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公司
企業重組上市IPO

緬甸公司注冊、緬甸設立公司的規定和程序

緬甸公司注冊(ce) 、緬甸設立公司的規定和程序



 一、設立公司的法律依據
(一)《緬甸公司法》頒布於(yu) 1914年4月1日,1989年1月21日重新修改,主要適用於(yu) 一般公司的設立;
   (二)《緬甸特別公司法》頒布於(yu) 1950年,主要是適用於(yu) 國營公司的設立;
   (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頒布於(yu) 1988年,主要適用於(yu) 外國公司在緬投資或合資所設立的公司;


二、按公司法與(yu) 投資法設立公司的區別與(yu) 聯係:
   按公司法與(yu) 投資法設立公司,在程序上基本一樣,但所設立公司最終享受政府優(you) 惠政策不同。按投資法設立的公司,享受法律規定的各種優(you) 惠政策,如免征三年所得稅等,而按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則一般無優(you) 惠。


三、設立公司的步驟

   (一)提交申請
   中國公司如欲在緬甸設立公司,在按規定辦理完我國內(nei) 有關(guan) 手續後,應向緬方提供經中國公證機關(guan) 或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和緬甸駐華使館認證或證明的以下資料:
   1、企業(ye) 資金平衡表(近兩(liang) 年經審計的帳務情況);
   2、銀行證明信
   3、母公司的營業(ye) 執照、章程、董事會(hui) 決(jue) 議和總經理授權書(shu) ;
   4、新公司的名稱、章程、董事會(hui) 名單;
   而且同時必須取得由我駐緬甸使館經商處出示的證明信或推薦函,緬方才會(hui) 最終認可;

   (二)審查
   緬甸計劃發展部所屬的投資和公司管理總局(DICA)將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如所提交的資料符合緬甸有關(guan) 法律要求,方可再提交給緬甸聯邦投資委員會(hui) (MIC)去批準;

   (三)頒發注冊(ce) 證書(shu)   經MIC批準後,將由DICA下屬的公司注冊(ce) 處登記注冊(ce) 並頒發證書(shu) ,注冊(ce) 證將注明公司名稱、成立時間等內(nei) 容;

   (四)公司運作   取得公司注冊(ce) 證書(shu) 後,新成立的公司才能按有關(guan) 規定開設外幣和緬幣帳戶。如公司擬開展進出口貿易,則還應向緬甸商務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 隻有辦完上述手續後,公司才算正式設立了。


四、注冊(ce) 資本
   (一)按《緬甸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注冊(ce) 資本為(wei) :
      貿易型公司:500000緬元;
      服務型公司:300000緬元;
      生產(chan) 與(yu) 貿易型公司:1000000緬元;隻有先匯入注冊(ce) 資金的50%後,方算正式成立公司,並可開展業(ye) 務,而其餘(yu) 50%注冊(ce) 資金,則須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nei) 付清。

   (二)根據投資法設立的公司注冊(ce) 資本為(wei) :
      生產(chan) 型公司:500000美元;
      服務型公司:300000美元;外國投資者資金所占比例至少為(wei) 35%。


五、設立公司形式與(yu) 合作夥(huo) 伴
   緬甸現有公司形式為(wei) :個(ge) 人所有經營者、合夥(huo) 人、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外資公司、公有公司和谘詢公司等;
   外國公司可與(yu) 緬甸國營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業(ye) 舉(ju) 辦各種類型的公司,如獨資公司、合資公司或合作公司。


六、公司所得稅
    (一)按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所得稅狀況如下:
    1、一般公司所得稅率:30%,分公司所得稅率: 35%或使用5%-40%之間任何一個(ge) 較大稅率
    2、資產(chan) 收益稅,本地公司:10%,外國公司:40%
    (二)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設立的公司,其所得稅如下:
 
   在公司設立的頭三年免征公司所得稅,而且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予以延期。如果未獲準延期,則三年免稅期滿後,應征收30%的所得稅,但如果該公司的產(chan) 品是供出口的,其所得稅可減半,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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