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為(wei) 什麽(me) 要掛電子水牌?
香港《公司條例》(2012年第28 號條例) ,有關(guan)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的新政策:
1、在此規例下,公司須在其注冊(ce) 辦事處和業(ye) 務場所展示其名稱,並置於(yu) 可讓訪客易於(yu) 看見的位置(業(ye) 務場所指公司經營業(ye) 務並向公眾(zhong) 開放的辦事處和所在地點、該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除外)。此項新規定將取代現時要求公司把其名稱髹在或緊附於(yu) 辦事處(或其營業(ye) 地點)外麵的顯眼處的規定,讓公司在展示名稱方麵更具彈性;
2、考慮到公司服務提供者和清盤人的慣常做法,在下列情況下,展示有關(guan) 公司名稱的規定可予免除:
(a) 公司自成立以來從(cong) 來沒有會(hui) 計交易;
(b) 公司已就其財產(chan) 委任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而有關(guan) 地點也是這些人士經營業(ye) 務的地點;
3、該規例第3條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於(yu) 6間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或業(ye) 務場所,隻要在每段4分鍾時段內(nei) ,透過電子器材將注冊(ce) 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隻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冊(ce) 名稱後,該名稱能夠於(yu) 4分鍾內(nei) 展示,則公司已遵從(cong) 在該地點展示注冊(ce) 名稱的有關(guan) 規定。
政府網站https://www.legco.gov.gdzsgl.com/yr12-13/chinese/subleg/brief/7-11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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