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一直認為(wei)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很多人可能容易混淆這一點,然而從(cong) 專(zhuan) 業(ye) 的角度來說,“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們(men) 來聊聊他們(men) 的概念。我們(men) 先來看看下麵這張圖:
境外公司是相對於(yu) 境內(nei) 公司而言的。境內(nei) 公司就是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注冊(ce) 成立的公司。相應的,一般而言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ce) 成立的公司即為(wei) 境外公司。
離岸公司是依據離岸地法律在離岸地注冊(ce) 成立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當然屬於(yu) 境外公司,更準確的說,離岸公司是為(wei) 了達到避稅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記在BVI、開曼、薩摩亞(ya) 等避稅天堂地區。但是反過來,境外公司並不僅(jin) 指離岸公司,其內(nei) 涵範圍更廣,外延更大。
在貿易往來乃至法律實踐中,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nei) 經營”的法律特性,混用離岸公司與(yu) 境外公司概念,這是需要注意的。
小編現將二者的區別小結如下:
主要從(cong) 概念、成立依據、運營範圍、注冊(ce) 地分布特征、注冊(ce) 目的、考慮因素幾個(ge) 維度來說明。
概念
離岸公司: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jin) 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ye) 活動的公司。
境外公司:相對於(yu) 境內(nei) 公司而言,指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ce) 成立的公司。
成立依據
離岸公司:離岸法域的專(zhuan) 門離岸公司法規範。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wei)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境外公司:注冊(ce) 地國家的一般公司法律規範。
運營範圍
離岸公司: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nei) 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nei) 與(yu) 其他公司簽訂商業(ye) 合同,那麽(me) 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ce) 地在離岸法域境內(nei) ,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ce) 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ce) 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
境外公司:一般而言,不存在特別的運營限製。
注冊(ce) 地分布特征
離岸公司:從(cong) 地理條件上看,離岸公司注冊(ce) 地分布集中,主要在三個(ge) 區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遠東(dong) 和大洋洲地區。
境外公司:分散於(yu) 全球各個(ge) 國家,沒有集中的注冊(ce) 地。
注冊(ce) 目的
離岸公司:實現稅務籌劃、境外上市融資、投資工具等。
境外公司:便於(yu) 直接在當地從(cong) 事股權管理、貿易投資活動。
考慮因素
離岸公司:主要是稅收政策。
境外公司: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貿易往來的需要。
綜合以上幾個(ge) 維度的分析,我們(men) 回到之前的問題中來,你是否一直認為(wei)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想你應該有了自己的認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