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yu) 中國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行業(ye) 、法人性質、規模、管理模式等方麵不盡相同,並購中常常會(hui) 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規的問題。在並購德國企業(ye) 過程中,中方企業(ye) 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麵評估,不僅(jin) 要關(guan) 注出售價(jia) 格和有形資產(chan) ,而且要對市場、行業(ye) 進行戰略分析,正確評價(jia) 目標公司無形資產(chan) ;不僅(jin) 對目標企業(ye) 的現狀,還應了解最近幾年的情況,以及潛在的風險,遺留的債(zhai) 務和義(yi) 務;不僅(jin) 從(cong) 純經濟的角度考慮並購方案,還應考慮德國的法律、稅收、環保、人力資源等因素;
(二)企業(ye) 內(nei) 部的並購班子非常重要,它不僅(jin) 要指導並購的每一個(ge) 步驟,而且要確保對內(nei) 、對外各個(ge) 環節做出最佳抉擇和反應。參與(yu) 對外談判的成員應有一定的決(jue) 策權,不能事事請示,延誤最佳時機。談判人員最好能直接用英語或德語交流。
(三)應及時聘請投資顧問和稅務、法律、審計、市場、人力資本、環保和生產(chan) 方麵的專(zhuan) 家,協助本企業(ye) 製定戰略計劃,管理項目,評估目標企業(ye) ,參與(yu) 合同談判。
(四)並購合同是並購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國企業(ye) 應對合同陳述與(yu) 保證、維持現狀、風險分擔及索賠等條款再三斟酌。
1.陳述與(yu) 保證條款是防範並購風險最重要的條款之一。該條款要求並購方和目標公司對其任何與(yu) 並購相關(guan) 的事項做出真實而詳細的陳述,並明確虛假陳述將承擔的法律後果。
2.維持現狀條款,在並購合同簽訂後至資產(chan) 交割期間,企業(ye) 的管理權仍在出售方手中。並購方應要求目標公司維持現狀,所有重要決(jue) 定應事先征求並購方的意見。
3.風險分擔條款,為(wei) 規避目標公司的或有債(zhai) 務風險,中方應在合同中訂立“或有債(zhai) 務在交割時由目標公司自行承擔”和“交割後發現的或有債(zhai) 務,如目標公司未曾如實陳述,無論是否為(wei) 故意或過失,均由目標公司承擔”的條款。
4.索賠條款,為(wei) 防止出現無法落實索賠的情況,中方可要求設置提存條款,即規定一個(ge) 較長的期限,將並購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為(wei) 公證師),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損。
(五)並購德國破產(chan) 企業(ye) 時應注意的風險
1.破產(chan) 撤銷權風險
德《破產(chan) 法》規定,如發現破產(chan) 人在申請破產(chan) 至啟動破產(chan) 程序期間(一般不超過3個(ge) 月)有損於(yu) 債(zhai) 權人整體(ti) 利益的行為(wei) ,破產(chan) 管理人或特定的債(zhai) 權人可行使破產(chan) 撤銷權,即向破產(chan) 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wei) ,索賠由該行為(wei) 產(chan) 生的財產(chan) 利益。因此,並購方並購破產(chan) 公司時應考慮“破產(chan) 撤銷權”可能帶來的風險。
2.補繳應納稅款、承擔債(zhai) 務的風險
德《捐稅法》(AO)第75條規定,並購方如並購破產(chan) 公司,應承擔被並購公司未盡的納稅義(yi) 務。
德《商法典》(HGB)第25條規定,並購方如並購破產(chan) 公司的股權,同時應承擔被並購公司的債(zhai) 務。
3.接管員工的義(yi) 務
德《民法典》第613a條規定,破產(chan) 公司的員工全部由並購
方接管。
4.並購破產(chan) 公司後,原來的合同(如供貨合同、租賃合同、許可證生產(chan) 合同等)因簽約方的變更,並不自動繼續有效,應同有關(guan) 方麵重談或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