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製度概況
(一)曆史沿革
德國是現代社會(hui) 保險體(ti) 係的誕生地。19世紀中後期,隨著工業(ye) 革命的發展和產(chan) 業(ye) 工人的劇增,德社會(hui) 結構急劇轉型,對社會(hui) 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德皇威廉一世於(yu) 1881年發布“皇帝詔書(shu) ”,對民眾(zhong) 提出的提供生活物質保障的要求表示認可,並首次提出建立“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構想。“皇帝詔書(shu) ”確定了德國社會(hui) 保險的發展方向,由宰相俾斯麥負責具體(ti) 實施,著手建立廣泛、統一和強製性的社保體(ti) 製,通過頒布三部涉及工人和部分職員的義(yi) 務保險法,先後於(yu) 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創立了疾病保險、事故保險和傷(shang) 殘、養(yang) 老保險三項法定保險製度。這就是現代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萌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為(wei) 勞動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現代的德國社會(hui) 保險法是以俾斯麥時期的社會(hui) 立法為(wei) 基礎逐漸形成的。上述三項法規於(yu) 1911年匯總為(wei) 《帝國保險條例》(RVO)。1911年,第一個(ge) 針對職員保險的法規《職員保險法》(AVG)公布,該法規於(yu) 1924年重新修訂。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就業(ye) 介紹及失業(ye) 保險法規》(AVAVG)於(yu) 1927年生效,德開始建立失業(ye) 保險。
二戰以後,聯邦德國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得到了恢複和重建,社會(hui) 保障和福利國家等作為(wei) 基本原則理念被寫(xie) 入了德《基本法》。此後,德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經曆了擴展、調整、改革與(yu) 補充、東(dong) 西部社保網絡並軌和繼續發展等幾個(ge) 階段。1957年,德對養(yang) 老保險進行了徹底改革,確定了養(yang) 老保險費率根據個(ge) 人毛工資進行計算的原則,並設立了分攤款項標準。1971年,工傷(shang) 事故保險範圍擴大,學徒工也被包括在內(nei) 。1972年,取消參加養(yang) 老保險的年齡限製。1975年,德將各種社會(hui) 法規匯總,頒布《社會(hui) 法典》(SGB),該法典是當今德國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法律基礎。從(cong) 1995年起,德設立法定護理保險並納入《社會(hui) 法典》。至此,德國全麵建成了種類豐(feng) 富、體(ti) 係完備、法律健全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但同時也背上了較沉重的財政負擔,社會(hui) 各界要求進行改革的呼聲日益強烈。
(二)社保政策和征管體(ti) 製
1.社保險種
社會(hui) 保險是國家為(wei) 有參保義(yi) 務的個(ge) 人設立的一種保障體(ti) 製。它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義(yi) 務保險,是社會(hui) 保障製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社會(hui) 保險由養(yang) 老保險、失業(ye) 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工傷(shang) 事故保險等五項法定險種組成。
2.法定義(yi) 務投保人
社會(hui) 保險是一種法定的、大多數人必須按強製性規定參加的義(yi) 務保險。所有職員、工人、學徒、失業(ye) 者、退休人員和大學生均有投保義(yi) 務。其中,失業(ye) 者的社會(hui) 保險由國家承擔,退休人員和大學生隻有義(yi) 務參加法定醫療和護理保險。政府官員沒有參加法定社會(hui) 保險的義(yi) 務。雇主有義(yi) 務在雇用員工後的14天內(nei) ,向法定的醫療保險公司申報登記,為(wei) 員工投保五項法定保險。
作為(wei) 公司總經理,若其與(yu) 母公司簽有股份托管協議,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在本公司投資比例超過25%並享有股東(dong) 大會(hui) 的無限授權(對內(nei) 對外全權代表公司的利益),則可免予參加法定社會(hui) 保險。
3.保費分攤方式
每人應繳納的保費金額由其毛工資總額與(yu) 保費率相乘計算得出。德政府每年發布計算保費的最高月工資限額,對超過限額的收入部分不計算保費。養(yang) 老、失業(ye) 、醫療和護理四項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雇員應繳的保費從(cong) 本人工資中扣除;工傷(shang) 事故保險費由雇主全額承擔。對於(yu) 月工資不超過400歐元的雇員,其雇主必須承擔除失業(ye) 保險以外的各項保險的全額保費。
4.立法及執行機構
