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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加工貿易管理製度

意大利加工貿易管理製度

 

(駐意大利經商參處,2008年3月13日)

 

作為(wei) 歐盟成員國,意大利執行的是統一的歐盟共同貿易政策,主要包括:關(guan) 稅政策、普惠製待遇、共同進口製度、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管理、貿易救濟措施、出口管製、出口退稅等。

意大利負責管理全國海關(guan) 的機構為(wei) 海關(guan) 總署(Agenzia delle Dogane),其執行的海關(guan) 管理完全依循《歐共體(ti) 海關(guan) 法典》(歐盟於(yu) 1992年10月12日頒布)製定的統一規則、稅則和稅率。本文將就意大利的加工貿易管理製度和與(yu) 其相關(guan) 的進出口稅務製度進行簡要介紹。

一、與(yu) 加工貿易相關(guan) 的意大利進出口稅務製度

(一)意大利的進口征稅製度

1、應征稅別

意大利海關(guan) 按照歐盟海關(guan) 的統一稅則,根據關(guan) 稅、配額、優(you) 惠措施和其它進出口規則,對進出口貨物按成交價(jia) 進行計稅。同時,意大利海關(guan) 還會(hui) 對進口產(chan) 品征收20%的進口增值稅。

2、征收對象

進口稅金的征收對象包括:應繳納進口關(guan) 稅的一般商品;可部分免稅的臨(lin) 時進口商品;合法進入歐盟境內(nei) 應繳納關(guan) 稅的商品;非法從(cong) 免稅區進入歐盟境內(nei) 的商品;逃避海關(guan) 檢查的進口商品;在臨(lin) 時監管或某一海關(guan) 體(ti) 製下未交稅金的商品;未嚴(yan) 格執行減免稅規定的商品。

3、征稅方法

征收稅金時,金額在500歐元以上的,海關(guan) 當局可要求進出口商提供其履行海關(guan) 義(yi) 務的擔保。擔保可以是銀行的現金存款或信用證,擔保金額應等於(yu) 或高於(yu) 應交付的稅金。公共機構不需要擔保。海關(guan) 稅金部分交付後,可申請撤回擔保。

(二)意大利的出口退稅製度

意大利的出口退稅製度可分為(wei) 兩(liang) 部分,一部分是針對一般性產(chan) 品的普通退稅,另一部分是專(zhuan) 門針對農(nong) 產(chan) 品的特別退稅。

1、一般性產(chan) 品出口退稅

對於(yu) 一般性產(chan) 品來說,在歐共同體(ti) 海關(guan) 法典的框架下,意大利對於(yu) 生產(chan) 企業(ye) 的出口貨物采取免、抵、退的退稅方式。生產(chan) 企業(ye) 生產(chan) 用於(yu) 出口的貨物可免征生產(chan) 環節的增值稅,生產(chan) 出口貨物所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可與(yu) 企業(ye) 的應繳增值稅稅額相抵,並按年度結算,對上一年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一年繼續抵扣。對不願結轉下一年抵扣、急需資金的企業(ye) 也可申請辦理退稅。但在申報辦理退稅時,不僅(jin) 需要填報退稅申請表,還應提供銀行擔保書(shu) 。

對於(yu) 貿易商出口貨物也普遍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但其出口銷售額應達到總銷售額的10%以上。該方式的實質就是用上年度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抵頂下年度進口貨物的應交稅額或購進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本年度的限額未全部用完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對個(ge) 別不願結轉下年度抵頂的進出口商,可申請辦理相應的退稅手續。出口銷售額未達到總銷售額10%的,則不允許采用這種方式,其出口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直接申請辦理退稅或與(yu) 企業(ye) 的應納增值稅額或者其他稅種的應納稅額相抵。

