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體(ti) 係和製度
(一)聯邦國家的分稅製
德國是聯邦製國家,其行政管理體(ti) 製分聯邦、州和地方(鄉(xiang) 鎮)三級。每一級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職能和分工,為(wei) 履行這些職能而產(chan) 生的費用也由其承擔。因此,德國納稅人所繳納的稅費並不統一劃入聯邦財政,而是實行分稅製,即將全部稅收劃分為(wei) 共享稅和專(zhuan) 享稅兩(liang) 大類。共享稅為(wei) 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或其中兩(liang) 級政府共有,並按一定規則和比例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分成;專(zhuan) 享稅則分別劃歸聯邦、州或地方政府,作為(wei) 其專(zhuan) 有收入。近年來,隨著歐盟經濟一體(ti) 化的不斷加深,其對各成員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特別是財政政策的製定與(yu) 實施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因此現在也有人認為(wei) 應將歐盟作為(wei) 德國稅收體(ti) 製中的第四級。在上述四級稅收分享中,聯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後是歐盟。
德國稅收占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總體(ti) 上呈現穩中有降的趨勢。目前,德國各級政府共征收約30多種稅。盡管稅目繁多,但重點卻十分突出:主體(ti) 稅種是所得稅和增值稅,二者分別占德稅收總額的約三成和四成。其餘(yu) 各種稅的總和占約30%。
表1:德國各級稅收分享情況簡表
主要稅收來源 |
主要任務 | |
聯邦 |
——分享個(ge) 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 ——分享增值稅(又稱銷售稅) ——分享營業(ye) 稅 ——團結附加稅 ——礦物油稅、電稅 ——保險稅 ——煙草稅、燒酒稅、咖啡稅、汽酒稅、葡萄酒與(yu) 酒精飲料稅 |
——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特別是養(yang) 老和失業(ye) 保險) ——外交與(yu) 國防 ——交通 ——貨幣體(ti) 係 ——部分經濟促進職能 ——科研(大型科研機構) |
州 |
——分享個(ge) 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益稅 ——分享增值稅(又稱銷售稅) ——分享營業(ye) 稅 ——遺產(chan) 稅、機動車稅、地產(chan) 購置稅、啤酒稅、博彩稅 |
——文化 ——大、中、小學 ——警察、執法、維護社會(hui) 秩序 ——衛生體(ti) 係 ——住宅建設促進 ——稅務管理 |
地方 (市、鎮) |
——分享個(ge) 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 ——分享營業(ye) 稅 ——地產(chan) 稅 ——小稅種:如狗稅、飲料稅、享樂(le) 稅、漁獵稅等 |
——水和能源供應、短途公共交通、綠化、市鎮管網、垃圾清運 ——幼兒(er) 園和學校建設 ——社會(hui) 救濟 ——建築項目審批,登記備案 |
(二)德國的稅務機構
德國政府稅務管理機構分為(wei) 高層、中層和基層三個(ge) 層次。聯邦財政部和各州財政部共同構成德國稅務管理的高層機構。聯邦財政部主要通過其所屬的聯邦稅務總局(Bundesamt für Finanzen)履行有關(guan) 稅收規劃和管理的職能。聯邦財政部和州財政部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hui) 議,就稅收政策、分享比例等問題進行協商,二者無指導或領導關(guan) 係,係平級機構。
高等稅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國稅務管理的中層機構,負責轄區內(nei) 稅法和有關(guan) 征管規定的實施,並就與(yu) 稅收相關(guan) 的問題在聯邦和州政府間進行協調,其轄區和所在地由聯邦和各州協商確定。高等稅政署內(nei) 設分管聯邦稅和地稅事務的多個(ge) 部門。管理聯邦事務的部門一般包括關(guan) 稅與(yu) 消費稅處、聯邦財產(chan) 處等;管理州事務的有財產(chan) 稅與(yu) 流轉稅處、州財產(chan) 處等。德國現有18個(ge) 高等稅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亞(ya) 州和北威州各設2個(ge) ,不來梅州沒有,其他州各設1個(ge) 。
地方稅務局(Finanzamt)是德國稅務管理的基層機構,負責管理除關(guan) 稅和由聯邦負責的消費稅(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稅收。企業(ye) 和個(ge) 人報稅、繳稅和申請減、免、退稅都需到注冊(ce) 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理。
二、主要稅賦和稅率
(一)個(ge) 人所得稅
