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2021在香港注冊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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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獨資公司 合夥公司 責任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1人
(國籍沒限製)
2至20人
(國籍沒限製)
1至50人
(國籍沒限製,而且可以是另外一家法人公司)
董事人數 不適用 不適用 最少1人
(國籍沒限製,而且可以是另外一家法人公司)
公司秘書 不適用 不適用 1名,必須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
注冊地址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法律地位 無獨立法律地位,隻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無獨立法律地位,隻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屬法人組織,有獨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
債務責任 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除有限合夥人外,其餘股東均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所有股東對公司之債務負擔以其出資額為限,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隻需將公司清盤,不牽涉個人財產
年結稅務 不需要核數,政府征收純利之15%利得稅,私人開支不得扣除,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與獨資公司相同 每年都需要核數,並向稅局提交,政府征收純利之16.5%利得稅,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
注冊/登記手續 開業後一個月 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費用為港幣二千六百元;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及繳付上述費用。 與獨資公司相同。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冊;得到批準後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除此之外,每年還要向公司注冊署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付HK$***的存檔費。
注冊/登記費用 約***美元(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代表和所有政府收費。 約***美元(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代表和所有政府收費。 ***美元,已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公司秘書和所有政府費用。
所需時間 1個工作日 1個工作日 10個工作日
後繼手續 成立後每年更新商業登記和申報稅務 成立後每年更新商業登記和申報稅務 注冊後每年必須:
(1)更新商業登記;
(2)提交周年申報表;
(3)聘請會計師審計財務報表;
(4)申報稅務
撤消注冊 向商業登記處提出書麵申請,手續簡單。 向商業登記處提出書麵申請,手續簡單。 向商業登記處申請[不反對撤消注冊通知書],然後再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書麵申請。
撤消注冊需時 提交書麵申請後即刻生效。 提交書麵申請後即刻生效。 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申請後約6個月。

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及其經營管理由《公司條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予以規定。《公司條例》規定一般的公司事務並提供了對第三者的保護。公司的章程細則對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兩(liang) 種文件構成。其重要性在於(yu) :
(1) 規定了公司內(nei) 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2) 由於(yu) 它們(men) 是公開的文件,任何與(yu) 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視為(wei) 已知道其內(nei) 容。


章程大綱由於(yu) 包括章程的基本規定並規定了公司的宗旨,對於(yu) 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為(wei) 重要。章程細則側(ce) 重公司的內(nei) 部管理並且規定諸如董事的任命、會(hui) 議程序等事項,公司的股東(dong) 和董事對此更為(wei) 關(guan) 切,因為(wei) 此類規定將影響其權利義(yi) 務。


《公司條例》附件一規定了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並可根據需要修改以適應其具體(ti) 情況。這樣,法律保證了有關(guan) 公司管理的必要規定,並允許當事人有一定的靈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範本(表B)和無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範本(分別是表C、表D和表E)。


香港公司章程大綱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公司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章程大綱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現時申請注冊(ce) 之公司已經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說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成員的責任;
(5) 公司注冊(ce) 資本和股東(dong) 所認購股份的金額;
(7) 組織條款。


章程大綱條款的法律規定

公司名稱: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應以Limited或“有限責任”作為(wei) 其名稱的最後用語。

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登記:
(1) 與(yu) 公司注冊(ce) 署公司名冊(ce) 已有名稱相同的名稱;
(2) 與(yu) 根據條例組成或設立的法人實體(ti) 名稱相同的名稱;
(3) 行政長官認為(wei) ,該名稱的使用將構成觸犯刑法;或
(4) 行政長官認為(wei) ,該名稱冒犯或違反公共利益。


除非經行政長官同意,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注冊(ce)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公司在香港應設有注冊(ce) 辦事處(即注冊(ce) 地址)。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cong) 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章程大綱應載明注冊(ce) 辦事處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與(yu) 公司有往來的第三者進行聯係。該注冊(ce) 辦事處如在公司設立後變更,應立即通知公司注冊(ce) 署,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公司宗旨: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並由此限製了公司的活動範圍。其重要法律後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範圍,即屬越權行為(wei) 而歸於(yu) 無效。公司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jin) 使股東(dong) 了解其投資的目的,也保護了與(yu) 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公司條例》第5條隻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ti) 規定。傳(chuan) 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jin) 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ye) 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ye) 務。這種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ye) ,經過一段時期,副業(ye) 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ye) 更為(wei) 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法院一般會(hui) 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於(yu) 章程大綱。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 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chan) ;
(2) 個(ge) 別出售公司財產(chan) (不是出售整個(ge) 企業(ye) );
(3) 聘用和解雇雇員和代理人;
(4) 起訴和應訴;
(5) 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雇員和前雇員。


