品稅則號進行了刪除、添加和修改。作為(wei)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的簽署國,加拿大自 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世界海關(guan) 組織的決(jue) 定。為(wei) 此,加拿大發布了新的2007海關(guan) 關(guan) 稅。
2. 進口管理製度
(1) 進口控製
加拿大控製進出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進出口許可法》。依據該法案的進口控製產(chan) 品清單,加拿大對軍(jun) 用品及武器、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產(chan) 品、各種家禽、 蛋、奶製品及肉類製品、紡織品及服裝、特定的鋼鐵產(chan) 品等實行進口控製。
(2) 禁止進口產(chan) 品
加拿大禁止進口的產(chan) 品主要包括:貓鼬科動物活標本、部分啄花鳥科活鳥以及其他除觀賞等用途外的非遊獵鳥;白鷺、白鷺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偽(wei) 幣;受著作權保護的加拿大書(shu) 籍的再版書(shu) ;監獄囚犯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機動車用擋煙設備;舊車或二手車(自美國進口的除外);白磷製成的火材;槍支、禁止或限製性的 武器、禁止設備及部件等;淫穢、叛國、妨礙治安的宣傳(chuan) 資料或色情、暴力讀物、 膠片、錄像帶等影視資料。加拿大還禁止進口所有種類的河豚以及緘螯蟹屬河蟹。
3. 出口管理製度
(1) 出口控製
加拿大依照《出口控製清單》和《地區控製清單》對部分產(chan) 品實行出口控製。根據加拿大同美國的雙邊協議,對於(yu) 出口最終目的地為(wei) 美國或其領土的,《出口 控製清單》中的大部分產(chan) 品都不需要出口許可。《出口控製清單》第3組第4組及其他部分產(chan) 品需要單獨的出口許可。
2006年8月,加拿大對《出口控製清單》所涉產(chan) 品進行了一些添加、刪減 並對與(yu) 產(chan) 品出口控製相關(guan) 的技術參數進行了澄清和修改。新增的出口受控產(chan) 品有:含有特別設計部件的機器工具;使用磁流變修整流程的數字控製機器工具; 噴霧冷卻;物理仿真軟件;自動定向設備;方位、航向或北向定位慣性設備;彈藥引線安裝設備;軍(jun) 用“輕於(yu) 空氣的運載工具”;全球航空衛星係統幹擾設備;核 技術記錄和常規軟件記錄;向心球軸承;硝仿肼物;澳大利亞(ya) 集團材料列表;噴霧和霧化係統;植物病原體(ti) 。取消出口控製的有:各種電腦。
2006 年 7 月,加拿大政府發布了關(guan) 於(yu) 修訂地區控製列表令的公報,將白俄羅斯加入《地區控製清單》。一旦正式獲批,所有從(cong) 事對白俄羅斯出口的出口商 都需要在出口前獲得出口許可。
4. 貿易救濟製度
《特別進口措施法》是加拿大進行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調查的主要法律依據。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和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共同負責反傾(qing) 銷與(yu) 反補貼調查。其中,邊境服務署負責反傾(qing) 銷或反補貼調查申請的接受並決(jue) 定是否立案;負責調查傾(qing) 銷或補貼是否存在及傾(qing) 銷幅度,並根據傾(qing) 銷幅度或補貼量來決(jue) 定反傾(qing) 銷或反補貼稅的征收;負責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再調查的啟動。國際貿易法庭負責調查傾(qing) 銷或受到補貼的進口產(chan) 品是否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加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負責進行公共利益調查;負責日落複審調查的啟動。
加拿大於(yu) 1984年對保障措施立法,其內(nei) 容包含在《國際貿易法庭法》之內(nei) ,由國際貿易法庭負責保障措施調查。國際貿易法庭依照加拿大國內(nei) 相似或直接競爭(zheng) 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提出的申請進行調查,然後通過加拿大財政部向內(nei) 閣會(hui) 議報告調查結果,再由內(nei) 閣會(hui) 議最終決(jue) 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等救濟措施對本國產(chan) 業(ye) 進行保護。
(二)投資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投資加拿大法案》是加拿大有關(guan) 外國投資的指導性法案。加拿大將外國投資分為(wei) 文化產(chan) 業(ye) 類和非文化產(chan) 業(ye) 類投資。加拿大工業(ye) 部負責對非文化產(chan) 業(ye) 的外國投資的促進和審核工作,加拿大文化遺產(chan) 部負責對文化產(chan) 業(ye) 投資的審核。
