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每一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冊(ce) 署均編製一檔案。與(yu) 有關(guan) 公司交易的人士,可在檔案內(nei) 翻查有關(guan) 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以求弄清該公司是否有權力進行有關(guan) 交易。若有需要,任何公眾(zhong) 人士可要求香港公司注冊(ce) 署長出具檔案內(nei) 任何文件的認證副本,用作呈堂證物。
事實上,公司注冊(ce) 署的檔案,不外是輯錄每一有限公司所匯報的文件。故這裏有需要解釋一下,每一法人公司有責任向公司注冊(ce) 署長申報的事項。
《香港公司條例》第一O九條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須於(yu) 其周年成員大會(hui) 後四十二日內(nei) ,向公司注冊(ce) 署長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除私人公司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須由其董事或公司秘書(shu) 簽署一份周年申報表,內(nei) 附下述文件:
(1) 已由公司成員大會(hui) 省覽的有關(guan) 年度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
(2) 附屬該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核數師報告;
(3) 附屬該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董事會(hui) 年報;
(4) 其它法例所規定須附屬該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的文件。
至於(yu) 私人公司,《香港公司條例》第一一O條規定,公司董事或秘書(shu) 必須向公司注冊(ce) 署呈交一份周年申報表,聲明該公司在有關(guan) 年度內(nei) 並無邀請公眾(zhong) 人士認購該公司的股份或債(zhai) 券。若公司周年申報表內(nei) 透露成員人數超過五十人,則必須同時於(yu) 該周年申報表之內(nei) 聲明,超額成員人數乃依《公司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乙)段不應計算在該段所限五十人內(nei)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一O七條,有股份劃分的法人公司,必須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五附表第二部的格式,向公司注冊(ce) 署呈交一份周年報告,內(nei) 記錄有下述詳情:
(1) 香港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地址,和公司營業(ye) 用的名稱;
(2)(若公司成員名冊(ce) 和債(zhai) 券持有人名冊(ce) ,不是存放在公司注冊(ce) 辦事處)存放成員名冊(ce) 和債(zhai) 券持有人名冊(ce) 的地方;
(3) 所有發行股本、已繳股本、未繳股本和已沒收股本的詳情;
(4) 公司已提供按揭或抵押擔保的欠帳;
(5) 依英文字母次序排列的現任和前任成員,該等成員的股份清單;
(6) 董事和公司秘書(shu) 名冊(ce) 內(nei) 的詳情。
至於(yu) 沒有股份劃分的公司,《香港公司條例》第一O八條規定,公司周年匯報須依《香港公司條例》第五附表第三部的格式呈報。第三部較第二部簡短,因為(wei) 沒有涉及股份的資料。
所謂隨機申報,即是因有指定事故而須向公司注冊(ce) 署所作的申報。下麵是應作申報的事故:(1) 更改公司章程大綱內(nei) 的目的條款;
(2) 沒有股份劃分的公司其成員名數超過注冊(ce) 人數;
(3) 私人公司變為(wei) 公開公司;
(4) 公開公司發行股份;
(5) 散發集資章程;
(6) 配售股份;
(7) 因改組安排而配售股份;
(8) 調用公司利潤配售紅股;
(9) 節減公司股本;
(10) 發行分類股份;
(11) 更改存放債(zhai) 券持有人名冊(ce) 的地點;
(12) 公司訂立抵押;
(13) 公司購入已有抵押物業(ye) ;
(14) 公司接收人或是特別經理人任命;
(15) 公司抵押文件存放地點更改;
(16) 公司質押紀錄冊(ce) 存放地點更改;
(17) 外國公司在香港抵押物業(ye) ;
(18) 更改公司注冊(ce) 辦事處地點;
(19) 公司成員名冊(ce) 存放地點更改;
(20) 公司重要會(hui) 議紀錄;
(21) 公司會(hui) 議紀錄存放地點更改;
(22) 撤除公司核數師任命;
(23) 公司核數師辭職;
(24) 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shu) 辭職;
(25) 公司董事任命;
(26) 更改公司董事和公司秘書(shu) 名冊(ce) 存放地點;
(27) 法庭頒令批準公司和成員或債(zhai) 權人等妥協;
(28) 法庭頒令批準公司改組;
(29) 法庭依據《公司條例》第一六八A條頒令;
(30) 海外公司有關(guan) 詳情有改變;
(31) 海外公司撤離香港。
絕大部分需要申報的詳情,均須依指定格式填寫(xie) 呈交。申報表必須以英文或中文編寫(xie) 。
假若香港公司注冊(ce) 署長認為(wei) 申報文件不符合有關(guan) 法律規定,他可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6條第2款,發出通知,表示有關(guan) 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接到通知後,有關(guan) 公司有額外十四日時間重做有關(guan) 文件,逾期即屬違例。不過,必須強調,公司注冊(ce) 署長無法定責任通知有關(guan) 法人公司其匯報文件有問題。
《香港公司條例》第三四八條授權香港公司注冊(ce) 署長拒絕接受任何他認為(wei) 違法或無效的文件。若公司注冊(ce) 署長引用這條法例,有關(guan) 方麵可在四十二日之內(nei) 向法院上訴,請求推翻香港公司注冊(ce) 署長的決(jue)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