社保法律和政策的製定及修訂程序是:聯邦政府提案,聯邦議院通過,聯邦參議院審議。執行機構為(wei) 聯邦社保機構總部和各州社保機構。社會(hui) 保險費的代征機構為(wei) 各法定醫療保險公司。所有保費都必須先上繳法定的醫療保險公司,再由醫療保險公司將不屬於(yu) 其管轄範圍的保費轉繳法定養(yang) 老保險公司及失業(ye) 保險公司。裁決(jue) 社保糾紛的法院為(wei) 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聯邦社會(hui) 法院及各地方社會(hui) 法院。
4.2法定社保險種介紹
(一)、失業(ye) 保險(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業(ye) 保險是強製性保險,所有被雇傭(yong) 的就業(ye) 人員,如工人,職員和培訓人員都應參加的保險。但官員、服兵役者或者65歲以上人員不需參加。從(cong) 2006年2月1日起,從(cong) 事照顧家屬、個(ge) 體(ti) 經營,或者不在歐盟從(cong) 業(ye) 的人員可以自願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失業(ye) 保險。
從(cong) 2007年1月日起,失業(ye) 保險費率為(wei) 從(cong) 業(ye) 者勞動收入中需要計算保費的部分(簡稱計算保費工資)的4.2%,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保費計算工資是指月毛工資在一定額度內(nei) 作為(wei) 法定繳納保費計算基數,超過部分不需交納保費。保費計算工資的限額每年調整一次,2007年原西部德國為(wei) 年毛收入63,000歐元,原東(dong) 部德國為(wei) 54,600歐元。
失業(ye) 保費連同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養(yang) 老保險由雇主一並作為(wei) 社會(hui) 保險費交到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將失業(ye) 保險費轉交聯邦勞工局。
(二)、醫療保險(Krankenversicherung)
醫療保險是強製性保險。所有雇員、培訓人員、失業(ye) 者、農(nong) 場主及其家屬、藝術家、殘廢人員、大學生、實習(xi) 人員以及退休人員均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在德國有90%人口參加了法定的醫療保險。
如果參保人的年毛工資超過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最高界限(2007年為(wei) 42,750歐元),就可以選擇繼續參加法定的醫療保險還是改為(wei) 參加私人醫療保險。但自營者和自由職業(ye) 者,如建築師和律師,無論其是否達到最高工資界限,均可選擇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前提是他們(men) 原來必須是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或私人醫療保險。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可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家屬可以隨保,不另繳費。
法定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有普通地方醫療保險公司(AOK)、職員醫療保險公司、企業(ye) 醫療保險公司(BKK)、手工業(ye) 醫療保險公司(IKK) 、農(nong) 業(ye) 醫療保險公司(LKK)、聯邦礦工醫療保險社團及海員醫療保險公司(SKK)等。各保險公司須交納的保費不同,提供的服務範圍也不行同,參保者可以根據本人健康和實際需要自由選擇醫療保險公司。
醫療保費按照參加法定醫療保險最高工資界限(2007年為(wei) 42,750歐元)計算。保費占工資的比率每個(ge) 保險公司各不相同,目前(2006年11月)平均費率為(wei) 14.25%。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月工資收入低於(yu) 325歐元的培訓人員,其保費全部由雇主承擔。如果參保人對超過法定醫療保險最高工資界限的工資自願繳納保費,有權要求雇主承擔相應比例。對於(yu) 參加私人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養(yang) 老保險機構也應承擔50%的保費。自願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可以申請養(yang) 老保險機構支付保費補貼。大學生享受統一的優(you) 惠費率。
(三)、護理保險(Pflegeversicherung)
護理保險屬於(yu) 強製性保險。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都必須參加社會(hui) 護理保險,即實行“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參加私人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參加私人護理保險。德國有200萬(wan) 人口由於(yu) 身體(ti) 和精神缺陷,喪(sang) 失自理能力,依賴別人的照顧和幫助。
法定護理保險的費率為(wei) 月毛工資的1.7%,計算基礎同醫療保險相同。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薩克森州雇主承擔0.35%,其餘(yu) 由雇員承擔)。隨保家屬不另交費。退休人員的護理險保費由退休人員和養(yang) 老保險機構共同負擔,費用計算基礎是法定養(yang) 老金和其他收入,直至計算保費毛收入最高限額。大學生每月保費7.92歐元。失業(ye) 人員保費由勞工局支付。
(四)、養(yang) 老保險(Rentenversicherung)
