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規核心內(nei) 容
(一)勞動合同
雇主與(yu) 雇員雙方一旦達成一致,一般可簽署一份書(shu) 麵勞動合同。口頭的協議原則上也是可以的,但在出現爭(zheng) 議時則很難得到證明。
勞動合同原則上沒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幾點內(nei) 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 工作範圍及工作任務的具體(ti) 表述;
2. 合同生效日期;
3. 每天或每周工作時間;
4. 試用期限、如果是有時間限製的合同則必須標注合同的有效期;
5. 薪酬;
6. 假期;
7. 解除契約期限的規定;
8. 保密義(yi) 務的結束;
9. 在某種情況下禁止競業(ye) ,即員工在辭職或被辭退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為(wei) 該公司的競爭(zheng) 對手工作;
10. 允許從(cong) 事的附加工作。
(二)報酬
勞動法隻有很少一部分必須遵守的最低薪酬規定,例如在建築企業(ye) 中針對蓋屋頂的工人和電工有最低工資規定。而在另外幾個(ge) 行業(ye) 中,即那些員工收入較低的行業(ye) ,有所謂具有廣泛約束力的勞資協定。勞資協定中的協議工資為(wei) 該行業(ye) 的從(cong) 業(ye) 公司提供了一個(ge) 工資低線。具體(ti) 可從(cong) 聯邦勞動社會(hui) 保障部網站上查詢具有廣泛約束力的工資合同列表。
在沒有規定最低收入的行業(ye) ,雇員的薪酬可以和雇主自由協商。德國工資的毛收入在國際範圍內(nei) 比較而言相當穩定,單位工資成本不斷下降。一般而言,行業(ye) 和區域性工資差別依然存在,漢斯-波克爾勒基金會(hui) 主頁上用德語列出了每個(ge) 公眾(zhong) 普遍的薪酬基準點。
(三)工作時間
雇員每天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如果時間達到10個(ge) 小時就必須給予相應的休息時間補償(chang) 。工作時間在6小時到9小時之間的,雇員可以要求30分鍾的休息時間。原則上周日和節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飲行業(ye) 則允許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為(wei) 24個(ge) 工作日,如果雇員生病,則在出示了醫生證明後可以向雇主要求6周的帶薪病假。
(四)解雇
由於(yu) 經濟上或者私人的原因都可以導致雇主與(yu) 雇員雇傭(yong) 勞動關(guan) 係,隻要遵守解雇的相關(guan) 規定,每個(ge) 企業(ye) 都可以解除雇傭(yong) 員工。
如果是有期限的合同,雇傭(yong) 關(guan) 係的終止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對於(yu) 無限期的勞動合同則解雇期限隨著員工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如員工是剛被聘用,則解雇期限為(wei) 4周,如果員工已為(wei) 公司工作了20年則需要7個(ge) 月,在一般為(wei) 6個(ge) 月的試用期內(nei) ,勞動關(guan) 係可以在2周內(nei) 結束。
勞動關(guan) 係的結束必須以書(shu) 麵形式體(ti) 現,並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電子形式不適用。
(五)企業(ye) 內(nei) 部雇員的共同決(jue) 策權
根據德國企業(ye) 組織法的規定,在擁有5個(ge) 員工的企業(ye) 裏,工人們(men) 可以建立企業(ye) 委員會(hui) ,他們(men) 負責全體(ti) 員工的利益,企業(ye) 委員會(hui) 的人數隨著企業(ye) 員工數的增加而增加,該委員會(hui) 不得幹涉企業(ye) 的經營管理,但擁有知情和谘詢權,在人事和社會(hui) 問題上,他們(men) 代表全體(ti) 職工擁有決(jue) 策權。原則上每解雇一名員工之前都必須征求企業(ye) 委員會(hui) 的意見,否則該解雇無效。更多關(guan) 於(yu) 企業(ye) 共同決(jue) 策權的信息可以查看德國雇主協會(hui) 網站。
(六)社會(hui) 保險
德國的社會(hui) 保險主要分為(wei) 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退休保險、失業(ye) 保險和事故保險,前四個(ge) 險種由雇員和雇主平攤,而事故保險則由雇主全部承擔。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一)相關(guan) 法規
德國為(wei) 輸入外籍勞工製定了專(zhuan) 門的法規和條例,它們(men) 是《就業(ye) 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以及德勞工部製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
其中《就業(ye) 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即:確保德國人及與(yu) 德國人有同等就業(ye) 權利的外國人有優(you) 先的就業(ye) 機會(hui) ,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ye) 結構、區域及行業(ye) 產(chan) 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you) 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ye) 權利的外國人;如果德國人或法律上與(yu) 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ye) 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cong) 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nei) 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可輸入外籍勞工;對於(yu) 經過勞工局提供的培訓後,德國人及與(yu) 其有同等就業(ye) 權利的外國人可以從(cong) 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yan) 禁黑工。
根據《就業(ye) 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隻有持有德國勞工局的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也有例外,德國規定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期限居留許可或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guan) 法律規定可以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勞工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ye) 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許可。
原則上,一個(ge) 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的居留,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是先獲得工作許可準予,才可能獲得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勞工簽證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後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ye) 協會(hui) 意見後做出給予或拒絕簽證的決(jue) 定。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的進入實施嚴(yan) 格限製,但根據法律規定,德國聯邦勞工部門有權通過法規對外籍勞工許可的發放作例外處理。因此隨著就業(ye) 結構的不斷變化,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工部製定了《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並多次修訂。《例外安排條例》最新版本於(yu) 1998年9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
(二)具體(ti) 程序
在具體(ti) 程序上,雇主須向勞工局登記有關(guan) 的人員需求;輸入的外籍勞工的薪金待遇不得低於(yu) 德國同等職業(ye) 或職位薪金數;輸入的勞工隻準按照雇傭(yong) 合約直接受雇於(yu) 雇主,不得隨意更換雇主,該合約須受德國有關(guan) 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完成雇傭(yong) 合約後,輸入勞工一般須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發現違反勞動法及勞工政策會(hui) 被提起檢控,一經證實,雇主將受到製裁,並取消其輸入勞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