個(ge) 人所得稅的法律依據是《所得稅法》(EStG)。德國個(ge) 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wei) 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德國常住居民(在德有長期或習(xi) 慣住所)承擔無限納稅義(yi) 務,按其國內(nei) 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yi) 務,通常僅(jin) 按其在德國境內(nei) 的收入繳稅。
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的規定,個(ge) 人收入所得稅征收的範圍包括:
— 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和林業(ye) 的收入
— 從(cong) 事工商業(ye) 的收入
— 從(cong) 事自由職業(ye) 的收入
— 受雇工作所得
— 投資所得
— 租金收入和著作、專(zhuan) 利等所得
— 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總額減去法律所允許的免稅數額(7664歐元)後的餘(yu) 額,即為(wei) 應稅所得。
個(ge) 人所得稅是按超額累進稅製征收的,目前的最低和最高稅率分別是15%和45%(25萬(wan) 歐元以上)。個(ge) 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適用最高稅率的收入金額都因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和子女狀況不同而各異。
德國個(ge) 人所得稅主要采用“分期預繳、年終匯總核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征收,但對工資、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所得則采用預提法進行來源課稅。個(ge) 人所得稅項下兩(liang) 個(ge) 最主要的子稅種是工資稅和資本收益稅。
1.工資稅
工資稅是個(ge) 人所得稅最重要的一種征收形式,工資稅金額由稅務部門製定的工資稅對照表確定。在德國,雇主有義(yi) 務在向雇員發放工資或薪金時代扣工資稅。
在工資稅對照表中,將納稅人分為(wei) 6級。其中,單身、離異或雖已婚但長期分居的雇員屬第1級;符合第1級條件的雇員,如與(yu) 至少一個(ge) 孩子同住且有撫養(yang) 義(yi) 務,則被歸入第2級;已婚且未長期分居,但配偶無工作收入的雇員屬第3級;已婚、未長期分居,且雙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時,可選擇第4級;符合第4級條件的雇員夫婦,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選擇一個(ge) 按第3級納稅,另一個(ge) 按第5級納稅;對於(yu) 從(cong) 事兩(liang) 份以上工作的雇員,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資按第6級納稅。總的看,第3級納稅額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級、第1級和第4級(基本相同)、第5級、第6級,現舉(ju) 例說明如下:
表2:工資稅劃分等級
年工資收入(歐元) |
須繳工資稅額(歐元) |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第4級 |
第5級 |
第6級 | |
10000 |
0 |
0 |
0 |
0 |
1453 |
1826 |
20000 |
2104 |
1764 |
0 |
2104 |
5236 |
5588 |
30000 |
5007 |
4597 |
1692 |
5007 |
9481 |
9895 |
40000 |
8442 |
7963 |
4452 |
8442 |
13985 |
14399 |
50000 |
12394 |
11846 |
7234 |
12394 |
18472 |
18886 |
2.資本收益稅
資本收益稅是對個(ge) 人或企業(ye) 納稅人獲得的公司紅利、存款及帶息證券利息等的課稅。德國公司向股東(dong) 支付紅利須代扣20%的紅利稅,在支付銀行存款、固定利息債(zhai) 券和其他帶息有價(jia) 證券產(chan) 生的利息時要征收30%的利息稅(從(cong) 2009年起降至25%)。
(二)公司所得稅
公司所得稅又稱公司稅或法人稅,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KStG)。以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業(ye) 是德國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主體(ti) 。公司所得稅納稅主體(ti) 分為(wei) 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凡總部和業(ye) 務管理機構在德國境內(nei) 的公司承擔無限納稅義(yi) 務,就其境內(nei) 外全部所得納稅;凡總部和業(ye) 務管理機構不在德國境內(nei) 的承擔有限納稅義(yi) 務,僅(jin) 就其在德境內(nei) 所得納稅。
公司所得稅屬聯邦稅,公司所得分紅前後的稅率現統一為(wei) 25%。公司所得稅的征收方法與(yu) 個(ge) 人所得稅類似。
(三)團結附加稅
1990年兩(liang) 德統一後,為(wei) 支付統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加快東(dong) 部地區建設,於(yu) 1991年開征此稅。原計劃為(wei) 臨(lin) 時稅收,1993年曾一度廢止,後於(yu) 1995年恢複。個(ge) 人和公司均是該附加稅的征收對象,其稅基是同期個(ge) 人和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稅率為(wei) 5.5%。
