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注冊(ce) 設立公司
黎巴嫩投資發展局(簡稱IDAL)成立於(yu) 1994年,隸屬於(yu) 政府內(nei) 閣會(hui) 議。2001年黎巴嫩頒布其第一步投資法(360號投資法)再次確立並強化了IDAL在黎巴嫩投資事務中的地位。IDAL設有一個(ge) 8人理事會(hui) ,下設“ONE-STOP-SHOP”服務處、信息與(yu) 推廣處、調研處,以及財務與(yu) 管理處等四個(ge) 處11個(ge) 科室。
作為(wei) 官方的投資促進機構,IDAL有義(yi) 務向國內(nei) 外投資人提供各種免費的服務,包括:為(wei) 國內(nei) 外投資人提供投資谘詢服務,審核投資項目的優(you) 惠政策,宣傳(chuan) 推介黎巴嫩投資環境和投資項目。總之,凡與(yu) 投資有關(guan) 的事宜,該機構都可以提供必要的協助。此外,IDAL還負責實施政府農(nong) 產(chan) 品出品補貼事務。
IDAL聯係方式如下:
全稱: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LEBANON
電話: 00961-1-983306/7/8
傳(chuan) 真: 00961-1-983302/3
網址:www.idal.com.lb
4.1 在黎巴嫩投資注冊(ce) 企業(ye) 需要辦哪些手續?
4.1.1 設立企業(ye) 的形式
通常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以毫無困難地在黎巴嫩開設公司、參與(yu) 合資或建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但對控股和離岸公司、房地產(chan) 、保險、媒體(ti) (電視、政治報紙)和銀行業(ye) 還有行業(ye) 準入的審批要求。
黎法律對外國投資企業(ye) 注冊(ce) 形式沒有特殊限製,隻要是合法的、有效的企業(ye) ,如合資公司、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控股公司、離岸公司、代表處等均可在當地登記注冊(ce) 。所有在黎設立公司都必須聘請律師,遵守黎巴嫩商法典和法規。在當地注冊(ce) 的外國公司主要形式簡介如下:
(1)合資公司(Societe Anonyme Libanaise—SAL)依據《商法》中1942年1月24日頒布的第304號法令相關(guan) 規定。對外商限製如下:對公司管理層的通常限製(第144條規定董事會(hui) 的大多數成員應當為(wei) 黎巴嫩人);對資本份額獲取的間接限製(第147條);對公用事業(ye) 的資本份額限製(第78條);以及1967年8月5日頒布的34/67號法令中對特定商業(ye) 代表處資本份額和管理層的限製。在金融行業(ye) ,大多數機構,包括銀行和保險機構,必須采取合資公司的形式。
(2)分公司。成立分公司需要到黎經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rade)和商業(ye) 登記處(Commercial Registrar)登記,並且在登記2個(ge) 月內(nei) 要向黎財政部申請獲得開始營業(ye) 的授權和增值稅號。分公司的所有員工都需要繳納個(ge) 人所得稅。所有員工都要到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登記。分公司總經理可以是黎巴嫩人或者外國人。外國人必須在勞工部獲得有效工作許可(Work Permit)並辦理黎巴嫩居住證(Residency)。
(3)代表處。注冊(ce) 代表處的手續和分公司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yu) 代表處沒有收入稅,但是代表處員工也要承擔個(ge) 人收入所得稅。
(4)有限責任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 - SARL)的建立,依據1967年8月5日頒布的第35號法令有關(guan) 規定。可完全為(wei) 非黎巴嫩人所有,且可由非黎巴嫩人管理。
(5)控股公司和離岸公司遵循合資公司的法律身份,並依照1983年6月24日頒布(2008年9月5日第19號法令修定)的第45號法令(針對控股公司)和第46號法令(針對離岸公司)進行管理。控股公司和離岸公司的非定居外國董事長/總經理不必持有工作證和居住證。2006年11月第772號法律還免除了控股公司董事會(hui) 須有兩(liang) 個(ge) 黎巴嫩自然人或法人的義(yi) 務。所有的離岸公司必須在貝魯特商業(ye) 登記處(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記。黎巴嫩不允許設立離岸銀行、離岸信托公司和離岸保險公司。