一般情況下,加拿大對外國投資者給予完全國民待遇。外國投資在加拿大建立新企業(ye) ,如果不是需經政府審查的項目,隻需履行事先通報備案義(yi) 務。通報備案不得遲於(yu) 投資行為(wei) 發生後的30天內(nei) 。如總督會(hui) 同立法議會(hui) 令要求進行審查, 加政府相關(guan) 部門將在收到投資通報備案後的21天內(nei) 告知投資者。
政府部門需要在45天之內(nei) 決(jue) 定是否批準投資。但是政府可以單方麵將45天期限再延長30天。經投資者和政府部門雙方同意,審批時間可進一步延長。 根據《投資加拿大法案》的規定,直接投資金額達到 500 萬(wan) 加元,間接投資金額為(wei) 5000 萬(wan) 加元時,需經政府審核。但是,加拿大對WTO成員給予較為(wei) 寬鬆的審核標準。2006年加拿大將WTO成員的直接投資審核標準放寬到2.65億(yi) 加 元,即WTO成員國直接收購加拿大企業(ye) 所涉金額在2.65億(yi) 加元以下的,可不需審核,隻需向加拿大政府備案即可。此外,對於(yu) 鈾工業(ye) 、金融服務、交通服務和傳(chuan) 統文化產(chan) 業(ye) 部門四個(ge) 例外部門,仍保持500萬(wan) 和5000萬(wan) 加元的投資標準。對於(yu) 可能造成外國投資者獲得對加拿大文化事業(ye) 所有權和控製權的外國投資項目,需由加拿大文化遺產(chan) 部進行審查。這些文化事業(ye) 項目包括圖書(shu) 、雜誌、報紙及期刊的出版、發行和銷售、電影或影像產(chan) 品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音樂(le) 錄音帶或錄像帶的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以及由非加拿大人投資的、直接或間接出版、發行或銷售的雜誌、借助閱讀器閱讀的期刊等。
(三)與(yu) 貿易投資法律法規相關(guan) 的管理製度及其發展
1. 無線電標準規範修正案
2006年4月,加拿大工業(ye) 部批準了無線電標準規範 119(RSS 119)的修 正案《無線電標準規範 119,版本7,在27.41—960MHz 頻率範圍運行的陸地移 動式和固定式無線電發射機和接收機》。該修正案引入了在 220—222MHz 波段運行的陸地移動式和固定式設備的要求,修訂了 800—900MHz 的輻射屏蔽和接收機的雜散發射限值(使用輻射測量法),免除數據調製解調器的認證要求,並對 RSS 119 重新編排格式和更新。
2. 種子法規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9 月,加拿大公布了種子法規的修正提案。該修正提案規定了種子 的測試、檢驗、質量和銷售要求,以及對法規目錄Ⅰ的等級表中概述的種子標準的修訂,和對於(yu) 包裝、標簽要求的若幹修訂。該修正提案將於(yu) 5至8個(ge) 月內(nei) 生效。
3. 危險品運輸法規修正提案
加拿大於(yu) 2006年10月發布了《危險品運輸法規修正提案》,進一步闡明了有關(guan) 危險品運輸安全的要求,使危險品運輸法規與(yu) 國際推薦標準和當前要求相一致。
4. 減少空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ti) 的排放的法規
加拿大於(yu) 2006年11月3日發布了《計劃製定並執行減少空氣排放物的法規及其他措施的通告》。該通告宣布,政府將製定並執行主要的控製措施,著手解 決(jue) 空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ti) 的主要人為(wei) 來源(其中包括工業(ye) 、運輸和某些產(chan) 品),製定並執行有關(guan) 室內(nei) 空氣的法規和其他措施以及製定並執行《能源效率法案》等行動。該法規針對運輸業(ye) 、工業(ye) 部門、室內(nei) 空氣等不同範圍,製定了不同的行動方案。
5. 能效法規修正案
2006年11月15日,加拿大正式公布了《能效法規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內(nei) 容:改進關(guan) 於(yu) 中央空調與(yu) 熱泵係統(低於(yu) 19
千瓦)能效的測試方法, 提高對係統能效的要求;提高關(guan) 於(yu) 三種工商用空調的現有最低能效要求;要求對飲料自動售賣機及商用冷凍冷藏設備最低能效標準進行調整;加強相關(guan) 行政管理,諸如:確保有關(guan) 法規的英文版與(yu) 法文版的一致性。 該項修正案對修正內(nei) 容的生效時間做出明確規定:飲料自動售賣機為(wei) 2007年1月1日;商用冷凍冷藏設備為(wei) 2007年4月1日;其他修正內(nei) 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6. 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12 月,加拿大發布了《1998 年消耗臭氧層物質法規的修正提案》。 該提案允許在已獲準的規定年限內(nei) 必需或應急用途而豁免的公司之間運送溴甲烷。該提案還鼓勵使用可替代的物質,並且允許行業(ye) 有效利用有限數量的,在加拿大獲得必需或應急用途而豁免的溴甲烷的功效。該提案與(yu) 《蒙特利爾議定書(shu) 》 確定的國際義(yi) 務保持一致。
7. 低速車輛要求修訂通告
