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古巴申請專(zhuan) 利和注冊(ce) 商標?
1 申請專(zhuan) 利
企業(ye) 申請專(zhuan) 利,可通過古巴共和國商會(hui) 提出正式申請。
地址:Calle 21 No.661 esq a A, Vedado, Ciudad de La Habana,Cuba
電話:00537-8303509,5375115
傳(chuan) 真:00537-8333042
電郵:camaracuba@camara.com.cu ;relint@camara.com.cu
網址:www.camaracuba.cu
2 注冊(ce) 商標
【受理機構】企業(ye) 注冊(ce) 商標,可通過古巴共和國商會(hui) 提出正式申請。根據商標法規定,古巴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係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ti) 商標、色彩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企業(ye) 名稱的注冊(ce) 。
【法律依據】
(1)古巴為(wei) 《保護工業(ye) 產(chan) 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ce) 馬德裏協定》、《商標注冊(ce) 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泛美互助條約》、《保護原產(chan) 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ce) 裏斯本協定》及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成員國。
(2)古巴現行商標法為(wei) 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關(guan) 於(yu) 發明、科學發現、工業(ye) 設計、商標及原產(chan) 地名稱第68號法令》,1936年4月4日頒布的《工業(ye) 產(chan) 權法》及相關(guan) 實施細則同時廢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號法規(基於(yu) 對1983年6月13日頒布的科學院第999號法規修訂而成)。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號法規也適用於(yu) 該法生效時已經完成的商標注冊(ce) 或審查中的商標申請,但商標注冊(ce) 有效期仍為(wei) 15年,自商標核準注冊(ce) 之日算起。所有續展申請必須遵循新修訂的商標法的規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標有效期屆滿而提交的續展申請,其續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計算仍維持15年。
【在先原則】古巴商標注冊(ce) 權的獲得基於(yu) 注冊(ce) 在先原則,商標所有權授予在先注冊(ce) 申請人。商標注冊(ce) 具有強製性。
【可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的構成要素】任何標記、文字、姓氏及素材,不管其種類、形狀、顏色如何,凡具有區分某企業(ye) 和個(ge) 人之商品或服務與(yu) 他人在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的標記,均可以作為(wei) 商標申請注冊(ce) 。古巴企業(ye) 若想在國內(nei) 外進行商貿活動,除藥品以外,其他任何商品必須進行商標注冊(ce) ,而且商品上必須標明生產(chan) 廠家。
古巴企業(ye) 如果通過國外商標推銷其國內(nei) 產(chan) 品或提供國內(nei) 服務,必須和其國內(nei) 商標聯合使用。商行字號、經營方式、廣告用語、原產(chan) 地名稱、產(chan) 品或服務的來源描述等都可在古巴獲得注冊(ce) 保護。
集體(ti) 商標亦可獲得注冊(ce) 。在申請集體(ti) 商標注冊(ce) 時,商標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商標使用章程。凡指定顏色保護的商標可作為(wei) 色彩商標申請注冊(ce) 。色彩商標獲準注冊(ce) 後,其實際使用的顏色必須與(yu) 注冊(ce) 申請提交的商標圖樣一致。
【不可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的構成要素】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不予注冊(ce) :
(1)未經允許而使用官方紋章、旗幟、標記、官方檢驗證明標記、徽章、政府或組織的勳章等圖案作為(wei) 商標的;
(2)未經允許使用某一官員或知名人士之姓氏或肖像或與(yu) 之相類似的名稱或圖像作為(wei) 商標的;
(3)涉及官方獎章的名稱或設計圖案及其仿製品的標識;
(4)涉及官方貨幣,或某一政府機構頒發的榮譽稱號等的標記;
(5)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健在人士的肖像作為(wei) 標記的;
(6)具有欺騙性的標記或形狀,足以使公眾(zhong) 對其打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本質、來源、成分及質量產(chan) 生誤認的標記;