4.1.2 注冊(ce) 企業(ye) 的受理機構
外國投資企業(ye) 在黎建立公司需先取得黎經貿部的許可,然後再到當地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商業(ye) 登記處(Commercial Registrar)進行注冊(ce) 。隻要在商業(ye) 登記處登記後,外商就可以享受和黎巴嫩國民一樣的創業(ye) 條件。
4.1.3 注冊(ce) 企業(ye) 的主要程序
注冊(ce) 各類企業(ye) 的程序大同小異,以在貝魯特注冊(ce) 分公司為(wei) 例,注冊(ce) 程序主要是:
(1)提供經過黎巴嫩駐中國使館認證的母公司董事會(hui) 決(jue) 定在黎巴嫩設立分公司的決(jue) 議書(shu) 一式三份;
(2)提供經過黎巴嫩駐中國使館認證的母公司委托授權書(shu) (Power of Atterney),任命分公司總經理,授權分公司總經理在分公司行使一切職能;
(3)提供經過黎巴嫩駐中國使館認證的母公司章程;
(4)以上材料齊全,雇傭(yong) 和委任黎巴嫩律師到相關(guan) 部門辦理分公司手續;
(5)首先到黎巴嫩經貿部注冊(ce) ,時間為(wei) 7個(ge) 工作日;
(6)接下來到貝魯特商業(ye) 登記處(Beirut Commercial Registrar)登記,並且在登記2個(ge) 月內(nei) 向黎財政部申請獲得開始營業(ye) 的授權和增值稅稅號;
(7)分公司注冊(ce) 後,首先辦理分公司總經理的工作許可和居住證。工作許可大約耗時7天至2個(ge) 月不等。居住證需要30天左右;
(8)接下來辦理公司員工的工作許可和居住證,工作許可和居住證辦理過程中還需要辦理黎巴嫩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注冊(ce) 手續。
據實際操作情況,一般都交由當地律師辦理所有注冊(ce) 事宜,律師費用約在3000美元左右。律師除友人推薦外,也可向貝魯特律師協會(hui) 尋訪,該協會(hui) 網站為(wei) www.bba.org.lb。當地比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如ABOU JAOUDE & ASSOCIATIONS LAW FIRM等。
4.2 承攬工程項目的程序是什麽(me) ?
4.2.1 獲取信息
在黎獲取工程項目的信息渠道主要有:
(1)黎媒體(ti) :幾大報紙、經濟商業(ye) 類專(zhuan) 業(ye) 雜誌或網站;
(2)黎政府部門招標信息一般會(hui) 在各自網站上發布,其中黎發展和重建委員會(hui) ,黎公共工程和交通部,黎能源和水利部和黎電信部的工程招標信息相對較多;
(3)中國駐黎巴嫩使館經商處網站整理發布的工程信息;
(4)當地工程項目相關(guan) 人士有時會(hui) 主動尋求項目的中資公司合作夥(huo) 伴。
4.2.2 招標投標
在黎巴嫩沒有專(zhuan) 門針對政府采購的法律,也沒有清楚明了的對項目投標監管和公平進行過規範。黎政府各部門並不一定建立“嚴(yan) 格的遊戲規則”。黎政府部門往往跳過招標,隻憑雙方協議就簽署合同。招標程序上,能源水利部、重建委、公共工程交通部等政府部門業(ye) 主一般會(hui) 先進行資質審查,然後再向通過資質審查的公司進行項目招標。對外國公司而言,通過資質並非易事,中國公司在競標黎政府項目時需相當謹慎。黎也有不少議標項目,這取決(jue) 於(yu) 項目資金來源和投資方要求。
投標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請參考我處調研文章《黎巴嫩承包工程投標中的遊戲規則》,文章網址:https://lb.mofcom.gov.cn/aarticle/d/p/200502/20050200345319.html。
4.2.3 許可手續
承包工程企業(ye) 中標後,接下來要做的有以下幾件事情:
(1)與(yu) 招標方簽訂承包工程項目合同;
(2)選擇當地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和會(hui) 計師事務所作為(wei) 合作夥(huo) 伴;