2006年12月,加拿大發布了《公布技術標準文件 No.500,低速車輛第 1 次修訂版的通告》。根據機動車安全法案第12節和機動車安全條例第16和17節,加拿大交通部修訂了技術標準文件 No.500《低速車輛》,規定了低速運行車輛的一般要求。該標準與(yu) 相同標題的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 No.500 相一致, 通過引用的方式並入機動車安全條例第 500 節。該法規擬批準日期為(wei) 2006年12月9日,擬生效日期為(wei) 2007年6月9日。
8. 進口木製包裝的新規定
從(cong) 2006 年 7 月起,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全麵執行新的木製包裝進口規定——《有關(guan) 國際貿易中木製包裝材料的指導方針》。據此,木製包裝材料必須采用加熱或甲基溴熏蒸等方式進行處理,並獲取國際公認的國際植物保護協定標識後方可進入加拿大。不符合上述進口要求的木質包裝將被拒絕入境,貨物的進口方承 擔依照相關(guan) 規定進行妥善處理的責任。
9. 夾竹桃等被納入限定植物名單
2006年8月,加拿大宣布製定了有關(guan) 防止與(yu) 橡樹猝死病相關(guan) 的疫黴屬Phytophthora ramorum 病原菌傳(chuan) 入加拿大植物衛生要求的法規。該法規涉及的產(chan) 品有夾竹桃、楊梅蚊母樹,白蕊木蓮、雲(yun) 南擬單性木蘭(lan) 、冬青等,上述植物被納入限定植物名單。
10.修改《蛋品規章》
2006年9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對《蛋品規章》進行調整,根據加拿大危 險品分析和關(guan) 鍵控製點體(ti) 係,對蛋品站做出規定,並規定了帶殼蛋的等級、包裝、標識以及檢驗要求,還對帶殼蛋品交易的注冊(ce) 、實施和進出口以及跨省交易等進行了規定。
11.化學殘留取樣計劃
根據《加拿大農(nong) 產(chan) 品法》和《食品藥品法》,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啟動了全國化學殘留取樣計劃,對國內(nei) 及進口新鮮蔬菜水果的化學殘留進行監控。 衛生部下屬加拿大有害物防治管理局對農(nong) 用化學品登記並製定食品可接受的最大農(nong) 藥殘留限製。2006年10月3日,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公布了2006—2007違反化學品殘留的產(chan) 品和公司的執行列表。
12.患瘋牛病動物進口條件草案
2006年10月,加拿大發布了《患瘋牛病小型反芻類動物的進口條件草案》, 對適用於(yu) 牛、小型反芻類動物及鹿的進口政策、條件和程序做出區分。
13.《藥品專(zhuan) 利(通知書(shu) )條例修改條例》和《食品與(yu) 藥品條例修改條例》
2006年10月5日加拿大正式實施《藥品專(zhuan) 利(通知書(shu) )條例修改條例》和《食品與(yu) 藥品條例修改條例》。其中,《藥品專(zhuan) 利(通知書(shu) )條例修改條例》使新 型通用藥在專(zhuan) 利期滿後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迅速進入市場,同時也使新藥品得到適當的保護。按照《食品與(yu) 藥品條例修改條例》,新藥將獲得 8 年以上的市場壟斷期。該條例也為(wei) 兒(er) 科新藥提供 6 個(ge) 月的市場壟斷期。
(四) 針對具體(ti) 商品的管理措施
1. 進口熱帶木材
2006年10月24日起,加拿大進口熱帶木材不再需要進口許可,而且可以免除處理,但必須隨附有效的植物衛生證明或再出口植物衛生證明。加拿大還規定進口墨西哥洋椿、椰子、太平洋鐵木、羅氏紫檀等非熱帶木材,進口商需提供有效的進口許可及植物衛生證書(shu) 或再出口植物衛生證明,以確認木材經過最低中心溫度 56 度、不低於(yu) 30 分鍾的烘幹處理,水分含量低於(yu) 20%。
2. 對進口農(nong) 產(chan) 品的有關(guan) 要求
加拿大與(yu) 進口農(nong) 產(chan) 品相關(guan) 的法規主要有:《加工產(chan) 品法》、《新鮮蔬菜水果法》、《許可證及仲裁法》等。加拿大對一些進口農(nong) 產(chan) 品要求進口商提供許可證等進口 文件。如:進口蘋果、杏、藍莓、卷心菜、香瓜、去頂胡蘿卜、花椰菜等新鮮蔬菜水果需要事先獲得進口許可證,且要滿足《新鮮蔬菜水果條例》對部分產(chan) 品規定的最低等級。
部分產(chan) 品還需提供符合加拿大對質量、標簽和包裝的最低要求的檢驗證書(shu) 。這些產(chan) 品包括:美國進口的蘋果、洋蔥及馬鈴薯需要 USDA 檢驗證書(shu) ;其他國家的蘋果、洋蔥及馬鈴薯必須要有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shu) 等。
3. 部分農(nong) 產(chan) 品的出口要求
除出口至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蘋果、洋蔥及西紅柿需要符合不同的等級要求之外,加拿大對大部分新鮮蔬菜水果的出口沒有等級要求。
加拿大要求出口至美國和波多黎哥的洋蔥、馬鈴薯和露地西紅柿需提供出口檢驗證書(shu) 。
4. 化妝品的外標簽規定
