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wei) 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和自由港,曆來都是商家的必爭(zheng) 之地。而很多國內(nei) 的企業(ye) ,也紛紛在香港設立分公司,以香港作為(wei) 平台,向海外擴張。但香港與(yu) 大陸實行不同的公司管理法例,特別是稅收管理體(ti) 製,與(yu) 內(nei) 地完全不同,讓很多內(nei) 地客商感到困惑。
1、香港、大陸關(guan) 於(yu) 企業(ye) 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香港稅法條例,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應在當地繳納“利得稅”,相當於(yu) 境內(nei) 的企業(ye) 所得稅,稅率為(wei) 16.5%,比國內(nei) 稅率優(you) 惠不少。對於(yu) 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潤留在香港當地的企業(ye) 來說,有較大的吸引力。 由於(yu) 中國大陸與(yu) 香港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因此,當香港子公司分紅回國內(nei) 時,隻需繳納稅差部分。 2、香港子(或分)公司虧(kui) 損不能抵減境內(nei) 母(或總)公司盈利 內(nei) 地實行的是法人所得稅製,企業(ye) 法人各自獨立申報企業(ye) 所得稅,相互之間的盈利及虧(kui) 損不能抵減後申報。因此,香港子公司的虧(kui) 損也不能與(yu) 境內(nei) 母公司盈利抵減後申報。 如果境內(nei) 公司不設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設立香港分公司,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企業(ye) 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ye) 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ye) 機構的虧(kui) 損不得抵減境內(nei) 營業(ye) 機構的盈利”,即為(wei) 香港分公司的虧(kui) 損金額也不能抵減境內(nei) 總公司的盈利。 從(cong)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在香港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其虧(kui) 損都不能與(yu) 境內(nei) 母(或總)公司盈利抵減後繳納企業(ye) 所得稅。部分境內(nei) 公司預計未來香港子公司盈利,設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為(wei) 了享受香港的低稅率。但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內(nei) 分紅的話,仍需要補繳稅差部分。 3、設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繳的稅款 部分內(nei) 地公司設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為(wei) 了避免向非居民企業(ye) 支付款項所代扣代繳的稅款。因為(wei) 通常做法是,非居民企業(ye) 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其取得稅後淨額,不承擔任何稅款,全部代扣代繳稅款由境內(nei) 公司承擔。為(wei) 了減少境內(nei) 負擔的費用總額,一些境內(nei) 公司設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與(yu) 非居民企業(ye) 簽訂合同並支付款項,以此避免從(cong) 境內(nei) 向境外支付款項時所涉及的稅款。 4、並非設立香港子公司,就可以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企業(ye) 所得稅) 由於(yu) 業(ye) 務與(yu) 資金調度等需要,有些企業(ye) 在香港設立子公司,但其實際管理機構設立在大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境外注冊(ce) 中資控股企業(ye) 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wei) 居民企業(ye)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該香港子公司應被判定為(wei) 非境內(nei) 注冊(ce) 居民企業(ye) ,其來源於(yu) 境內(nei) 、境外所得應視同居民企業(ye) 管理,並在大陸繳納企業(ye)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