(3)在當地注冊(ce) 分公司或子公司,這主要是承包工程項目總公司根據當地情況和需要選擇適當的公司類型,該項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完成;
(4)在當地銀行開戶,最好和業(ye) 主使用同一家銀行,這樣各方麵費用較低,也方便日常操作;
(5)在當地申請稅號和增值稅號碼,該項工作可以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辦理;
(6)將中方有關(guan) 人員材料提交給律師事務所及工程項目業(ye) 主,並委托其申請工作許可;
(7)選擇當地比較有實力和有經驗的報關(guan) 公司和運輸公司,以方便貨物到達黎巴嫩後辦理相關(guan) 進口手續,如果以業(ye) 主名義(yi) 進口,手續相對簡單,如果以注冊(ce) 公司名義(yi) 進口,某些貨物需要辦理進口證明文件;
(8)與(yu) 業(ye) 主指定的項目谘工建立聯係,並加強溝通。
4.3 申請專(zhuan) 利和注冊(ce) 商標
4.3.1 申請專(zhuan) 利
黎巴嫩已立法保護知識產(chan) 權。黎專(zhuan) 利主管部門是經貿部,在當地申請專(zhuan) 利隻需從(cong) 經貿部或其網站取得有關(guan) 申請表格,按照表格要求真實、準確填報相關(guan) 信息並準備相應支持文件向經貿部提交申請即可。
黎專(zhuan) 利法規認為(wei) 每個(ge) 人均有權申請專(zhuan) 利;如果多人共同擁有同一發明,除非另外書(shu) 麵約定,否則專(zhuan) 利一旦簽發,所有人平等共同擁有該專(zhuan) 利;如果多人單獨分別做出同一發明,那麽(me) 專(zhuan) 利權屬於(yu) 第一個(ge) 申請專(zhuan) 利的發明人。
如果專(zhuan) 利申請人不是黎巴嫩人或黎巴嫩居民,申請人須任命一個(ge) 居住在黎巴嫩的代理人或委托人進行申請。
專(zhuan) 利申請書(shu) 應包含以下內(nei) 容:
(1)如果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需申請人簽字確認。
(2)申請材料包含以下各項內(nei) 容,一式兩(liang) 份:
①專(zhuan) 利發明的描述及摘要;
②專(zhuan) 利申請範圍列表,列出具體(ti) 需要申請保護的發明和創新;
③用阿拉伯語言書(shu) 寫(xie) 的專(zhuan) 利發明摘要;
④專(zhuan) 利發明的數據或繪圖,如果該數據對理解該項發明確有必要;
⑤各附件列表。
(3)申請書(shu) 須以阿拉伯語言進行呈遞;專(zhuan) 利發明申請人可以使用阿拉伯語、法語或英語呈遞專(zhuan) 利發明的描述、申請範圍、數據和繪圖。
4.3.2 注冊(ce) 商標
商標注冊(ce) 的一般程序:
(1)申請人向黎經貿部公共事務辦公室遞交申請文件;
(2)黎經貿部知識產(chan) 權司查詢、更新商標數據庫,提出初步意見,報部長辦公室核準,允許申請人填寫(xie) 注冊(ce) 商標申請表。申請書(shu) 中需包括注冊(ce) 商標的名字,以便黎經貿部檢查該商標是否已經注冊(ce) ;
(3)申請人領取將來備查用的注冊(ce) 商標申請表編號;
(4)申請人繳納相關(guan) 費用(黎財政部);
(5)申請人收取密封的黃色和藍色申請文件副本;
(6)申請人遞交填好的藍色申請文件副本和繳費證明副本;
(7)申請人接受登記表中的說明語句並準備兩(liang) 份說明語句(以備政府公告);
(8)申請人收取密封的公告證明;
(9)申請人遞交密封的登記表原件及2份副本;
(10)申請人收取密封的注冊(ce) 商標證明原件。
黎對外國公司在黎注冊(ce) 商標實行國民待遇,程序上完全相同,隻是有關(guan) 資料和證明文件必須由其母國相關(guan) 部門出具。
表4-1:注冊(ce) 商標所需的申請文件
表格類型 |
條件和要求 |
辦理相關(guan) 部門 |
申請表 |
必須有申請人簽名主題必須是“商標注冊(ce) ” |
經貿部 |
商標照片底片 |
原始的 |
洗印店 |
商標圖案 |
6 份副本 |
申請人 |
聲明 |
經貿部的原本6 份副本必須是打印的附上一幅商標圖案 |
經貿部 |
商業(ye) 注冊(ce) 副本 |
如果申請人是黎巴嫩公司 |
工商注冊(ce) 部門 |
商業(ye) 注冊(ce) 公告副本 |
如果申請人是黎巴嫩公司可以是未經核準的副本 |
工商注冊(ce) 部門 |
代理/ 委任書(shu) |
申請不是由申請人直接遞交可以是未經核準的副本對商標涵蓋的產(chan) 品和服務的描述 |
申請人 |
資料來源:中國駐黎巴嫩大使館經商參處
4.4 企業(ye) 在黎巴嫩報稅的相關(guan) 手續有哪些?