為(wei) 減少可能產(chan) 生的使用化妝品的危險,加拿大衛生部出台新規定,自 2006年11月18日起,所有在加拿大銷售的化妝品的外標簽上必須列明產(chan) 品中所含的所有成份。另外,成份清單必須采用國際專(zhuan) 業(ye) 命名化妝品原料(INCI)體(ti) 係的通用名稱。這一命名體(ti) 係已經在美國、歐盟、日本等許多國家采用。新規定將實行2年以上。
5. 石棉製品法規提案
2006年11月,加拿大發布了《石棉製品法規提案》。目前,加拿大有關(guan) 石 棉的要求分布於(yu) 《危險品法案》目錄Ⅰ中的5個(ge) 款項,該法規提案將《危險品法案》目錄Ⅰ中有關(guan) 石棉和石棉製品的五個(ge) 獨立項合並為(wei) 一個(ge) 法規,相關(guan) 要求未做修改。
6. 機動車輛安全法規和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修正提案
2006年12月13日,加拿大宣布製定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和 1995年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修正提案。該修正提案提議在機動車輛安全法規第110項和120項中參照編入技術標準文件110和120,即“額定車載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或以下的機動車輛的輪胎選擇和輪圈標準”和“額定車載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以上的機動車輛的輪胎選擇和輪圈標準”。此外,為(wei) 增加兩(liang) 個(ge) 輪胎壓力監控係統信號裝置和一個(ge) 指示器,該修正提案還修訂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的 計劃Ⅳ的第101項,“控製器和顯示器的定位和識別”。同時,該修正提案同樣還將對 1995 年的機動車輛輪胎安全法規做出若幹其他相關(guan) 修訂。該修正提案將於(yu) 2008年9月1日後強製執行。
7. 有機產(chan) 品管理條例
2007年1月,加拿大出台了新的有機產(chan) 品管理條例,要求凡在加境內(nei) 市場上銷售和貼有加拿大有機產(chan) 品標簽的產(chan) 品,無論是國內(nei) 產(chan) 品還是進口產(chan) 品均須符合加拿大新規定。隻有滿足修訂後的加拿大有機產(chan) 品標準的食品才允許使用新標識。多成份產(chan) 品需至少包含 95%的有機成份。含 70%以上有機成份的食品的百分比將貼在標簽上。
8. 中國鴨梨恢複對加拿大出口
2006年3月22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開始允許中國河北鴨梨恢複對加出口。 這標誌著被暫停兩(liang) 年的中國鴨梨對加貿易全麵恢複。
2004年初,繼美國暫停中國鴨梨輸美後,加拿大以在中國出口鴨梨上檢出所謂的梨黑斑病新種為(wei) 由暫停進口中國鴨梨和“亞(ya) 洲梨”,給中國鴨梨產(chan) 業(ye) 造成嚴(yan) 重經濟損失。2004年10月,中國“亞(ya) 洲梨”恢複出口。之後,中加雙方簽署了《中國鴨梨輸往加拿大植物檢疫要求工作計劃》。中國山東(dong) 、河北鴨梨也相繼恢複了對加拿大的貿易。
9. 針對活禽鳥禽流感的新措施
2006年5月3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製定有關(guan) 針對活禽鳥禽流感的新措施,調整了有關(guan) 活禽鳥及孵化卵的進口政策,使其與(yu) 2005年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保持一致。
主要措施包括:裝船24小時內(nei) 需要有資格的獸(shou) 醫進行活禽裝船前檢驗;證實活禽自孵化之日起或裝船21天前所在國家或地區沒有高致病型禽流感;注射過疫苗的禽類不能進口到加拿大。通常加拿大對進口動物要求30天的檢疫期, 但此項新措施要求對於(yu) 抵達加拿大的活禽鳥具有代表性的樣本(60隻)在進入檢疫區 21 天後進行禽流感測試,結果為(wei) 陰性才可放行。
10.《食品添加劑及新鮮蔬菜水果加工助劑的使用指南》
2006年6月,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發布了《食品添加劑及新鮮蔬菜水果加工助劑的使用指南》,規定了新鮮蔬菜水果再包裝的標簽要求。在《食品藥品條例》第16部分列表具體(ti) 規定了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其最大用量。由於(yu) 食品添加劑被認為(wei) 是最終再包裝產(chan) 品的成份,因此添加的成份必須出現在成份列表中(蠟塗層除外)。
11. 葡萄酒標準
2006年6月,加拿大修訂了食品藥品法規,修改了現有對葡萄酒的表述,允許在規定限量內(nei) 使用補充的食品成份和食品添加劑,將葡萄酒中可揮發性酸度的最大限量從(cong) 目前的 0.13%提高到 0.24%。
12.含/無維生素 D 的強化鈣橘汁的臨(lin) 時營銷許可
2006年10月,加拿大健康部發布了《有關(guan) 含/無維生素 D 的強化鈣橘汁的臨(lin) 時營銷許可》,準許在含/無維生素D的液態、濃縮、重組橙汁、或橙橘汁內(nei) 添 加鈣成份。
13.對進口鹹蛋製品嚴(yan) 格檢驗檢疫
