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如何在荷蘭(lan) 注冊(ce) 開公司、設立條件和費用標準
荷蘭(lan) 全稱尼德蘭(lan) 王國,位於(yu) 歐洲西北部,國土總麵積為(wei) 41864平方公裏,瀕臨(lin) 北海,與(yu) 德國、比利時接壤。荷蘭(lan) 以海堤、風車和寬容的社會(hui) 風氣而聞名,在對待毒品、性交易和墮胎的法律是在世界範圍內(nei) 最為(wei) 自由化的。荷蘭(lan) 是全球第一個(ge) 同性婚姻與(yu) 安樂(le) 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lan) 也是協商民主政體(ti) 的典型樣本。其首都雖然設在阿姆斯特丹,但是中央政府、貝婭特麗(li) 克絲(si) 女王居住辦公地、所有的政府機關(guan) 與(yu) 外國使館、最高法院和許多組織都在海牙。荷蘭(lan) 有著繁榮和開放的經濟,農(nong) 業(ye) 實現了高度機械化,畜牧業(ye) 也是世界聞名,還擁有世界級的能源巨頭荷蘭(lan) 皇家殼牌集團。
企業(ye) 所得稅:
荷蘭(lan) 企業(ye) 所得稅針對在荷蘭(lan) 境內(nei) 的居民企業(ye) (居民納稅人)的全球收入或外國實體(ti) 在荷蘭(lan) 的常設性機構(非居民納稅人)所獲收益征收。
2008年1月1日的一般企業(ye) 所得稅稅率為(wei) 25.5%。
首個(ge) 稅級是25,000(2007年)至40,000(2008年),即表示超過40,000的應納稅利潤所適用的稅率為(wei) 20%。
第二稅級是60,000(2007年)至200,000(2008年),且此稅級的稅率已從(cong) 23.5%(2007年)降至23%(2008年),即表示40,000至200,000間的應納稅利潤所適用的稅率為(wei) 23%。
荷蘭(lan) 公司稅法不對資金和其它收益加以區別,所有收益大體(ti) 上歸為(wei) 其產(chan) 生年度的應稅所得,每年的應稅所得依照“良好商業(ye) 實務”計算。法律沒有對良好商業(ye) 實務的概念進行定義(yi) ,且主要在判例法中得以發展,以普遍接受的審計原則為(wei) 基礎,並為(wei) 稅務目的進行了一些調整。隻要企業(ye) 遵照良好商業(ye) 實踐且不是為(wei) 了獲取(一次性)稅收優(you) 惠為(wei) 目的,允許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有所變化。這些相對概括的稅法規定準許荷蘭(lan) 稅務機關(guan) 在應稅所得的計算時采取講求實效的態度。一般實際操作中會(hui) 就計算應稅所得方法的要素磋商預先協議,例如收益確認的時間點、公司內(nei) 部轉移定價(jia) 及公司內(nei) 部成本分攤安排。所以,隻要企業(ye) 能遵照“良好商業(ye) 實務”,在適用恰當的製度方麵還是有相當大的自由度的。
增值稅:
增值稅(VAT)是針對商品和服務交易(稱作“供銷”)、具有廣泛基礎的稅種。該稅種的原則和結構在歐盟法律中有規定。歐盟成員在某些領域保留一定自由裁量權,如該稅稅率和登記的銷售限製。增值稅是一項可在供應鏈各個(ge) 環節征收的多級稅種。其最簡單的形式是企業(ye) 需為(wei) 其銷售(“供銷”)繳納增值稅(“銷項稅”),但有權抵扣其為(wei) 購買(mai) 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企業(ye) 將定期向稅務管理當局提交申報表,並繳納從(cong) 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後的餘(yu) 額。如果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的,企業(ye) 可獲得退稅。某些供銷免征增值稅,主要發生在金融和不動產(chan) 領域。經營免稅供銷的企業(ye) 無權就相關(guan) 成本獲得增值稅退稅。如企業(ye) 兼營應稅和免稅供銷,這種情形被稱為(wei) 部分減免,且該企業(ye) 須在其應稅和免稅供銷之間分配其進項稅額。僅(jin) 與(yu) 其應稅供銷有關(guan) 的進項稅可獲回扣。
根據增值稅規定,在荷蘭(lan)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外商企業(ye) 原則上有義(yi) 務登記和繳納該稅。外商企業(ye) 有權依照特殊程序要求退還荷蘭(lan) 進項增值稅,即使其未在荷蘭(lan) 開展應稅的活動。在荷蘭(lan) 登記增值稅的企業(ye) 通常需提交增值稅申報表,並按月向稅務管理當局支付稅款。申報表和款項必須在次月月底之前收到。季度淨額等於(yu) 或少於(yu) 4,084歐元的企業(ye) 則可按季度報送申報表和款項。遲延辦理納稅申報或遲延繳納稅款的,可對其征收罰款和利息費用。