1984年《公司條例(修正)》為(wei) 在該條例實施後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 根據第5條第5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wei) 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ju) 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於(yu) 無效。最常見的解決(jue) 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ge) 獨立的主要宗旨。

香港合夥公司

合夥(huo) 公司,分為(wei) 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liang) 種。合夥(huo) 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師、會(hui) 計師、證券經紀等專(zhuan) 業(ye) 人士所組成的合夥(huo) 公司。超過二十人須注冊(ce) 為(wei) 法人公司。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不得有超過二十名合夥(huo) 人。其中必須起碼有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yu) 的合夥(huo) 人可祇負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受《合夥(huo) 經營條例》管製。合夥(huo) 人之間可口頭或書(shu) 麵形式訂立合夥(huo) 協議,劃定合夥(huo) 人之間的義(yi) 務和權利。若合夥(huo) 人之間無合夥(huo) 協議,《合夥(huo) 經營條例》規定,所有合夥(huo) 人一視同仁,共同分享和負擔商號的收支。合夥(huo) 公司,因任何合夥(huo) 人死亡或破產(chan) 而解散。此外任何合夥(huo) 人可發出合理時間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夥(huo) 人而解散所營公司。


根據《合夥(huo) 經營條例》,每一合夥(huo) 人均為(wei) 合夥(huo) 商號的代表,可以公司名義(yi) 舉(ju) 債(zhai) 或簽訂合約。每一合夥(huo) 人均需肩負合夥(huo) 公司的全部對外責任。合夥(huo) 人共同擁有合夥(huo) 公司的資產(chan) 。


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可以是法人團體(ti) 。所以一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可由一個(ge) 人作無限責任合夥(huo) 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合成一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


根據法例,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不得參與(yu) 合夥(huo) 公司的業(ye) 務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視為(wei) 合夥(huo) 商號的代理人,但有權查帳。若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參與(yu) 管理合夥(huo) 公司的業(ye) 務,須全麵與(yu) 其它合夥(huo) 人共同負責參與(yu) 管理期間所產(chan) 生的債(zhai) 項。


登記手續:籌辦合夥(huo) 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合夥(huo) 人祇須派代表到稅務局商業(ye) 登記處,填妥商業(ye) 登記證申請表格,連登記費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夥(huo) 經營的商業(ye) 登記申請表格,和獨資公司的不同。


有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受《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條例》管製。有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除要辦商業(ye) 登記之外,還須在公司注冊(ce) 署注冊(ce) 。

香港獨資公司

凡個(ge) 人獨力出資營商,均屬獨資經營公司。在法律上,獨資公司祇是出資者的另一麵。獨資公司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也是出資者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當公司的資產(chan) 不足償(chang) 付營業(ye) 債(zhai) 項時,出資者須以本身其它資產(chan) 補上。在稅務法上,商號的盈虧(kui) ,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計在一起。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課入息稅,和名下商號的利得稅。


獨資公司名稱限製:一人可同時經營數家獨資公司。公司的名稱一般沒有限製,故同名稱的公司甚多。 不過,若一家公司,不論是何性質類別,其名稱若享有商譽或是用作為(wei) 注冊(ce) 商標,則可製止別家公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稱。政府發出商業(ye) 登記證,並不就表示準許該證持有人采用證上的商號名稱。證上商號名稱和別家公司名稱有衝(chong) 突,法院可頒發禁製令,不準犯者再用。公司名稱可隨時更改,也可起用多於(yu) 一個(ge) 公司名稱。但是,該等更改必須以稅務局指定的格式通知商業(ye) 登記處。


獨資公司的解散:獨資經營,可隨時由出資者自發結束,或是因出資者死亡而自動結束。出資者破產(chan) ,公司不一定就結束,因破產(chan) 管理官可接管公司,繼續經營。如屬自發結束營業(ye) ,經營者必須以指定表格通知商業(ye) 登記處。


登記手續:籌辦獨資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出資者祇須到稅務局商業(ye) 登記處填妥申請商業(ye) 登記表格,連同登記費一並寄回或交回。如果親(qin) 臨(lin) 申請,商業(ye) 登記處最快可於(yu) 申請當日發出商業(ye) 登記證。如郵寄申請,商業(ye) 登記處最快可於(yu) 十日內(nei) 可發出商業(ye) 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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