(7)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容易與(yu) 知名商標產(chan) 生混淆的名稱或圖形的;
(8)涉及一般通用名稱及圖形的標識,表示商品的類型、類別、價(jia) 格等常用名稱,或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特征等進行描述的文字;
(9)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yu) 他人已注冊(ce) 商標的名稱或在發音、圖形上與(yu) 他人已注冊(ce) 商標顯著性部分構成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不正當競爭(zheng) 或產(chan) 生誤認的標記;或者即使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足以使消費者對產(chan) 品的來源產(chan) 生誤認,有損於(yu) 消費者的利益的標記;
(10)對已注冊(ce) 商標的商標名稱或圖案進行修改,如增減的文字或部分圖形而加以使用的;
(11)使用與(yu) 商品或服務的原產(chan) 地或來源毫無關(guan) 係的地理名稱或圖形的;
(12)使用出現在地理書(shu) 籍或字典裏的地理名稱或區域名稱,足以對產(chan) 品或服務來源構成誤認,或使用在古巴已經注冊(ce) 的原產(chan) 地名稱、地理標誌商標的;
(13)有悖於(yu) 社會(hui) 道德、國家法律的名稱或圖形;
(14)與(yu) 已被他人在先注冊(ce) 的企業(ye) 名稱、廣告用語、商行字號及名稱構成相通或相似名稱,均不得作為(wei) 商標核準注冊(ce) 。
【申請人資格】任何自然人或企業(ye) 都有資格申請商標注冊(ce) 。外國人可基於(yu) 古巴加入的國際條約或根據對等原則在古巴提交商標注冊(ce) 申請。在古巴所屬協議成員國中申請的商標,在首次提交商標申請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可在古巴申請商標注冊(ce) 優(you) 先權。
【商標注冊(ce) 申請程序】商標申請應向古巴國家發明、技術情報和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古巴本國商標申請人可以通過當地商標代理機構也可以直接向商標局提出,外國申請人則必須通過古巴商標代理機構提出。
(1)商標申請所需文件:規定格式的商標申請書(shu) ;申請人狀況證明文件;3份商標圖樣(尺寸為(wei) 8英寸×13英寸),如果要求保護顏色,則需提交20份彩色圖樣;申請注冊(ce) 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及其國際分類;如果要求優(you) 先權,則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必須聲明,申請提交後3個(ge) 月內(nei) 提供經公證的優(you) 先權證明及其相應的西班牙譯文。上述所有文件必須為(wei) 西班牙文或附帶西班牙譯文,外文商標必須標注西班牙譯文。
(2)商標審查:古巴商標注冊(ce) 實行先公告後實質審查的原則。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文件後,將對收到的商標申請文件及商標的可注冊(ce) 性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一個(ge) 類別提交一份商標申請。對商標注冊(ce) 審查官發出的通知,申請人必須在60日內(nei) 作出答複(可申請延期一次,期限為(wei) 30日);以外國文字/語言提交的商標申請必須提供西班牙譯文,除非有特別規定,商標申請程序一般在5年內(nei) 必須完成。
如果對商標注冊(ce) 審查官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通知日起30日內(nei) 向哈瓦那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庭起訴。如果對法院裁決(jue) 仍然不服,可以自法庭裁判通知日起5日內(nei) 向古巴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3)商標公告和異議:商標注冊(ce) 申請獲準以後將在商標局官方公告上刊登。
一般而言,商標申請日或商標優(you) 先權日後6個(ge) 月內(nei) 商標申請將被官方公告。任何人可以在商標申請公告後2個(ge) 月內(nei) 提出異議。如果無先例存在,或沒有人提出異議,則商標審查程序繼續進行。
(4)商標注冊(ce) :商標申請一經獲準注冊(ce) ,商標所有人便享有對該注冊(ce) 商標的專(zhuan) 用權。在先注冊(ce) 商標可以通過異議和撤銷程序阻止在後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ce) 。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行為(wei) ,商標注冊(ce) 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商標注冊(ce) 有效期和續展】商標注冊(ce) 有效期為(wei) 10年,自商標申請之日起計算。續展有效期亦為(wei) 10年。續展申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提出。期滿商標注冊(ce) 人未及時提交續展申請的,可在有效期滿後6個(ge) 月內(nei) 提出,但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延遲續展罰金。如果涉及商品或服務重新分類的問題,商標注冊(ce) 人應在提交續展申請時一並提出。