2006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檢疫局表示,將采取措施嚴(yan) 格審查進口鹹蛋製品。目前加拿大本國生產(chan) 的鹹蛋中,尚未發現蘇丹紅。
加拿大規定,進口鹹蛋時需有原產(chan) 地國家的證明,證實所有運抵加拿大的鹹蛋都經過檢驗,不帶有禽流感等病菌,且鹹蛋表麵沒有汙穢等。
14. 罐裝食品使用依地酸鈣鈉及乙二胺四乙酸的臨(lin) 時營銷許可
2007年1月,加拿大宣布製定了有關(guan) 在各種標準化罐裝食品中使用依地酸鈣鈉及乙二胺四乙酸的臨(lin) 時營銷許可的法規。該法規準許在罐裝產(chan) 品中使用上述兩(liang) 種物質作為(wei) 隔離劑,最大使用限量分別為(wei) 365p.p.m和165p.p.m.。
三、 貿易壁壘
(一)關(guan) 稅及關(guan) 稅管理措施
1. 關(guan) 稅高峰
加拿大仍對部分產(chan) 品保持較高關(guan) 稅。高關(guan) 稅仍是紡織品尤其是服裝對加出口的主要障礙。例如羊毛和人造纖維關(guan) 稅為(wei) 16%,服裝關(guan) 稅為(wei) 17.5%至 21%。
此外,加拿大對部分冰球保護性設備的海關(guan) 關(guan) 稅也維持了較高水平,如頭盔、護脛、護肩、護肘、麵罩以及護身繃帶等。安全頭盔適用關(guan) 稅 8.5%;冰鞋,包括保護設備的適用關(guan) 稅為(wei) 18%;護脛、護肩、護肘(足球用除外),大腿及臀部 的保護設備適用關(guan) 稅為(wei) 15.5%。
2. 關(guan) 稅升級
加拿大在食品、飲料、煙草、紡織品和皮革領域的關(guan) 稅升級現象比較突出。 如可可豆為(wei) 零關(guan) 稅,可可粉的關(guan) 稅約為(wei) 6%。天然礦泉水為(wei) 零關(guan) 稅,但是對加糖加味礦泉水征收 11%的進口關(guan) 稅;未加工煙草為(wei) 零關(guan) 稅,但是對煙草製卷煙、 香煙等征收 4%~12.5%的進口關(guan) 稅。未梳羊毛和動物毛基本為(wei) 零關(guan) 稅,而製成粗梳或細梳紗線半成品後的進口關(guan) 稅為(wei) 8%,製成織物後的部分產(chan) 品關(guan) 稅升級到12%~14%。生牛皮、生馬皮等原料多數為(wei) 零關(guan) 稅,至多被征收不超過 3%的關(guan) 稅,但皮革製衣及衣服附件的關(guan) 稅則升至 7%~15%。
3. 關(guan) 稅配額
加拿大仍保持對部分農(nong) 產(chan) 品實行關(guan) 稅配額管理,主要涉及蛋及蛋產(chan) 品、天然乳品、冰淇淋、酸奶、火雞及火雞產(chan) 品、牛肉、雞肉及雞肉產(chan) 品等。如對配額外 進口牛奶征收 243%且不低於(yu) 2.82加元/公斤的關(guan) 稅;其他奶類塗抹食品的配額外關(guan) 稅達 313.5%;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動物內(nei) 髒的配額外關(guan) 稅達 154.5%和 238%。
(二) 進口限製
加拿大對於(yu) 酒類進口有一定的限製。進口酒精飲料及跨省交易需要受到聯邦《麻醉性酒類進口法案》的管製。該法案賦予各省對烈性酒的銷售、進口、跨省運輸等的自主裁決(jue) 權。目前加拿大十個(ge) 省的酒類控製委員會(hui) 是行使上述權力的壟斷機構。
酒類控製委員會(hui) 對進口飲料的歧視性政策包括:強迫進口產(chan) 品接受比加拿大國內(nei) 同類產(chan) 品更高的加價(jia) ;申請列表程序或取消列表程序的差別措施(酒類控製委員會(hui) 決(jue) 定進口產(chan) 品是否屬於(yu) 品牌或各種蒸餾酒、啤酒等的銷售途徑);限製私 人運輸和私人銷售點;對進口品設置最低和最高價(jia) 格。中方認為(wei) ,加拿大政府的上述措施與(yu) WTO 最惠國待遇原則不符,阻礙了外國酒類飲料進入加拿大市場。
(三) 技術性貿易壁壘
1. 蔬菜水果的包裝限製
對超過包裝限製的進口果蔬產(chan) 品,加拿大要求進口商需提供國內(nei) 市場該產(chan) 品供應不足的證明,方可獲得政府的免限製進口許可。該措施限製了其他國家大批量的散裝蘋果、土豆等產(chan) 品對加拿大的出口。
《新鮮蔬菜水果管理法》對包裝的尺寸做出具體(ti) 規定,在加拿大市場出售的蘋果、杏、桃、梨的包裝淨重不能超過200公斤。混合各種不同品種蘋果的包裝不能超過20公斤。另外,甜菜、胡蘿卜、洋蔥、土豆和瑞典蘿卜的重新包裝, 也須按規定的尺寸進行包裝方可銷售。該法案還對混合水果和蔬菜的包裝重量和標簽也提出了具體(ti) 的要求。加拿大的上述規定過於(yu) 繁雜,給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出口包裝 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 標簽標識
(1) 基本標簽要求
加拿大要求進口產(chan) 品必須用英語或法語在顯著位置標注原產(chan) 地。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產(chan) 品和批發商品的包裝必須適用不同的標準,要求包裝盡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消費者包裝及標簽法》要求包裝上必須標明產(chan) 品重量及體(ti) 積。根據加拿大的標簽製度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明產(chan) 品名稱、淨重、經銷企業(ye) 地址、配 料清單等,有效期在 90 天以內(nei) 的必須標明到期日。新鮮水果及蔬菜的包裝容器上應標明產(chan) 品名稱、重量、原產(chan) 地、包裝企業(ye) 的商號及地址,並且必須符合加拿
