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ye) 在香港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屬於(yu)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於(yu)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增減注冊(ce) 資本、發行債(zhai) 券和分配利潤等,同樣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董事會(hui) 決(jue) 定。這裏要區別於(yu) 國有獨資企業(ye) 和國有獨資公司。
不同的企業(ye) 所需要的流程是不同,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或者辦事處,內(nei) 地企業(ye) 有這一整套比較完整的方案。具體(ti) 來說: 如果是想進行投資,中央企業(ye) 需要麵向國家商務部審批。
(1) 2017.01.07:《中央企業(ye) 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令第35號
(2) 2014.09.06:《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3) 2014.12.27:《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修改)》-發改委令20號
(4) 1996.01.25:《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6]第192號
(5) 1992.06.25:《境外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境外[1992]29號
(6) 1996.09.11:《境外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國資企發[1996]114號
(7) 2009.07.13:《境內(nei) 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8) 2012.06.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guan) 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溫馨提示:
香港公司注冊(ce) 處於(yu) 2018年1月發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新許可證製度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將於(yu) 2018年3月1日生效。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ce) 處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ye) 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ye) 務,即屬犯罪。如果香港公司選擇無持牌經營的機構作為(wei) 秘書(shu) 公司,同樣也會(hui) 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