2、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退稅

在涉及農(nong) 副產(chan) 品出口時,意大利根據歐盟統一農(nong) 業(ye) 政策,向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稅優(you) 惠,以彌補本國出口的農(nong) 產(chan) 品,在成本或價(jia) 格方麵與(yu) 國際市場上現行的成本或價(jia) 格之間存在的差異,從(cong) 而促進農(nong) 產(chan) 品的出口。具體(ti) 退稅率由歐盟委員會(hui) 根據其在全世界的農(nong) 業(ye) 發展戰略以及產(chan) 品類別製定,並根據具體(ti) 情況,適時改變,各成員國則完全根據歐盟委員會(hui) 公布的退稅率來執行本國商品的退稅。退稅資金來自成立於(yu) 1964年的歐洲農(nong) 業(ye) 指導和保證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該基金由歐盟統一管理,其開支情況列入歐盟的預算計劃。在意大利,海關(guan) 總署的農(nong) 業(ye) 辦公室(SAISA)是管理這筆退稅專(zhuan) 項基金的主要單位。退稅方式主要有直接退稅、提前退稅和預先資金資助三種。

(1)直接退稅:企業(ye) 完成出口後的12個(ge) 月內(nei) (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辦公室遞交了出口退稅申請和兩(liang) 份標準申報單,並直接獲得退稅優(you) 惠。若企業(ye) 在12個(ge) 月過後的6個(ge) 月內(nei) 申報,則隻能得到應得退稅總額的85%。

(2)提前退稅:企業(ye) 先將其要求獲得出口退稅的申請交到SAISA辦公室,當企業(ye) 的出口申報被海關(guan) 接受時,就可以提前獲得一筆資金。這筆資金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其將獲得的出口退稅總額。但企業(ye) 在遞交退稅申請的同時須提供一份抵押額相當於(yu) 企業(ye) 將獲出口退稅總額110%的抵押擔保,以彌補SAISA辦公室提前支付退稅額的風險。

(3)預先資金資助:對尚未完成出口的產(chan) 品預先提供資金支持。做法分為(wei) 兩(liang) 種:a)當企業(ye) 準備出口的產(chan) 品在海關(guan) 的監控下正在轉變成商品,並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ye) 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b)當企業(ye) 將其產(chan) 品或商品存放在海關(guan) 或保稅區,並已確定出口日期的情況下,企業(ye) 也可以提前獲得退稅金額。以上三種退稅方式,企業(ye) 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靈活選擇,目前使用較為(wei) 廣泛的是前兩(liang) 種。

二、意大利關(guan) 於(yu) 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意大利關(guan) 於(yu) 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與(yu) 歐盟統一管理製度相同。主要內(nei) 容有:

(一)加工貿易的業(ye) 務範圍

以加工貿易為(wei) 目的進口的料件應被用於(yu) 以下用途:

—加工 包括組裝、裝配和改裝

—轉化

—修理 包括調試和校準

—使用 指在對再出口產(chan) 品進行生產(chan) 時,使用可在生產(chan) 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的產(chan) 品,如催化劑等可加快或減緩化學反應的物質。不包括對能源、潤滑劑、工具以及機床的使用。

(二)加工貿易的批準

為(wei) 了保護本國及歐盟內(nei) 同類工業(ye) 生產(chan) 者的利益,意海關(guan) 規定,意企業(ye) 從(cong) 事加工貿易必須向海關(guan) 提出申請,意海關(guan) 將在對該生產(chan) 者與(yu) 本國以及歐盟同類工業(ye) 生產(chan) 者之間的利害關(guan) 係進行權衡後,頒發許可證。此外,根據歐盟規定,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應能夠在加工出的產(chan) 品中識別出來。

(三)加工貿易的管理

1、消耗定額

根據《歐共體(ti) 海關(guan) 法典》規定,意海關(guan) 根據加工業(ye) 務的實際生產(chan) 數據等有關(guan) 情況確定消耗定額。對某些技術條件固定的傳(chuan) 統加工業(ye) 務,則由歐盟統一確定包幹消耗定額。

