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ye) 赴老撾投資注冊(ce) 設立公司的程序
為(wei) 了規範中資企業(ye) 到老撾投資的行為(wei) ,特製定本規定:
為(wei) 規範中資企業(ye) 到老撾投資的行為(wei) ,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zheng) 環境,提高中資企業(ye) 投資效益,根據商務部2004年第16號令和商務部、外交部商合發[2004]668號文件精神,本著“誰投資、誰決(jue) 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特製定本規定:
一、我國企業(ye) 來老撾投資開辦企業(ye) 須事先征求駐老使館經商處的意見,對國內(nei) 企業(ye) 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違反老撾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cong) 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駐老撾使館經商處受理和回複下列征求意見函:地方企業(ye) 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征求意見函;中央企業(ye) 可直接發出征求意見函;尚未與(yu) 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ye) 由其主管部門發出的征求意見函;商務部(合作司)在必要時發出的征求意見函。我駐老撾使館經商處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征求意見函起原則上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書(shu) 麵回複。如征求意見函涉及可能影響雙邊關(guan) 係的重大境外投資,經商處須報請駐老使館後再行回複。
三、駐老使館經商處在接待企業(ye) 或公司人員來訪時,主要從(cong) 老撾投資環境、政策法規、安全狀況、與(yu) 我國的政治經濟關(guan) 係、我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合理布局和企業(ye) 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麵提出意見和建議,投資項目由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
四、中國企業(ye) 到老撾投資開辦企業(ye) 在經濟上、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ye) 自行負責。駐老撾使館經商處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you) 勢的各種所有製企業(ye) 來老撾投資開辦企業(ye) 。
五、擬在老撾從(cong) 事礦產(chan) 資源勘查、勘探、開采、加工等經濟活動的,需在準備階段向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辦理備案手續。在向老撾礦產(chan) 資源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前,須征求中國駐老使館經商處的意見。在經商處回複征求意見時,有關(guan) 企業(ye) 或公司須出具《境外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備案回執》、發改委有關(guan) 批文及企業(ye) 相應行業(ye) 資信證明材料。經商處將根據老撾投資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guan) 資質證明。
六、經批準開辦的境外企業(ye) 在老撾注冊(ce) 後,應將注冊(ce) 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到我駐老使館經商處報到登記。
七、若出現兩(liang) 家或多家中國公司同時申報同一個(ge) 項目(特別是申報礦點),以到經商處報到登記的時間為(wei) 準,駐老使館經商處將支持到經商處報到登記早的企業(ye) 或公司,並視情給予必要協商和協調。
八、到老撾投資辦企業(ye) ,須嚴(yan) 格遵守老撾的法律法規,尊重老撾的風俗習(xi) 慣,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嚴(yan) 禁擅自接觸老撾政府高級官員,對外隨意承諾,以免造成“倒壓”給國內(nei) 主管部門和使館工作帶來被動。有關(guan) 公司不得從(cong) 事非法中介炒作項目的活動,不得有詐騙行為(wei) ,以免有損中國企業(ye) 的形象。
駐老使館經商參處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