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下稱「法院」)可在下列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有關(guan) 公司無力償(chang) 還債(zhai) 務;或已經通過特別決(jue) 議案,決(jue) 定將公司交由法院清盤;又或法院認為(wei) 將公司清盤才合理而公平。一般來說,公司一經法院下令清盤,便無能力促使其資產(chan) 的所有權有所更動,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務的權力,亦由該公司的董事或股東(dong) 移交清盤人。有關(guan) 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nei) 。
香港公司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zhai) 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nei) 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麵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shu) 時,須向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元。
臨(lin) 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shu) 後,若公司的資產(chan) 陷於(yu) 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或兩(liang) 名合適人士為(wei) 有關(guan) 公司的臨(lin) 時清盤人。而呈請人則須再繳按金***元。如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以書(shu) 麵要求呈請人繳交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如數繳付。破產(chan) 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後,會(hui) 發出正式收據。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hui) 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shu) 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guan) 公司及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有關(guan) 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hui) 獲得通知出席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zhai) 權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認為(wei) 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hui) 頒布清盤令。清盤令頒布後,曾任臨(lin) 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便成為(wei) 該公司的臨(lin) 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臨(lin) 時清盤人會(hui) 將該公司的一切資產(chan) 收集及變賣,以求債(zhai) 權人獲得發還最高額的債(zhai) 款。
債(zhai) 權證明
該公司的債(zhai) 權人均須填妥債(zhai) 權證明表,然後將該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請的證明文件遞交臨(lin) 時清盤人。債(zhai) 權人在遞交債(zhai) 權證明表時,須繳交小額備案費,但追討工資的則不用繳交任何費用。臨(lin) 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盤人須審查該等表格,並在宣布發還債(zhai) 款時,發出裁定通知書(shu) ,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zhai) 權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獲接納,有關(guan) 方麵會(hui) 說明原因。倘債(zhai) 權人不滿意有關(guan) 解釋,可向法院上訴, 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shu) 所指定的期限內(nei) 提出。
登記財產(chan) 與(yu) 查收帳簿及紀錄
若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wei) 臨(lin) 時清盤人,該宗清盤案便由一名破產(chan) 管理主任負責辦理。破產(chan) 管理署的人員便會(hui) 前往該公司,登記其資產(chan) 並連同有關(guan) 帳簿與(yu) 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員的工資紀錄。進行該項工作時,該公司的董事應與(yu) 破產(chan) 管理署的人員同行,以便隨時提供數據及加以協助。破產(chan) 管理署的人員亦可能要求該公司的雇員從(cong) 旁協助。
初步訊問及資產(chan) 負債(zhai) 狀況說明書(shu)
法院頒下清盤令後,如臨(lin) 時清盤人是由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產(chan) 管理署的人員便會(hui) 向有關(guan) 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訊問,而各董事必須回答訊問時所提出的一切問題。有關(guan) 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並須在指定期限內(nei) 將一份準確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狀況說明書(shu) (即截至臨(lin) 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遞交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查閱。破產(chan) 管理署收到該說明書(shu) 後,已登記債(zhai) 權的債(zhai) 權人可向該署申請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定的費用。無力償(chang) 債(zhai) 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產(chan) 負債(zhai) 狀況說明書(shu) ,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hui) 被檢控。
第一次債(zhai) 權人及分擔人會(hui) 議
臨(lin) 時清盤人會(hui) 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後的三個(ge) 月內(nei) ,召開第一次債(zhai) 權人會(hui) 議和分擔人會(hui) 議。如臨(lin) 時清盤人是由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hui) 議的主席便由破產(chan) 管理署的人員擔任。有關(guan) 公司的全體(ti) 董事,在該兩(liang) 個(ge) 會(hui) 議舉(ju) 行時,通常均須出席。該等會(hui) 議的主要目的,是決(jue) 定委任誰人為(wei) 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hui) 。審查委員會(hui) 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產(chan) 及其它事宜。債(zhai) 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hui) 議互通消息,及向臨(lin) 時清盤人提供有關(guan) 資料。在強製清盤案中,債(zhai) 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hui) 議上議決(jue) 委任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為(wei) 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hui) 。作為(wei) 一間公司的清盤人,破產(chan) 管理署署長如認為(wei) 根據有關(guan) 公司的財產(chan) 及業(ye) 務性質,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別經理人,則可向法院申請作出該項委任。近年,他們(men) 亦鼓勵議決(jue) 委任其它人士為(wei) 清盤人。涉及強製清盤的公司,如擁有大量資產(chan) ,則債(zhai) 權人可決(jue) 定,申請將該公司轉為(wei) 自動清盤,俾可能為(wei) 債(zhai) 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至於(yu) 該等會(hui) 議及其它會(hui) 議的舉(ju) 行日期及時間,有關(guan) 方麵會(hui) 發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債(zhai) 權人及分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