在荷蘭(lan) ,目前適用於(yu) 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增值稅標準稅率為(wei) 19%。還有一項較低稅率,主要適用於(yu) 食品、書(shu) 籍和報紙、報紙廣告、雜誌、客運及酒店住宿行業(ye) 。商品及某些服務的出口免征增值稅,但須遵照特定程序操作。向其它歐盟國家出口商品同向第三方國家出口商品的程序有所區別。
荷蘭(lan) 是進入歐洲的門戶,從(cong) 阿姆斯特丹隻需數小時車程,即可到達歐洲各大商業(ye) 和工業(ye) 中心,如倫(lun) 敦、巴黎、布魯塞爾、法蘭(lan) 克福、漢堡及魯爾穀(Ruhr Valley),總共約1.7億(yi) 人口居住在阿姆斯特丹方圓500公裏內(nei) 的地區,人口密度高於(yu) 東(dong) 京或紐約市區。由於(yu) 其歐洲門戶的地位,荷蘭(lan) 尤其適合開展被稱為(wei) 增值物流(VAL)的經營活動。越來越多的外國公司已發現,荷蘭(lan) 在這方麵的巨大優(you) 勢。事實上,在他們(men) 看來,荷蘭(lan) 不僅(jin) 是分撥中心,也是將分撥與(yu) 各種製造及服務業(ye) 務快速而有效地相結合的理想場所,如最後組裝、測試、包裝和售後服務等。這種延遲製造有助企業(ye) 簡化針對歐洲市場的需求的產(chan) 品定製,以及客戶回饋協議的過程。荷蘭(lan) 配備了尖端的數字通信網絡,它既是歐洲物理網絡連接的樞紐,也是信息歐洲的門戶。阿姆斯特丹互聯網交換中心(Amsterdam Internet Exchange, AMS-IX)是歐洲最大的互聯網交換中心之一,再加上荷蘭(lan) 其它多個(ge) 類似的重要交換中心,確保了荷蘭(lan) 在這一領域的領先水平。
荷蘭(lan) 與(yu) 其他歐盟國家相比,對於(yu) 由非本土公司或個(ge) 人組建的企業(ye) ,荷蘭(lan) 在這方麵的法律框架要靈活自由得多,希望在荷蘭(lan) 開辦企業(ye) 的外資公司不會(hui) 受到特殊限製。大多數外國投資者在荷蘭(lan) 進行商務活動采取的一般形式都是設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BV),對於(yu) 通過公開募股募集資金的企業(ye) 來說,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股本資金要求為(wei) 18000歐元,但這一要求可能會(hui) 根據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案的規定而有所變化,該法案目前正在接受荷蘭(lan) 議會(hui) 的審議。成立公共有限責任公司所需的最低股本資金要求為(wei) 45000歐元。公司注冊(ce) 證明書(shu) 需要附帶公司的企業(ye) 章程。
獨資經營者、合夥(huo) 企業(ye) 和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都屬於(yu) 無法律資格的法定企業(ye) 形式,對於(yu) 這些無法律資格公司的指導方針是企業(ye) 主個(ge) 人需對公司的債(zhai) 務負責。如果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合夥(huo) 人希望聯合做生意,並采用一個(ge) 聯合名稱,可以采用合夥(huo) 形式,而無須達到注冊(ce) BV或NV所必須的所有法律要求。
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打算在荷蘭(lan) 設立法律實體(ti) ,開設荷蘭(lan) 分公司也許是更好的選擇。成立一家分公司要比子公司容易,而且費用更低。但是,分公司不是一個(ge) 獨立的法律實體(ti) ,因此分公司的外國母公司要對分公司的所有義(yi) 務負責。
通常,在商會(hui) 的商業(ye) 注冊(ce) 處進行新企業(ye) 注冊(ce) 時不需要成立許可。但是,對於(yu) 那些對企業(ye) 主有額外要求的複合型企業(ye) ,必須獲得成立許可。例如,建築、汽車和食品業(ye) 的企業(ye) 均屬於(yu) 複合型企業(ye) 。原則上講,每位計劃雇用非歐洲經濟區(EEA)國家公民的雇主必須為(wei) 此行為(wei) 申請許可。公司所在城市的就業(ye) 和收入中心(Centrum voor Werk en Inkomen,簡稱CWI)負責處理此類工作許可申請,申請必須在申請者遷入荷蘭(lan) 之前提交並得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