(四)營業(ye) 稅
營業(ye) 稅是由地方政府對企業(ye) 營業(ye) 收入征收的稅種,其法律依據是《營業(ye) 稅法》(GewStG)。所有在德國經營的企業(ye) 都是該稅種的征收對象,不論其企業(ye) 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還是資合公司。該稅的稅基是企業(ye) 當年的營業(ye) 收益,根據《公司所得稅法》計算出的利潤經過《營業(ye) 稅法》規定的增減項修正後計算得出。
營業(ye) 稅的稅率確定方法比較特殊,先由聯邦政府確定統一的稅率指數(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確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稅率指數×稽征率 稅率指數×稽征率
-------------------- ÷ (1+ -----------------------)
10000 10000
目前,德聯邦政府確定的稅率指數是5。各地方政府確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間,其中,法蘭(lan) 克福和慕尼黑為(wei) 490,漢堡為(wei) 470,漢諾威為(wei) 460,杜塞爾多夫為(wei) 455,科隆為(wei) 450,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wei) 420,柏林為(wei) 410。這樣,企業(ye) 承擔的實際營業(ye) 稅稅率約為(wei) 20%左右,其中法蘭(lan) 克福和慕尼黑為(wei) 19.68%,漢堡為(wei) 19.03%,漢諾威為(wei) 18.70%,杜塞爾多夫為(wei) 18.53%,科隆為(wei) 18.37%,不來梅和斯圖加特為(wei) 17.36%,柏林為(wei) 17.01%。
近年來,德部分地區通過降低稽征率以減輕當地企業(ye) 的營業(ye) 稅稅負,並以此作為(wei) 促進新企業(ye) 建立和吸引外來投資的一項優(you) 惠措施。
(五)增值稅
增值稅屬共享稅,是德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征收範圍涉及商品生產(chan) 、流通、進口環節和服務等領域。
德國的增值稅體(ti) 係要求由最終消費者實際承擔增值稅,因此從(cong) 嚴(yan) 格意義(yi) 上講,增值稅並不是企業(ye) 的稅務負擔。增值稅采取發票扣稅法征收,一般稅率為(wei) 19%,部分商品(如食品、農(nong) 產(chan) 品、出版物等)稅率為(wei) 7%。原則上對所有在德國國內(nei) 發生的產(chan) 品和服務交易均須征收增值稅,但對有些商業(ye) 活動予以免稅,如出口、部分銀行和保險業(ye) 務。
增值稅稅基是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淨價(jia) 。在德國,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商業(ye) 交易都要開具發票,發票上要列明貨物或服務的價(jia) 格(淨價(jia) ),適用的增值稅率、稅額和最終含稅價(jia) (總價(jia) )。貨物或服務購買(mai) 者所要支付的就是發票中列明的含稅總價(jia) 。
企業(ye) 在出售產(chan) 品或服務之前通常需購買(mai) 其他企業(ye) 的產(chan) 品或服務,用於(yu) 再加工或應用(而非自己消費),購買(mai) 時支付的款項中也包含了增值稅。這一部分預交的增值稅可在該企業(ye) 每月或每季度申報應納增值稅稅額中扣除。
(六)地產(chan) 稅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轄區內(nei) 的房地產(chan) 所有者征收地產(chan) 稅。地產(chan) 稅又分對農(nong) 林業(ye) 用地征收的“A類”和對其它用地征收的“B類”兩(liang) 種,稅基是根據評估法確定的房地產(chan) 價(jia) 值(該地產(chan) 價(jia) 值由各地稅務局確定,每6年核定一次,與(yu) 市場價(jia) 格無關(guan) ),稅率的確定過程與(yu) 營業(ye) 稅類似,也是由德聯邦政府製定統一的稅率指數(Steuermesszahl),然後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確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積即是地產(chan) 稅稅率。
對於(yu) A類地產(chan) 稅,全德統一的稅率指數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對於(yu) B類地產(chan) 稅,根據房地產(chan) 種類不同,西部地區的稅率指數一般在2.6‰至3.5‰之間,東(dong) 部地區的稅率指數在5‰至10‰之間,2003年全德各地方B類地產(chan) 稅的平均稽征率是418%。
(七)地產(chan) 購置稅
在德國境內(nei) 進行房地產(chan) 買(mai) 賣需繳納地產(chan) 購置稅。該稅稅基是地產(chan) 交易標的物的實際交易價(jia) 格或依法估定的價(jia) 格,稅率是3.5%。
(八)其他有關(guan) 稅種
除上麵提到的主要稅種,我企業(ye) 在赴德投資經營時常會(hui) 遇到的稅種還包括機動車稅(Kraftfahrzeugsteuer)、礦物油稅(Mineralölsteuer)和保險稅(Versicherungsteuer)等。