4.4.1 報稅時間
在黎企業(ye) 向黎財政部報工資所得稅時間為(wei) 每季度結束後第一個(ge) 月的15日之前。如第一季度工資所得稅(1-3月)報稅時間為(wei) 4月15日之前,依此類推。上報工資所得稅中的工資總額要與(yu) 因職工工資而上繳社保的工資數一致。
在黎企業(ye) 向黎財政部報VAT返還稅時間為(wei) 每季度結束後第一個(ge) 月的20日之前。
企業(ye) 所得稅應在次年五月末之前上報和支付,如2009年度的企業(ye) 所得稅在2010年5月31日前應上報和支付。
4.4.2 報稅渠道
由於(yu) 黎巴嫩有明確的企業(ye) 登記注冊(ce) 製度和有效的企業(ye) 稅務登記號碼,故企業(ye) 大多采取自行報稅的方法。但公司的賬簿和財務報表應經注冊(ce) 的外部審計師審查和簽字。
4.4.3 報稅手續
企業(ye) 在黎巴嫩報稅采用黎財政部統一規定使用的稅表,每個(ge) 季度結束後,去貝魯特的VAT部門可免費領取一份申報表,企業(ye) 所得稅申報表可選擇在1月15日前或者4月15日前領取,按照表格規定填寫(xie) ,經公司蓋章確認即可。然後將其表格交到黎巴嫩郵局,得到收據保存即可。上繳財政部門所得稅時,需由單位出信讓銀行來開一張支票,上繳給黎巴嫩財政部,並領取財政部出具收據等材料。
4.4.4 報稅材料
按照黎財政部統一規定使用的稅表要求,提交相關(guan) 文件即可。報稅文件一定要用阿拉伯文填寫(xie) 。公司會(hui) 計應準備用於(yu) 計稅的支持文件,如黎財政部需了解信息時,可隨時提供。
4.5 赴黎巴嫩的工作準證如何辦理?
4.5.1 主管部門
黎巴嫩負責外國人工作許可管理的是黎勞工部外國人工作局。
4.5.2 工作許可製度
為(wei) 促進黎旅遊業(ye) 發展,黎目前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還實行了入境口岸免費落地旅遊簽證政策。凡因旅遊目的的中國公民可在黎巴嫩各入境口岸申請免費落地旅遊簽證,口岸簽證官員將抽查申請者的往返機票、酒店(公寓)的預訂單和至少2000美元的財力證明。
黎默許外國人持旅遊或商務簽證在黎進行短期商務考察、談判、勘察等工作,但連續時間不得超過3個(ge) 月;通常黎向中國公民簽發旅遊或商務簽證時間為(wei) 一個(ge) 月,如在黎期間確因短期商務考察、談判、勘察等工作需要延長在黎合法旅行時間,應在簽證失效期5日前到黎公安總局地區局申請最長可延期2月的免費簽證許可。
外國人在黎長期工作(一般指連續三個(ge) 月以上的),必須取得黎巴嫩勞工部外國人工作局簽發的工作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wei) 一年)。獲得工作許可證後,還需持工作許可證到黎公安總局(General Security)外國人事務局辦理居住證,方能成為(wei) 合法工作人員。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黎政府有關(guan) 規定和實際操作經驗,中國公司投標項目的業(ye) 主如果是黎巴嫩政府部門,中國公司應主動與(yu) 黎政府部門談判,要求項目中標後的工作許可和居住許可給予全免費的優(you) 惠政策。據實際經驗,黎政府部門如同意免費條件,中標後的項目執行階段,中國公民員工可豁免工作許可證,僅(jin) 持業(ye) 主為(wei) 其申請的免費居住證即可。
4.5.3 申請程序
中國公民辦理在黎工作許可證和居住證的一般程序為(wei) :
(1)黎雇主準備有關(guan) 材料向黎勞工部外國人工作局申請工作預許可,一般需兩(liang) 月;
(2)將黎勞工部批複的“預許可”發至黎巴嫩駐華使館;
(3)中國公民向黎巴嫩駐華使館申請“預工作簽證”(Pre-Work Visa);
(4)中國公民抵黎後,持“預工作簽證”護照等材料,向黎勞工部外國人工作局申請工作證,一般需2周;
(5)持黎勞工部外國人工作局簽發的工作許可證,向黎公安總局外國人處申請居住證,辦理居住證所需材料:
①有效期至少一年的護照;
②兩(liang) 張尺寸為(wei) 4x4的頭像照;
③填寫(xie) 個(ge) 人居住申請,並在公安總局相關(guan) 地區分局的公職人員麵前簽字;
④從(cong) 事一般工作的居住證申請,需提交雇主的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⑤從(cong) 事家庭傭(yong) 人的居住證申請,需提交雇主家庭民事注冊(ce) 文件。