大法規規定的殺蟲、殺菌標準。加拿大已頒布了加強食品營養(yang) 成份標誌標準的立法預告,要求食品包裝上不僅(jin) 要標明熱量,還須標明鈣、鐵等 13 種營養(yang) 成份。
(2) 填充產(chan) 品的標簽標識
按照加拿大《紡織品標簽法》以及加拿大標簽處理方法的規定,產(chan) 品必須用英文或法文標明以下四類信息:經銷商身份或加拿大進口商的等級代碼、原產(chan) 國、 纖維成份、清潔說明。但是,加拿大對棉大衣、羽絨服等產(chan) 品的“填充物”有特殊的標簽要求。盡管加拿大《紡織品標簽法》並未要求對填充纖維成份做出標識, 但魁北克、安大略和曼尼托巴省規定,每件填充服裝或填充玩具都需要有特殊標
簽,這些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也需按照三省的相關(guan) 法案規定在省級機關(guan) 進行登記注冊(ce) , 並交納400加元的注冊(ce) 費。按以上各省的規定,生產(chan) 商難以在生產(chan) 過程中或裝船前完成產(chan) 品標簽的注冊(ce) 登記工作,易導致運輸延誤,增加了出口企業(ye) 的額外費用。
3. 排放標準
加拿大於(yu) 2006年11月3日發布了《計劃製定並執行減少空氣排放物的法規 及其他措施的通告》,宣布加拿大將采取相應的立法和執法行動,以解決(jue) 空氣汙 染物和溫室氣體(ti) 問題。中方讚同加拿大旨在保護環境而采取的上述措施,但中方希望加方在相應立法過程中,以國際標準為(wei) 其技術法規和標準基礎,並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發展水平,以免對正常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限製。
(四)衛生與(yu) 植物衛生措施
1. 肉類檢驗
加拿大對肉類產(chan) 品進口實施嚴(yan) 格的檢驗。一是加拿大農(nong) 業(ye) 部規定肉類產(chan) 品隻有在其認可出口國標準的情況下才能進口。二是裝載進口肉類的集裝箱必須按照加拿大《肉類檢查法》的規定加貼標簽。三是肉類產(chan) 品除標簽必須符合《肉類檢 查法》的規定外,還須提供具有符合《動物疾病及保護法》的原產(chan) 地證明及符合《肉類檢查法》規定的檢查證。肉類、肉製品、水產(chan) 品、植物及種子、新鮮蔬菜及水果等在通關(guan) 時還必須檢查是否符合其他衛生標準和等級標準。
2. 魚產(chan) 品檢驗
根據加拿大《魚類檢驗規則》,凡出口到加拿大的魚類都需要經過感官評估、內(nei) 容判斷、標簽評估、(罐裝類)容器的完整性評估等任意抽檢。如果某種魚類不能通過某種檢驗,則該類魚產(chan) 品名稱以及檢驗類型將由檢驗員記錄在進口警報 清單內(nei) ,且此後同一家生產(chan) 商生產(chan) 的該類產(chan) 品出口至加拿大時需接受同種檢驗。
對於(yu) 罐裝魚產(chan) 品,需要在第一批貨出貨前或出貨時提供每種罐裝魚產(chan) 品的相 關(guan) 文件,並由加拿大進口商保留一份複印件。之後同種產(chan) 品每次出貨,如果進口商或加拿大食品檢驗局要求提供該文件,出口商應相應提供熱處理機構認可的熱處理程序證明,罐裝產(chan) 品還需滿足加方的焊接要求。 雖然目前世界上普遍使用的鋁質易拉罐能夠保證罐裝的完整性和質量,但是不如合金罐體(ti) 堅硬。因此在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進行罐體(ti) 完整性檢測時,鋁製罐體(ti) 無法承受與(yu) 合金罐頭同等的堅固水平,往往會(hui) 導致破裂,無法通過該檢測,導致這些鋁質罐裝食品生產(chan) 商被列入進口警報清單中,從(cong) 而影響對加拿大的出口。
3. 咖啡因飲料
依據加拿大《食品與(yu) 藥品管理條例》,限製在可樂(le) 類飲料中使用咖啡因。該規定導致部分碳酸飲料產(chan) 品無法在加拿大市場出售,隻能銷售無咖啡因產(chan) 品。據悉,加方的此種規定是基於(yu) 咖啡因對兒(er) 童不安全的假設基礎上做出的。加拿大衛生部 2003 年對咖啡因對兒(er) 童的影響作了評審,但並未做出最終定論。中方認為(wei) , 這種限製與(yu) WTO/SPS 協議不一致,建議加拿大重新製定有關(guan) 咖啡因的使用標準。
4. 木質包裝
加拿大於(yu) 2006年8月1日批準了《D-98-08(2003 年第六次修訂):除美國外所有地區生產(chan) 的木質包裝的進口要求》,規定向加拿大出口的所有地區(美 國除外)生產(chan) 的木質包裝材料必須按照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指南(ISPM15)的規定或加拿大食品檢驗署批準的方式進行處理和認證。中方讚同加拿大采用國際標準的做法,但希望加拿大闡明給予美國特殊待遇的理由,以避免在貿易夥(huo) 伴間造成歧視。
(五) 政府采購
加拿大是《政府采購協定》的簽署國,但卻是承諾最少的簽署國之一,而且加方簽署的協定並不包括聯邦水平之下的公共機構,即省級政府的采購。另外,加拿大的通信設備、運輸設備、基本電信服務、捕撈、造船及維修等部門,也被排除在協議所轄範圍之外。 加拿大各省都對小企業(ye) 製訂了優(you) 先采購權。對小企業(ye) 的傾(qing) 斜政策形式有:價(jia)