養(yang) 老保險是法定保險,所有雇員、培訓人員、部分個(ge) 體(ti) 經營者、教師、藝術家、服役人員、非商業(ye) 護理人員、領取救濟人員和殘疾人都必須參加法定養(yang) 老保險。官員和月收入少於(yu) 400歐元的低收入者不需參加保險。
法定養(yang) 老保險奉行“人人為(wei) 我,我為(wei) 人人”的團結互助原則,主要由法定參保人和雇主支付的保費、聯邦的補貼和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組成。保費比例從(cong) 2007年1月1日起為(wei) 計算保費工資的19.9%,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2006年的計算保費工資的限額,原德國西部地區為(wei) 63,000歐元,東(dong) 部地區為(wei) 54,600歐元。
養(yang) 老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向退休人員支付養(yang) 老金,同時也負擔向低就業(ye) 能力人員和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法定養(yang) 老保險還承擔參保人在身體(ti) 或技能上恢複勞動能力的任務。
養(yang) 老金和撫恤金的支付金額依據參保人的繳納金額確定,並根據工資增長情況每年調整。
(五)、工傷(shang) 事故保險(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工傷(shang) 事故保險主要是對參保人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者患有職業(ye) 病時 保護。法律規定參加保險的人員有:雇員、職員、務農(nong) 人員及家屬、學生或托兒(er) 所的孩子、在殘疾工廠工作的殘疾人、事故誌願者、災害誌願者、血液/器官捐獻者、家政人員、非商業(ye) 用途的建築幫助者、承擔官方機構榮譽職務者、法庭的證人、失業(ye) 人員、囚犯、發展援助人員以及自願參加的企業(ye) 主。
工傷(shang) 事故保險是由雇主全額承擔保費的強製性保險。保費率為(wei) 雇員月毛工資的1%至5%不等,依各行業(ye) 發生事故的風險概率不同而各異。服務行業(ye) 的保費率相對較低,如外貿批發行業(ye) 的保費率為(wei) 2.7%。對於(yu) 隻有辦公室,沒有加工廠或倉(cang) 庫的一般貿易公司而言,其事故風險率相對較低,保費率為(wei) 員工月毛工資的1%左右。每個(ge) 單位應交納的具體(ti) 保費金額根據其雇員人數和毛工資總額統一核定。
綜上所述,德國法定社會(hui) 保險的保費率、保費計算方法及分攤方式詳見下表:
社保險種 |
2006年保費率 |
保費計算 方法 |
分攤方式 |
保費計算工資 最高限額 |
失業(ye) 保險 |
4.2% |
保費計算工資 X4.2% |
雇主和雇員 各50% |
西部:63000歐元 東(dong) 部:54600歐元 |
醫療保險 |
約14.25% |
保費計算工資 X14.25% |
雇主和雇員 各50% |
42750歐元 |
護理保險 |
1.7% |
保費計算工資 X1.7% |
雇主和雇員 各50% |
同上 |
養(yang) 老保險 |
19.9% |
保費計算工資 X19.9% |
雇主和雇員 各50% |
西部:63000歐元 東(dong) 部:54600歐元 |
工傷(shang) 事故保險 |
1%至5% |
統一核定 |
雇主全額 承擔 |
無 |
4.3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及申請免除部分社保義(yi) 務的程序
(一)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
2001年7月12日,中德兩(liang) 國政府經四輪談判簽訂了社會(hui) 保險協定,這是我國在社會(hui) 保險領域簽訂的第一個(ge) 雙邊協定。2002年4月4日,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的簽訂和生效,對解決(jue) 中德雙方在對方境內(nei) 就業(ye) 人員的雙重社會(hui) 保險問題以及今後解決(jue) 我國同其他國家間的同類問題具有重要意義(yi) 。
1.中德商簽社保協定的背景及意義(yi)
自80年代末以來,德國一些地區根據有關(guan) 法律相繼對部分中資企業(ye) 中方工作人員征收養(yang) 老、失業(ye) 等社會(hui) 保險費。根據屬地化原則和德國近幾年司法判例,包括我國在內(nei) 的絕大多數未與(yu) 德國簽訂社會(hui) 保險協定的國家駐德企業(ye) 外籍雇員均須在德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由於(yu) 大多數中資企業(ye) 中方員工在國內(nei) 已依法參加了社會(hui) 保險,並且其在德工作期滿後即回國,在德不享受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障,因此德方的做法造成中資企業(ye) 及中方員工的雙重社會(hui) 保險負擔,增加了企業(ye) 經營成本和個(ge) 人支出,影響了中資企業(ye) 在德的發展。
與(yu) 此同時,我國統一的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製度已初步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hui) 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ye) 保險條例》的規定,在華外商投資企業(ye) 亦有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義(yi) 務。社會(hui) 保險屬地化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也將進一步覆蓋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外籍員工,德資企業(ye) 德方職工同樣麵臨(lin) 著社會(hui) 保險雙重繳費問題。