(6)工作證有效期一般為(wei) 一年,每年需更換,可自己辦理更換證件工作,也可委托黎巴嫩郵政公司(libanpost)辦理;
(7)居住證有效期一年,每年需更換,更換居住證必須由本人到黎公安總局辦理。
根據入境外國人所從(cong) 事的不同職業(ye) ,黎巴嫩將工作許可證劃為(wei) 4類,居住證劃為(wei) 7類。
黎勞工部在批準工作許可的同時將劃分工作許可類別。申請者憑勞工部核定結果向公安總局提交長期居住證申請,公安總局則按勞工部核定的類別給予申請者同樣類別的長期居住證。
七類劃分及年收費標準如下:
第一類係經理級:180萬(wan) 黎鎊(合1200美元);
第二類包括工程師、廚師等:120萬(wan) 黎鎊(合800美元);
第三類係技術工作級:40萬(wan) 黎鎊(約合270美元);
第四類係傭(yong) 人:30萬(wan) 黎鎊(合200美元),上述4類為(wei) 因工作需要而居住;
第五類為(wei) 學生:25萬(wan) 黎鎊(約合170美元);
第六類係指擁有原國籍和黎巴嫩雙重國籍的外國人:25萬(wan) 黎鎊(約合170美元);
第七類為(wei) 其他:30萬(wan) 黎鎊(合200美元)。
在黎中國公民工作許可一般被劃為(wei) 第一類,工作證年費為(wei) 1200美元,居住證年費為(wei) 1200美元。
特別提示:不持預工作簽證,而持旅遊或商務簽證到黎後再申請工作許可證是非法的,通常將被勒令離境。
4.5.4 提供材料
根據外籍人員在黎從(cong) 事職業(ye) 的不同,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文件也有所區別。外籍人員在黎申請工作許可證需準備的詳細材料以及工作許可證式樣等,請見中國駐黎巴嫩使館經商處調研文章《外籍勞工申請在黎巴嫩就業(ye) 許可證步驟及所需材料》,文章網址為(wei) :https://lb.mofcom.gov.cn/aarticle/d/u/201101/20110107376658.html。
4.6 能夠給中國企業(ye) 提供投資合作谘詢的機構有哪些?
4.6.1 中國駐黎巴嫩大使館經商參處
地址:72,Nicolas Ibrahim Sursock Street,Ramlet El-Baida,Beirut, Lebanon
信箱:P.O. Box 114-5098, Beirut
電話:00961-1822493轉29(參讚),02(外貿),26(外經、外資),28(外援)
傳(chuan) 真:00961-1826672
電郵:Lb@mofcom.gov.cn
網址:lb.mofcom.gov.cn
4.6.2 黎巴嫩中資企業(ye) 協會(hui)
目前因在黎中資企業(ye) 僅(jin) 有幾家,故尚未組建中資企業(ye) 商協會(hui) 。
4.6.3 黎巴嫩駐中國大使館
地址:北京市三裏屯東(dong) 6街10號
電話:010-65321560或65322197或65323281
傳(chuan) 真:010-65322770
電郵:Lebanon@public.bta.net.cn
4.6.4 黎巴嫩投資促進機構
黎負責投資促進的機構是投資發展局(IDAL),尚未與(yu) 中國商務部投促局簽署合作協議。辦公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8點至下午2點,星期五上午8點至11點, 星期六上午8點至下午1點。該局可依法給予外國企業(ye) 免稅及便利政策;並有權對“一攬子”合作項目給予特別激勵、免稅及便利政策等優(you) 惠條件。
地址:Azarieh Tower, 4th Floor Emir Bechir Street, Riad El-Solh,Beirut
信箱:P.O. Box113-7251,Beirut,Lebanon
電話:00961-1-983306/7/8
傳(chuan) 真:00961-1-983302/3
電郵:invest@idal.com.lb
網址:www.idal.com.lb
4.6.5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海外投資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dong) 城區安外東(dong) 後巷28號
電話:010-64515042、64515043
傳(chuan) 真:010-64212175
電郵:kgjy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