格優(you) 惠,為(wei) 小企業(ye) 保留特定采購項目;或通過配額製度,給小企業(ye) 安排一定比例 的獎勵。所以,即使小企業(ye) 的標的較高,也能得到優(you) 先考慮。另外,大多數省都通過價(jia) 格優(you) 惠或限製投標機會(hui) 的方式給予本地區或本省製造商、服務商各種優(you) 惠。加拿大空間局要求加拿大籍人對衛星的采購比例最多可達到 70%。
(六) 貿易救濟措施
自1995年起,加拿大共對中國發起13起反傾(qing) 銷調查,其中2006年新發起1起。2006年6月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chan) 於(yu) 中國的部分銅管件進行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合並立案調查。這是加方第四次對中國產(chan) 品同時進行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調查,在此之前加拿大曾對中國的燒烤架、碳鋼和不鏽鋼緊固件以及複合地板發起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調查。2006年10月20日,加拿大對此案做出初裁,中國浙江兩(liang) 企業(ye) 被征收39%的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和17%的反補貼稅,非合作企業(ye) 被征收 116%的反傾(qing) 銷稅和67%反補貼稅。
(七)補貼
1. 農(nong) 業(ye) 政策框架
2003年加拿大製定了全麵綜合性農(nong) 業(ye) 戰略,即農(nong) 業(ye) 政策框架。該框架主要 包括5部分:商業(ye) 風險管理,食品安全與(yu) 質量,科技與(yu) 創新,環境以及更新。其中商業(ye) 風險管理包括農(nong) 業(ye) 收入穩定項目和產(chan) 品保險兩(liang) 個(ge) 項目,為(wei) 農(nong) 民損失提供各種類型的保護措施和補貼。產(chan) 品保險為(wei) 某些作物提供由冰雹、幹旱、洪水、疾病等因素造成的損失;農(nong) 業(ye) 收入穩定項目則提供其他產(chan) 品保險所不能覆蓋的保護, 即由於(yu) 環境變化,如低價(jia) 、突然的價(jia) 格下降或投入成本的增加,導致農(nong) 民收入的全麵下降。農(nong) 業(ye) 收入穩定項目由哥倫(lun) 比亞(ya) 省、薩斯喀徹溫省等省的聯邦政府發放,但是在阿爾伯塔省、安大略省、魁北克和愛德華王子島則由省級政府發放。
2.小麥委員會(hui)
加拿大小麥委員會(hui) 是政府授權專(zhuan) 營西部小麥、大麥等出口業(ye) 務的國有企業(ye) 。小麥委員會(hui) 的所有出口信貸都由聯邦政府通過不同的項目計劃擔保。另外聯邦政 府還擔保允許小麥委員會(hui) 以低於(yu) 同等私人公司的利率借款維持經營。加拿大小麥委員會(hui) 對加西部小麥的出口專(zhuan) 營權和定價(jia) 權雖然沒有違反 WTO 規定,但加方沒有一視同仁地對待本國產(chan) 品與(yu) 進口穀物產(chan) 品,例如在鐵路運輸上給予小麥委員會(hui) 收費方麵的優(you) 惠。中方對加拿大上述政策與(yu) WTO 規則的一致性表示關(guan) 注。
(八) 服務貿易壁壘
加拿大的服務貿易發展較早,但目前仍對電信、金融、文化等服務領域的市 場準入進行限製。
1. 電信業(ye)
加拿大《電信法》規定從(cong) 事發射設備經營的外國企業(ye) 直接控股不得超過20%,間接控股不超過33%,外資總有效控股不得超過46.7%。
2. 銀行業(ye)
加拿大規定,加拿大人必須擁有銀行業(ye) 75%以上的股權。另外,加拿大對外資進入零售銀行業(ye) 仍有限製性措施,有意投資的外國金融公司需向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經營。
3. 保險業(ye)
加拿大對外資進入保險業(ye) 實行一定程度的限製。外國資本所有人仍然受到投資門檻的審查製約,加拿大國內(nei) 有幾個(ge) 省繼續對入省投資的公司實行審批。人壽保險公司一般不得開展其他服務。外國保險商隻能在加拿大提供保險、再保險及再轉讓的商業(ye) 性服務。在不列顛哥倫(lun) 比亞(ya) 、薩斯喀徹溫和曼尼托巴等 省,消費者必須從(cong) 政府承保人處購買(mai) 最低限額的汽車險。附加險由政府和私人承保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殘險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車險及財產(chan) 損失險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險別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險費與(yu) 保險單期限 受嚴(yan) 格管製。
4. 法律服務業(ye)
