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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撾注冊設立公司及投資審批規定

在老撾注冊(ce) 設立公司及投資審批規定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nei) 投資管理委員會(hui) 主任

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項目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審批程序的規定

 投資委第013號

   根據1994年3月27日第94/01號關(guan) 於(yu) 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法。


根據2002年2月1日政府會(hui) 議決(jue) 定。

  為(wei) 具體(ti) 貫徹2001年3月23日總理字第046號關(guan) 於(yu) “促進和管理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並使其符合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nei) 投資管理委員會(hui) (簡稱投資委)的組織程序。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nei) 投資管理委員會(hui) 主任決(jue) 定:

  第一章 外國投資項目審批 

   第一條 投資申請文件卷宗準備  

  擬來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須按照國內(nei) 和國外投資促進與(yu) 管理局(簡稱“投資局”)規定格式提供投資申請文件卷宗。投資申請格式、文件卷宗提供方法介紹和有關(guan)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投資數據等,投資者可按以下地址在“投資局”投資促進處無償(chang) 獲取。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萬(wan) 象市西科達蒙縣西坦納村琅勃拉邦大道 01001號

   電話:(856-21)222690,219568。傳(chuan) 真:215491,222691 

  Email:fimc@aotel.com

    第二條 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由以下文件組成:

  1、 投資申請。

  2、 公司章程

  3、 聯營合同(指合資企業(ye) )。

  4、 可行性論證報告或經營規劃。

  5、 法人和資信證明文件。 

  第三條 投資文件卷宗呈遞
  外國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須向投資促進處呈遞,無須交納手續費。上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齊全準確後,投資促進處須向投資者出據接收上述文件的證明,時間不超過3個(ge) 工作日。然後將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送至分析研究處進行下一步研究。 

  第四條 投資項目研究審批程序 

  4.1 列入附件-1鼓勵項目清單的投資項目審批(外國投資鼓勵項目清單)。

   (1)投資額在100萬(wan) 美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局”提交由有關(guan) 部門(視情況而定)參加的“投資委”會(hui) 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15工作日內(nei) 審批或否決(jue) 。

   (2)金額在100萬(wan) 至500萬(wan) 美元之間、列入鼓勵清單的項目。 

  “投資局”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呈送複印件征求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應根據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答複“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guan) 部委的技術意見為(wei) 準,然後提交“投資委”通過,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審批或否決(jue) 。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guan) 部委的技術意見為(wei) 準,然後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審批或否決(jue) 。  


  (3)列入鼓勵清單、金額在500萬(wan) 至1000萬(wan) 美元之間的項目。  

  “投資局”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呈送複印件征求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答複“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guan) 部委的技術意見為(wei) 準,然後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6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審批或否決(jue) 。

  4.2 列入附件-2有條件開放清單的投資項目審批(有條件對外開放的投資項目清單)。

  “投資局”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呈送複印件征求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答複“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工作日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guan) 部委的技術意見為(wei) 準,然後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通過,在收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6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審批或否決(jue) 。

   4.3 金額超過1000萬(wan) 美元投資項目或與(yu)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特許經營權有關(guan) 和與(yu) 自然資源產(chan) 權有關(guan) 項目的審批。 

  “投資局”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呈送複印件征求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答複“投資局”,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同意。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形成意見後,“投資局”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通過,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原則性審批。如果“投資委”原則同意,可提交政府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審議。“投資局”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通知投資者,並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列入鼓勵清單的項目“投資委”將按照本規定第6條程序發放投資許可證
  --與(yu)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特許經營權有關(guan) 或與(yu) 自然資源產(chan) 權有關(guan) 的項目,“投資委”可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投資者發出來進行蹉商的邀請函,並準備擬定前期合同文件。如合同草案或不設置擔保金的諒解備忘錄。“投資局”再次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審議討論上述合同文件。 

  討論後,“投資委”向政府報告,申請批準簽署上述合同文件,作為(wei) 今後操作的依據。
電能、礦藏、土地租賃或特許經營的審批可按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電力法、礦產(chan) 法和土地法執行。 

  第五條 代表處設立審批
    擬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投資者須向“投資局”呈遞代表處設立申請文件卷宗,按程序審議後,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答複投資者。

 

  第六條 投資許可證發放


    發放投資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文件卷宗:

  1、總理府辦公廳通知書(shu) 或“投資委”會(hui) 議紀要。

  2、投資項目所在地證明文件卷宗(租賃合同或產(chan) 權證明)。
  3、投資申請文件卷宗。
  
  收到上述齊全文件後,“投資委”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發放投資許可證。

   第七條 投資許可證頒發
  “投資委”發放投資許可證後,“投資局”須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通知投資者,如果在60天內(nei) 3次通知投資者,投資者仍不領取許可證或不書(shu) 麵答複“投資局”,“投資委”可視作上述批複失效或主觀上已被取消投資許可證。 

  第二章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已獲投資許可的外國投資公司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審批  

  第八條 外國投資公司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審議條件。  


  須提供如下文件:

  1、 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申請。

  2、 可行性論證報告或經營規劃。

  3、 投資許可證、企業(ye) 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 董事會(hui) 或股東(dong) 會(hui) 議決(jue) 議。

  5、 資金進入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證明書(shu) 。

  6、 有關(guan) 地方意見(若設立分公司)。

  8.1 公司所提列入鼓勵清單、且與(yu) 原批項目有關(guan) 的增設項目,“投資局”研究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審議。

  8.2 公司所提列入有條件開放清單、且與(yu) 原批項目有關(guan) 的增設項目,“投資局”須征求有關(guan) 部委的意見,有關(guan) 部委須在20天內(nei) 將書(shu) 麵意見送至“投資局”,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nei) 不予答複,可視作有關(guan) 部委和地方予以同意,“投資局”將提交“投資委”會(hui) 議審議。

  8.3 公司增設項目須增加適當的注冊(ce) 資金,並與(yu) 上述擬增設項目實施規劃吻合。

  8.4 獲得許可證後,公司須在獲得許可之日起的90天內(nei) 到有關(guan) 部門進行企業(ye) 登記。


第九條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已獲準投資的外國投資公司分公司的設立

  擬設立分公司須按第八條規定提供文件卷宗,呈送“投資局”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審議。

設立銀行分支機構請按照銀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外國公司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代表處的延期

  第十條 外國投資公司代表處延期審批條件須提供以下文件:

  1、 代表處延期申請。

  2、 總公司意向證明書(shu) 。

  3、 代表委任書(shu) (可有變化)
  4、 代表處以往的運作報告和今後工作計劃。
  5、 代表處設立批準書(shu) 原件。
  6、 企業(ye) 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有延期意向的代表處須按上述規定提供齊全文件卷宗,在期滿前30天呈遞“投資局”按規定審議,在期滿前30天的15日內(nei) 答複投資者。 
  代表處獲“投資局”延期許可後,上述代表處須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到有關(guan) 部門進行重新登記。

  第四章 最後條款

  第十一條 交“投資局”、“投資委”秘書(shu) 處和有關(guan) 部門較好地貫徹本規定。

  第十二條 此項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國投資項目審批規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前與(yu) 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切規定均作廢,以本項規定為(wei) 準。

 


                             計劃與(yu) 合作委員會(hui) 主任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nei) 投資管理委員會(hui) 主任


                              通倫(lun)  西蘇裏(簽字)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yu) 萬(wan)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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