依據原商標法注冊(ce) 的商標必須按國際分類重新分類,一個(ge) 類別需提交一份商標申請,每個(ge) 類別還必須連同原申請一起提交一份委托書(shu) 。已經注冊(ce) 的商標重新分類後,商品或服務仍屬於(yu) 同一類別時,該商標注冊(ce) 繼續有效。在續展時,商標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冊(ce) 優(you) 先權,新注冊(ce) 證號與(yu) 在先注冊(ce) 的商標注冊(ce) 證號統一。如果依據原商標法注冊(ce) 的商標商品或服務經重新分類後被分割成多個(ge) 類別,商標注冊(ce) 主管當局將按照相應的類別逐一核準注冊(ce) ,按商標類別依次頒發商標注冊(ce) 證。在續展時,商標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冊(ce) 權,新注冊(ce) 證號依然與(yu) 在先注冊(ce) 商標注冊(ce) 證一致,但在每個(ge) 類別的注冊(ce) 證號碼前加注字母以示區別。
商行字號、經營方式、廣告用語、原產(chan) 地名稱、產(chan) 品或服務的來源描述等注冊(ce) 有效期為(wei) 10年。續展有效期也為(wei) 10年。申請審查程序適用商品或服務商標審查規則。
【注冊(ce) 商標的撤銷與(yu) 放棄】商標注冊(ce) 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對另一注冊(ce) 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或無效申請:
(1)注冊(ce) 商標違反了商標法規定;
(2)商標注冊(ce) 以欺騙手段獲得;
(3)商標申請時,商標所有無意使用該商標;
(4)商標所有人已經放棄了其注冊(ce) 商標。
【商標注冊(ce) 無效】在下列情形下,應他人申請或依據法律規定,注冊(ce) 商標便可被宣布無效:
(1)注冊(ce) 商標違反法律規定的;
(2)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注冊(ce) 商標與(yu) 在先注冊(ce) 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
(3)在實用標簽上對注冊(ce) 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行虛假的說明的;
(4)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而獲得商標注冊(ce) 的;
(5)注冊(ce) 商標的使用對國民經濟造成危害的;
(6)注冊(ce) 商標在使用時與(yu) 原產(chan) 地名稱相抵觸的;
(7)商標注冊(ce) 後連續3年沒有實際使用的。
商標所有人可自行放棄商標注冊(ce) 。
【注冊(ce) 商標的使用】注冊(ce) 商標必須連續使用。如果注冊(ce) 商標注冊(ce) 後連續3年沒有在商業(ye) 中實際使用可導致該注冊(ce) 商標失效。注冊(ce) 商標使用時必須帶有“REGISTRADA(已注冊(ce) )”字樣,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使用時必須帶有“SOLICITADA(正在申請中)”字樣。
【注冊(ce) 商標的轉讓與(yu) 許可】注冊(ce) 商標可以轉讓。商標注冊(ce) 權發生變化時,應向商標局進行備案。境外實行的商標轉讓必須提供根據原屬國商標法而簽署的商標轉讓證明。如商標轉讓涉及到技術方麵的內(nei) 容,商標轉讓前必須經有關(guan) 權威機關(guan) 審查。審查內(nei) 容如下:
(1)商標轉讓是否有損於(yu) 他人的法定權利;
(2)由古巴國家機關(guan) 轉讓的權利或所涉及的外國企業(ye) 的權益是否給予了應有的考慮;
(3)商標轉讓是否含有有損於(yu) 古巴經濟的禁令。
審查合格,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並辦理轉讓登記備案手續。
注冊(ce) 商標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ce) 商標。商標許可使用必須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井經商標局備案,使用許可期限為(wei) 10年。如果商標許可使用涉及技術方麵的內(nei) 容,則必須按照轉讓手續中的規定經有關(guan) 權威機關(guan) 審查。
【域名注冊(ce) 保護】域名注冊(ce) 保護由古巴域名注冊(ce) 機關(guan) 管轄,實行申請在先的注冊(ce) 原則。一般而言,法院解決(jue) 域名糾紛適用的法規與(yu) 解決(jue) 商標注冊(ce) 糾紛的相同。古巴有專(zhuan) 門的域名注冊(ce) 保護法規。
說明:以前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ce) 有效期為(wei) 15年,新法修改後為(wei) 10年。概述中所言15年為(wei) 過渡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