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注冊(ce) 公司
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ti) 化,商業(ye) 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在香港及海外注冊(ce) 公司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企業(ye) 實力,擴大企業(ye) 經營區域。而注冊(ce) 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是企業(ye) 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ye) 務,提升企業(ye) 國際形像的快捷方式。
香港一直備受國際社會(hui) 推崇,在全球享有良好聲譽,在國際商界眼中,香港是一個(ge) 非常有實力品牌,並具備潛力發展成為(wei) 國際強勢品牌的地區。在香港設立公司,被視為(wei) 擁有與(yu) 別不同的特質,香港的品牌享有較高的推崇程度優(you) 勢,國際社會(hui) 對香港品牌的認識,具有高價(jia) 值極大優(you) 勢。
因此,在香港注冊(ce) 設立公司,是一套快速建立品牌的方法,企業(ye) 品牌的表現強,有著品牌的發展潛力。要判斷一個(ge) 企業(ye) 的品牌是否強大,需要考慮品牌的發源地、受推崇程度以及用戶對品牌的認識。在香港成立公司,將決(jue) 定品牌的效力,使企業(ye) 品牌享有較高價(jia) 值地位。
香港作為(wei) 世界上的國際金融中心,這裏法令規定地域來源征稅原則,更增加了許多公司在此注冊(ce) 的吸引力,因為(wei) 這樣一來,可以避開不少國家規定的相關(guan) 外資投資公司的限製。政策的巨大優(you) 勢,從(cong) 而使香港成為(wei) 全世界公司注冊(ce) 的最佳選擇地。
1、香港公司沒有行業(ye) 限製。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ye) 務,而不必另外申請牌照;
2、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商貿港口,物流進出自由:一般貨物進出不征關(guan) 稅;香港資金進出自由,各種外幣可以隨時兌(dui) 換調動;
3、香港公司稅務政策與(yu) 稅率:香港稅種少、稅率低;
香港公司主要隻有一種稅:利得稅,稅率16.5%;
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進出征收關(guan) 稅。
4、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5、允許空殼公司存在,允許進行離岸業(ye) 務的操作;
1、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yu) 中文名稱同時注冊(ce) ,但不得使用英文與(yu) 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鐵路 (13)地鐵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會(hui) (19)信托 (20)旅遊協會(hui) (21)街坊 (22)總商會(hui) (23)儲(chu) 蓄
2、公司股東(dong)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dong) 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ge) 主體(ti) ,此主體(ti) 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wei) 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 (未解除破產(chan) 令的破產(chan) 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wei) 任何注冊(ce) 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書(shu)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ye) 注冊(ce) 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於(yu) 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zhuan) 門物業(ye) ,但不得隻用郵政信箱作為(wei) 商業(ye) 注冊(ce) 地址。
6、注冊(ce) 資本 (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注冊(ce) 資本為(wei) 10,000港幣)
香港公司注冊(ce) 全套法定資料
根據《香港公司法定條例》第32章規定,公司成立後的全套法定資料如下: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ce) 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hui) 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後有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ce) 處注冊(ce) 作為(wei) 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wei) 與(yu) 載與(yu) 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hui) 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cong) 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wei) 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ge) 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hui) 構成形式罪行,舉(ju) 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ye) 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wei) [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ti) 用於(yu) 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hui) 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zhuan) 業(ye) 會(hui) 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ye) 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xie) “C.P.A.”或“P.A.”,或[執業(ye) 會(hui) 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於(yu) 公司名稱,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