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 | 獨資公司 | 合夥公司 | 責任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
1人 (國籍沒限製) |
2至20人 (國籍沒限製) |
1至50人 (國籍沒限製,而且可以是另外一家法人公司) |
董事人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最少1人 (國籍沒限製,而且可以是另外一家法人公司) |
公司秘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名,必須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 |
注冊地址 |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 需要,而且必須位於香港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法律地位,隻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無獨立法律地位,隻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屬法人組織,有獨立之法律地位,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 |
債務責任 | 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 除有限合夥人外,其餘股東均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束營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 | 所有股東對公司之債務負擔以其出資額為限,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隻需將公司清盤,不牽涉個人財產 |
年結稅務 | 不需要核數,政府征收純利之15%利得稅,私人開支不得扣除,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每年都需要核數,並向稅局提交,政府征收純利之16.5%利得稅,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 |
注冊/登記手續 | 開業後一個月 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費用為港幣二千六百元;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及繳付上述費用。 | 與獨資公司相同。 |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冊;得到批準後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除此之外,每年還要向公司注冊署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付HK$***的存檔費。 |
注冊/登記費用 | 約***美元(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代表和所有政府收費。 | 約***美元(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代表和所有政府收費。 | ***美元,已包含一個注冊地址和出任公司秘書和所有政府費用。 |
所需時間 | 1個工作日 | 1個工作日 | 10個工作日 |
後繼手續 | 成立後每年更新商業登記和申報稅務 | 成立後每年更新商業登記和申報稅務 |
注冊後每年必須: (1)更新商業登記; (2)提交周年申報表; (3)聘請會計師審計財務報表; (4)申報稅務 |
撤消注冊 | 向商業登記處提出書麵申請,手續簡單。 | 向商業登記處提出書麵申請,手續簡單。 | 向商業登記處申請[不反對撤消注冊通知書],然後再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書麵申請。 |
撤消注冊需時 | 提交書麵申請後即刻生效。 | 提交書麵申請後即刻生效。 | 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申請後約6個月。 |
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及其經營管理由《公司條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予以規定。《公司條例》規定一般的公司事務並提供了對第三者的保護。公司的章程細則對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兩(liang) 種文件構成。其重要性在於(yu) :
(1) 規定了公司內(nei) 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2) 由於(yu) 它們(men) 是公開的文件,任何與(yu) 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視為(wei) 已知道其內(nei) 容。
章程大綱由於(yu) 包括章程的基本規定並規定了公司的宗旨,對於(yu) 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為(wei) 重要。章程細則側(ce) 重公司的內(nei) 部管理並且規定諸如董事的任命、會(hui) 議程序等事項,公司的股東(dong) 和董事對此更為(wei) 關(guan) 切,因為(wei) 此類規定將影響其權利義(yi) 務。
《公司條例》附件一規定了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並可根據需要修改以適應其具體(ti) 情況。這樣,法律保證了有關(guan) 公司管理的必要規定,並允許當事人有一定的靈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範本(表B)和無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範本(分別是表C、表D和表E)。
根據《公司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章程大綱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現時申請注冊(ce) 之公司已經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說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成員的責任;
(5) 公司注冊(ce) 資本和股東(dong) 所認購股份的金額;
(7) 組織條款。
公司名稱: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應以Limited或“有限責任”作為(wei) 其名稱的最後用語。
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登記:
(1) 與(yu) 公司注冊(ce) 署公司名冊(ce) 已有名稱相同的名稱;
(2) 與(yu) 根據條例組成或設立的法人實體(ti) 名稱相同的名稱;
(3) 行政長官認為(wei) ,該名稱的使用將構成觸犯刑法;或
(4) 行政長官認為(wei) ,該名稱冒犯或違反公共利益。