2、對進口料件的串換管理

為(wei) 方便加工企業(ye) 把內(nei) 銷生產(chan) 和出口生產(chan) 結合起來,意大利的加工貿易製度允許對為(wei) 加工後出口而進口的料件實行串換管理。即允許用本國或歐盟內(nei) 生產(chan) 的料件替代從(cong) 非歐盟國家進口的料件進行加工。但串換料件應與(yu) 進口料件屬於(yu) 歐盟《聯合商品分類目錄》中同一8位數級的子目,並具有相同的質量和技術特性。串換料件的加工程度也可在符合歐盟委員會(hui) 規定的條件下高於(yu) 進口料件的加工程度。當加工企業(ye) 急需出口時,意海關(guan) 允許該企業(ye) 先使用串換料件進行加工,而後再進口相關(guan) 料件,但采用此方法進行加工出口後不能享有複出境退稅製度。圍繞這一先出後進的管理辦法,意海關(guan) 還相應執行了異地進出境管理辦法,即允許進口料件從(cong) 意海關(guan) 以外的歐盟其它海關(guan) 進境。

3、稅收管理辦法

意大利對加工貿易采用保稅和複出境退稅兩(liang) 種稅收管理方式。

(1)保稅方式:指對於(yu) 以加工貿易為(wei) 目的進口的料件,進口時可不征收關(guan) 稅並不受貿易政策措施限製。

(2)複出境退稅方式:複出境退稅方式適用於(yu) 料件在進口時不能充分保證加工後所得產(chan) 品完全用於(yu) 出口,但一旦出口希望可保留退還原征收的進口稅的可能性。複出境退稅方式項下進口的料件,在進境時應向海關(guan) 按正式進口製度辦理手續,並繳納關(guan) 稅,但同時申領一份進境加工許可證。

4、進口料件或加工後產(chan) 品的轉移

以加工貿易為(wei) 目的進口料件或對其加工後獲得產(chan) 品在意大利或歐盟內(nei) 的兩(liang) 點之間運輸,原則上應按非歐盟貨物轉運製度辦理手續。但為(wei) 方便企業(ye) ,意海關(guan) 規定,凡將進口料件或加工獲得產(chan) 品從(cong) 進境地轉移到加工地、從(cong) 加工地轉移到辦理結束海關(guan) 監管地或在同一許可證下從(cong) 一個(ge) 加工地轉移到另一個(ge) 加工地進行加工的,都可隻在業(ye) 務記錄中登記,而不必辦理其它海關(guan) 手續。但加工許可證持有人應對進境貨物或加工獲得產(chan) 品向海關(guan) 承擔全部責任。對於(yu) 將料件轉交給另一許可證持有人進行加工的,也可在加工業(ye) 務記錄中登記,但料件轉交前第一許可證持有人應向海關(guan) 申請,以便海關(guan) 查驗。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收到料件之前,第一許可證持有人對貨物向海關(guan) 負責。料件運抵第二許可證持有人後,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應向海關(guan) 報告,並辦理轉移手續。有關(guan) 責任在第二許可證持有人收到貨物後發生轉移。在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期間,如該料件需要進行某些出境加工,可以按海關(guan) 出境加工製度辦理有關(guan) 手續,但該批料件並未脫離海關(guan) 進境加工製度的監管。

5、加工獲得產(chan) 品的出口期限

意海關(guan) 規定,除某些特殊加工項目或進口料件由歐盟委員會(hui) 來規定加工期限外,加工貿易項下獲得的產(chan) 品的出口時限由意海關(guan) 根據加工業(ye) 務的具體(ti) 情況進行確定,並可根據加工許可證持有人的申請,適度予以延期。但農(nong) 產(chan) 品的加工期限分別不得超過6個(ge) 月和4個(ge) 月。

6、核銷

意海關(guan) 要求,加工許可證的持有人應在規定的加工產(chan) 品出口時限屆滿後30日內(nei) 向海關(guan) 辦理核銷手續。其中經批準適用保稅方式的加工貿易業(ye) 務按月或季度集中核銷。具體(ti) 核銷方法有三種:無稅核銷、繼續保稅核銷和征稅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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