加拿大對外國法律顧問和律師規定了具體(ti) 的要求,對法律專(zhuan) 業(ye) 服務實行嚴(yan) 格的規章管理。外國法律顧問(僅(jin) 限於(yu) 外國法及國際公法的谘詢服務)必須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夥(huo) 人的形式反映其經營性質。在愛德華王子島、安大略、阿爾伯塔和紐芬蘭(lan) 等四省,擁有永久居住權是律師注冊(ce) 的條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則要求律 師具備公民資格。法律專(zhuan) 業(ye) 服務由省、地區專(zhuan) 業(ye) 機構或隸屬省立法機構的法學社進行規章管理。加拿大的13個(ge) 省和地區,各自確定自己的規則和行為(wei) 規範。在加拿大從(cong) 事法律活動,必須在13個(ge) 省和地區的某一省或地區注冊(ce) 。
5. 建築業(ye)
加拿大對建築服務行業(ye) 實行許可證管理。從(cong) 事建築服務的建築師職業(ye) 受省級政府管理,從(cong) 業(ye) 者必須從(cong) 某一省或地區的建築師協會(hui) 獲取許可證。各省或地區對 許可證的要求不盡相同,加拿大建築理事會(hui) 委員會(hui) 負責協調各省或地區協會(hui) 包括許可證在內(nei) 的規章管理方麵的問題。許可證申請人必須首先通過加拿大的資格認證。凡在新不倫(lun) 瑞克、紐芬蘭(lan) 和諾瓦斯舍第三省要求持永久許可證的從(cong) 業(ye) 者必須是當地居民。外籍建築師在取得為(wei) 期一年的項目許可證的前提下,可從(cong) 事建築服務。
6. 文化產(chan) 業(ye)
《投資加拿大法案》要求外商投資圖書(shu) 的出版、發行和銷售時需要同加拿大的國家文化政策相協調,並且要對加拿大有“淨收益”。另外,加拿大禁止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現有的加拿大圖書(shu) 公司。加拿大禁止外資收購加拿大人控製或所有的電影發行公司。加拿大進口商擁 有全球發行權或是主要投資方時,方允許外國投資新設電影發行公司。外國投資者隻有將其在加拿大所得收益進行再投資時,方可對加拿大境內(nei) 的外國發行企業(ye) 進行直接或間接收購。
7. 廣播電視
加拿大廣播電視電信委員會(hui) 既是《廣播法》的執行機構,又負責製定相關(guan) 規 則。該委員會(hui) 要求加拿大的常規節目占電視播出時間的 60%,占黃金時間(晚6時至午夜)的 50%。它還要求無線電廣播的音樂(le) 節目的35%必須符合加拿大確定的評分製度,達到“加拿大化”的標準。對家庭的直播節目應具有加拿大的內(nei) 容優(you) 勢(占 50%以上)。 根據該委員會(hui) 目前的政策,獲得許可證的加拿大籍服務商同獲授權的非加拿大籍運營商競爭(zheng) 時,該委員會(hui) 可以要求停止非加拿大籍運營商的服務,隻要有新的加拿大籍申請人提出要求即可。為(wei) 了保證“加方控製”,該委員會(hui) 規定加拿大籍人控股低於(yu) 80%或董事會(hui) 成員中加拿大籍人少於(yu) 4/5的公司,不能獲得運營許可證或更新運營許可證。
8. 商業(ye) 航空
外國投資者對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比例被限製在25%以下。
9. 漁業(ye)
外國人對擁有加拿大商業(ye) 捕魚許可證的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為(wei) 49%。
10. 房地產(chan)
愛德華王子島、薩斯喀徹溫省以及新斯科舍三省限製將本省的房地產(chan) 出售給省外的個(ge) 人或機構。
(九) 其他
1. 新藥品的批準時間過長
加拿大衛生部的生物與(yu) 遺傳(chuan) 治療理事會(hui) 對新藥產(chan) 品的批準時間過長,阻礙了新藥進入市場。
2. 獸(shou) 藥審批時間長
新獸(shou) 藥的批準程序是由加拿大衛生部下屬健康產(chan) 品與(yu) 食品機構通過獸(shou) 藥委員會(hui) 負責。該委員會(hui) 對新獸(shou) 藥的批準程序審查嚴(yan) 格,製造商遞交申請後通常都需要接受 180 天的審批期。加拿大獸(shou) 藥批準時間過長,造成生產(chan) 商無法與(yu) 其他市場 同步在加拿大上市新藥。
四、 投資壁壘
雖然加拿大對外國投資者基本實行國民待遇,但加拿大也是國際經合組織內(nei) 為(wei) 數不多的仍對投資進行審批的國家。加拿大認可外資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 但同時又對非加拿大籍人投資設置不少限製,要求外資對加拿大有“淨收益”。加拿大各省對外資的限製措施各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土地購買(mai) 以及省級管理的金融服務領域。省級政府層麵涉及文化、勞動關(guan) 係和環境保護的政策,都可 以成為(wei) 限製外國投資的因素。
2006 年加拿大聯邦保守黨(dang) 政府製定計劃,擬阻止那些對加拿大構成潛在威 脅的外資收購行為(wei) 及外國國有公司的投資。有評論指出,該措施主要針對中國企業(ye) 的收購行為(wei) 。盡管加方強調此舉(ju) 並非針對中國,但中方認為(wei) 加方該政策有悖 WTO 的精神,將對中加兩(liang) 國的經貿關(guan) 係產(chan) 生負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