在此背景下,中德兩(liang) 國政府進行了商簽兩(liang) 國社會(hui) 保險協定的談判工作。這項工作對我國進一步完善社會(hui) 保險製度,在經濟和社會(hui) 立法上進一步與(yu) 國際社會(hui) 接軌,具有重要意義(yi) 。協定生效後,在德中資企業(ye) 及中方員工承擔雙重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繳費義(yi) 務的難題得到妥善解決(jue) ,雙邊貿易和經濟合作的外部環境得以改善,特別是中資企業(ye) 的經營成本大大降低。
2.中德互免部分社會(hui) 保險的具體(ti) 規定
根據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互免險種僅(jin) 包括養(yang) 老保險和失業(ye) 保險。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雙方尤其是我國公民在德就業(ye) 的實際需要。列入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主要是考慮到這些員工駐外的臨(lin) 時性,在外期間不發生養(yang) 老和失業(ye) 問題。協定未將醫療、護理和工傷(shang) 事故保險列入互免範圍,主要是從(cong) 保護駐外員工的實際利益出發,員工仍需在就業(ye) 地點參加醫療、護理和工傷(shang) 事故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據此,中方外派人員經申請後可免除在德投保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的義(yi) 務,兩(liang) 項保費約占報稅工資的26%。
協定涉及以下5類人員:(1)締約一方企事業(ye) 單位派往締約另一方執行臨(lin) 時工作任務的員工,簡稱為(wei) “被派遣雇員”;(2)締約一方企業(ye) 派往其在締約另一方成立的子公司工作並由該子公司支付報酬的員工,簡稱為(wei) “子公司雇員”;(3)在國內(nei) 無確定雇主的人員,簡稱“無雇主人員”;(4)雙方在遠洋船舶上的從(cong) 業(ye) 人員,簡稱“船員”;(5)雙方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本國國籍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兩(liang) 國勞動保障部門以及主管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將相互無償(chang) 提供必要的協助。這些協助包括:為(wei) 辦理免於(yu) 承擔締約一方社會(hui) 保險義(yi) 務開具證明書(shu) 、相互提供有關(guan) 數據使用的情況等。我國開具證明書(shu) 的機構為(wei) 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和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德國開具證明書(shu) 的機構為(wei) 各主管醫療保險機構和聯邦職員保險局。
(二)申請免除在德部分社保義(yi) 務的程序
根據協定,已在國內(nei) 按規定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失業(ye) 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德國繳納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費的證明:
中資機構為(wei) 每位擬免除在德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義(yi) 務的中方雇員(申請人)填寫(xie) 《辦理〈根據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shu) 〉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填畢《申請表》(一式三份)後即送國內(nei) 派出單位;國內(nei) 派出單位簽字蓋章後,送申請人參保所在地的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員的情況無誤後簽字蓋章;派出單位再將《申請表》寄送至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綜合處外事組)審核;該中心審核無誤並簽字蓋章後,將正式對外出具《根據中德社會(hui) 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shu) 》。
各中資機構或其國內(nei) 母公司在將有關(guan) 材料寄送我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保中心時,應告該中心寄送或申請人領取證明書(shu) 的方法,並交納相應的成本費用。上述《申請表》及有關(guan) 說明可從(cong) 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社保中心網頁下載,網址:,進入後點擊“直屬單位”,然後點擊“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再點擊“有關(guan) 申請表信息”即可查到《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