除非經行政長官同意,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注冊(ce)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公司在香港應設有注冊(ce) 辦事處(即注冊(ce) 地址)。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cong) 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章程大綱應載明注冊(ce) 辦事處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與(yu) 公司有往來的第三者進行聯係。該注冊(ce) 辦事處如在公司設立後變更,應立即通知公司注冊(ce) 署,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公司宗旨: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並由此限製了公司的活動範圍。其重要法律後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範圍,即屬越權行為(wei) 而歸於(yu) 無效。公司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jin) 使股東(dong) 了解其投資的目的,也保護了與(yu) 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公司條例》第5條隻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ti) 規定。傳(chuan) 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jin) 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ye) 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ye) 務。這種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ye) ,經過一段時期,副業(ye) 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ye) 更為(wei) 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法院一般會(hui) 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於(yu) 章程大綱。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 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chan) ;
(2) 個(ge) 別出售公司財產(chan) (不是出售整個(ge) 企業(ye) );
(3) 聘用和解雇雇員和代理人;
(4) 起訴和應訴;
(5) 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雇員和前雇員。
1984年《公司條例(修正)》為(wei) 在該條例實施後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 根據第5條第5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wei) 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ju) 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於(yu) 無效。最常見的解決(jue) 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ge) 獨立的主要宗旨。
合夥(huo) 公司,分為(wei) 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liang) 種。合夥(huo) 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師、會(hui) 計師、證券經紀等專(zhuan) 業(ye) 人士所組成的合夥(huo) 公司。超過二十人須注冊(ce) 為(wei) 法人公司。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不得有超過二十名合夥(huo) 人。其中必須起碼有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yu) 的合夥(huo) 人可祇負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受《合夥(huo) 經營條例》管製。合夥(huo) 人之間可口頭或書(shu) 麵形式訂立合夥(huo) 協議,劃定合夥(huo) 人之間的義(yi) 務和權利。若合夥(huo) 人之間無合夥(huo) 協議,《合夥(huo) 經營條例》規定,所有合夥(huo) 人一視同仁,共同分享和負擔商號的收支。合夥(huo) 公司,因任何合夥(huo) 人死亡或破產(chan) 而解散。此外任何合夥(huo) 人可發出合理時間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夥(huo) 人而解散所營公司。
根據《合夥(huo) 經營條例》,每一合夥(huo) 人均為(wei) 合夥(huo) 商號的代表,可以公司名義(yi) 舉(ju) 債(zhai) 或簽訂合約。每一合夥(huo) 人均需肩負合夥(huo) 公司的全部對外責任。合夥(huo) 人共同擁有合夥(huo) 公司的資產(chan) 。
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可以是法人團體(ti) 。所以一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可由一個(ge) 人作無限責任合夥(huo) 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合成一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
根據法例,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不得參與(yu) 合夥(huo) 公司的業(ye) 務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視為(wei) 合夥(huo) 商號的代理人,但有權查帳。若有限責任合夥(huo) 人參與(yu) 管理合夥(huo) 公司的業(ye) 務,須全麵與(yu) 其它合夥(huo) 人共同負責參與(yu) 管理期間所產(chan) 生的債(zhai) 項。
登記手續:籌辦合夥(huo) 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合夥(huo) 人祇須派代表到稅務局商業(ye) 登記處,填妥商業(ye) 登記證申請表格,連登記費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夥(huo) 經營的商業(ye) 登記申請表格,和獨資公司的不同。
有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受《有限責任合夥(huo) 經營條例》管製。有限責任合夥(huo) 公司,除要辦商業(ye) 登記之外,還須在公司注冊(ce) 署注冊(ce) 。
凡個(ge) 人獨力出資營商,均屬獨資經營公司。在法律上,獨資公司祇是出資者的另一麵。獨資公司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也是出資者的欠債(zhai) 和資產(chan) 。當公司的資產(chan) 不足償(chang) 付營業(ye) 債(zhai) 項時,出資者須以本身其它資產(chan) 補上。在稅務法上,商號的盈虧(kui) ,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計在一起。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課入息稅,和名下商號的利得稅。
獨資公司名稱限製:一人可同時經營數家獨資公司。公司的名稱一般沒有限製,故同名稱的公司甚多。 不過,若一家公司,不論是何性質類別,其名稱若享有商譽或是用作為(wei) 注冊(ce) 商標,則可製止別家公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稱。政府發出商業(ye) 登記證,並不就表示準許該證持有人采用證上的商號名稱。證上商號名稱和別家公司名稱有衝(chong) 突,法院可頒發禁製令,不準犯者再用。公司名稱可隨時更改,也可起用多於(yu) 一個(ge) 公司名稱。但是,該等更改必須以稅務局指定的格式通知商業(ye) 登記處。
獨資公司的解散:獨資經營,可隨時由出資者自發結束,或是因出資者死亡而自動結束。出資者破產(chan) ,公司不一定就結束,因破產(chan) 管理官可接管公司,繼續經營。如屬自發結束營業(ye) ,經營者必須以指定表格通知商業(ye) 登記處。
登記手續:籌辦獨資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出資者祇須到稅務局商業(ye) 登記處填妥申請商業(ye) 登記表格,連同登記費一並寄回或交回。如果親(qin) 臨(lin) 申請,商業(ye) 登記處最快可於(yu) 申請當日發出商業(ye) 登記證。如郵寄申請,商業(ye) 登記處最快可於(yu) 十日內(nei) 可發出商業(ye) 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